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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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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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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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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黎族沒有自己的文字,關於黎族法制史既缺乏系統研究和文字記載,學界關注也很少。《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作者較長時期深入黎族聚居地區進行調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並對其進行了認真的系統分析和研究。本書以法律秩序為主線,分別從黎族習慣法的歷史流變、內容與運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習慣法的秩序價值,其中關於黎族法制史的歷史分期,黎族習慣法的團體主義、平等互助、誠實守信以及本分處事等特點的論述,很有新意,所總結的黎族法制的流變與規律性很有理論價值。總之,從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的角度來說,《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具有新資料、新內容、新結構和新觀點的特點,是一部有價值的黎族法制史研究著作。.

作者簡介

葉英萍,女,安徽廬江縣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兼職律師。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海南省第五屆政協委員,海南省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省直機關、團體和社會組織的法律顧問。長期從事法學理論教學和研究工作,先後參加或主持國家級及省部級社科項目9項,發表論文20餘篇,出版專著3部,參與編寫教材2部。創辦海南大學法律診所,並擔任診所指導教師。.

名人/編輯推薦

黎族沒有自己的文字,關于黎族法制史既缺乏系統研究和文字記載,學界關注也很少。《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作者較長時期深入黎族聚居地區進行調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并對其進行了認真的系統分析和研究。《黎族習慣法:從自治秩序到統一法律秩序》具有新資料、新內容、新結構和新觀點的特點,是一部有價值韻黎族法制史研究著作。

目次

緒論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研究價值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材料第三節 研究視角與研究方法第一章 黎族社會及其神靈崇拜、禁忌第一節 自然秩序狀態下的黎族社會一 宋之前的黎族社會建制二 封閉的海島與優越的自然環境三 原始的生產力水平第二節 黎族的神靈崇拜與禁忌一 頻發的自然災害二 神靈崇拜三 禁忌與占卜四 習慣與習慣法第三節 黎族的緊密型社會組織與權威一 家庭與“合畝”二 村、峒三 黎族社會的權威第二章 宋之前自治秩序中的黎族習慣法第一節 婚姻家庭制度一 婚姻制度二 家庭制度第二節 財產制度與民事交往一 財產制度二 民事交往第三節 黎族習慣法中的社會公共秩序一 黎族習慣法社會公共秩序的範圍二 黎族習慣法社會公共秩序的種類三 黎族社會公共秩序的習慣法規則第三章 宋以後中央政府統一法律秩序中的黎族習慣法第一節 黎族地區被中央政府納入統一法律秩序之中一 中央政府對黎族人民的剿撫政策二 黎族社會的分化三 中央權威下的統一法律秩序第二節 外部規範與內部習慣法共構的秩序一 統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二 共構秩序下的法律體系三 國家法與黎族習慣法共構的法律秩序第三節 土官制度及其傳統權威的變化一 土官制度的基本情況二 土官權威的變化第四節 習慣法秩序的變化與傳承一 婚姻家庭習慣法秩序的變化二 民事習慣法秩序的變化三 中央權威對某些傳統禁忌和宗教的限制第四章 黎族習慣法秩序的維護與恢復第一節 婚姻家庭秩序的維護與恢復一 家庭基本結構二 結婚、離婚與再婚三 對通姦的處罰第二節 財產秩序的維護與恢復一 侵犯公共財產二 個人和家庭財產的維護與恢復三 對盜竊犯的審判與懲罰第三節 侵害、懲治與秩序恢復一 人身傷害的懲治與秩序恢復二 殺人的懲治與秩序恢復第四節 糾紛解決機制一 合畝內部以及合畝與合畝之間二 峒內部協商三 峒與峒之間協商四 婦女在糾紛解決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第五節 糾紛解決機制的傳承與改進一 糾紛解決機制的傳承二 黎族習慣法糾紛解決機制的變化與改進第五章 結論:法律秩序變遷中的黎族習慣法文化第一節 黎族習慣法文化在法律秩序變遷中融入中華法文化一 黎族習慣法文化融入中華法文化的原因二 黎族習慣法融入中華法文化後之傳承與改進第二節 黎族習慣法文化的基本特徵一 團體主義二 平等互助三 誠實守信四 本分處事第三節 黎族習慣法文化中的秩序價值一 黎族習慣法文化秩序價值的本體體現二 黎族習慣法文化秩序價值的程序體現三 對黎族習慣法價值秩序的尊重有利於黎族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參考文獻附:調研照片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一節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與種族的繁衍直接相關,婚姻家庭也是習慣法產生的最初領域。排除部分國家對同性婚姻的認可,婚姻是被當時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 婚姻家庭制度目的在于制約人類兩性關系和維系婚姻、構成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是人類社會的最小組織單位,因此,婚姻家庭制度是任何一個社會的制度規范體系都不能忽視的領域,它是確保社會穩定和進行有序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對婚姻、家庭的調整既是習慣法的基礎內容,也是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像黎族這樣的生產力水平有限,生活居住范圍相對窄小的民族,為了確保血脈傳承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必然在發展中高度重視兩性結合和家庭生活的相關問題,力圖就該問題形成穩定的秩序,確保種族后代的順利誕生與成長。根據對現有資料的整理可知,婚姻、家庭制度在黎族傳統習慣法中占據重要地位,并且頗具特色。
在具體闡述黎族習慣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之前,有必要進行三點說明,以使研究的范圍和角度更加明晰:第一,黎族的婚姻制度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經歷了不斷的發展和變化,在每個階段都可能具備相應特征,在同一個歷史時期,雖然在不同的黎族聚居區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但總體內容上應當是接近的,其所體現的精神和價值追求也基本一致。
第二,依據人類學學者和社會學學者的觀點,由于黎族生產力水平始終沒有得到類似中原漢族那樣的顯著發展,因此,黎族在1950年之前,都沒有完整地建立起父權制社會。在這樣的社會發展背景下,與漢族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相比,黎族的婚姻家庭制度既在某些重大原則上與之高度契合,又有諸多方面的明顯不同。第三,在與漢族在內的其他民族交往過程中,黎族傳統習慣法中的不少規則秩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如此,但是有關戀愛自由、尊重婦女等核心價值觀念沒有發生明顯變化。這既是黎族習慣法的優良傳統,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而本節對黎族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將僅限于黎族自治狀態下的傳統習慣法領域。
一 婚姻制度
以階級社會的婚姻制度為標準,婚姻制度一般包括結婚制度和離婚制度兩個方面,在封建社會時期還包括了訂婚制度。 以這一標準來審視黎族自治法秩序下的婚姻習慣法制度,可以看出其婚姻制度是相當完備且特色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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