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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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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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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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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張亞軍,女,1977年7月生,河北省秦皇島人。2000年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獲工學學士及法學學士雙學位;2003年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出版個人著作1部,發表論文20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針對食品安全的安全管制進行的深入研究,對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也有著深入的研究,以解決食品安全的監管分配的責任管理為基礎進行新的思維思考,希望進行更加合理恰當的重新構造。

目次

引言
第一章 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及監管機制概述
第一節 風險社會下全球食品安全形勢
一、風險社會之提出
二、食品安全的歷史性
三、食品安全的世界性
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及監管機制界定
一、“食品安全的含義
二、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第二章 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比較與借鑒
第一節 國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述評
一、國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概況及發展趨勢
二、國外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原則
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現狀與啟示
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演變過程及現狀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制度安排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缺失
四、國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第三章 風險社會視野下食品安全保護的刑法改革
第一節 風險社會下刑法之危機與應對
一、風險社會的刑法危機
二、風險社會下刑法規範之擴張
三、風險刑法擴張的尺度
第二節 疫學因果關系之適用
一、傳統因果關系理論在食品安全鏈條適用中的缺憾
二、疫學因果關系之基本內涵
三、疫學因果關系在食品安全訴訟中的適用
第三節 食品安全監督過失與客觀歸責論之借鑒
一、食品監管瀆職罪之規定
二、國外食品安全監督過失理論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督過失分析
四、以客觀歸責論限制食品監管刑事責任之行為
第四章 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現狀及反思
第一節 我國刑法中食品安全的保護規範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反思
一、食品安全犯罪性質認識不足定位不準確
二、食品安全法等附屬刑法與刑法規定銜接不足
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與有毒、有害食品的區分困難
四、不安全食品持有、儲存者的刑事責任缺失
五、食品犯罪的刑階設計欠合理
第五章 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重構
第一節 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意義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必要性
二、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思維轉變
第二節 增設與風險社會理念相適應的新型犯罪
一、適當增加過失的食品安全犯罪
二、適當增加不作為型的食品安全犯罪
三、適當懲處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
第三節 規范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定
一、在刑法分則中以章 節 設立“危害食品安全罪
二、增設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
參考文獻
一、著作
二、論文

書摘/試閱



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及監管機制界定
一、“食品安全”的含義
對很多人來說,“安全”是一個很具體又很抽象的概念,在英文中對應的單詞也有多個,如safety,security。security是指一種沒有危險或襲擊的狀態,safety是指遠離危險並沒有導致危險的隱患。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食品安全尚缺乏一個明確而統一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1984年曾在題為“食品安全在衛生和發展中的作用”的檔中指出,食品安全是指“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製作食品過程中確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於健康並且適合人類消費的種種必要條件和措施”。此概念將“食品安全”等同於“食品衛生”,並沒有將二者進行真正的區分。直到1996年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開始把“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作為兩個不同含義的用語加以區別。其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製作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食品衛生則是指“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採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可見,傳統的定義顯然已經不適應現實的發展,而新的定義仍有待進一步的闡述。
在德國,《食品、日用品與飼料法典》中也對“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當然其定義來源於歐盟第178/2002號條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食品在普通、合理、事先預知的進食條件下應該是安全的,並且在食品的包裝或標簽上有足夠的資訊可供消費者作出判斷。但是歐盟並沒有定義什麼是“安全”,而是在歐盟第178/2002號條例第14條第2款對“不安全”下了定義,即“損害健康”和“不適合人體進食”。鑒于對“安全”概念的解釋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變化發展的,但是“不安全”的概念卻基本保持不變,所以定義“不安全”比“安全”更有可操作性,同時也可以保持法律的連續性,不必時常修改法律。但是這條規定仍留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食品與日用品法》第8條、《食品、日用品與飼料法典》第5條“健康保護”都規定禁止“不安全”食品的生產和銷售,《食品、日用品與飼料法典》第5條還特別強調,歐盟178/2002號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的“不安全食品不得投入流通”是“不可侵犯”的。
相比較而言,對消費者已經造成人身健康損害的食品明確屬于“不安全食品”,但是對還未引發卻可能引發安全事件的食品,即“潛在”的不安全食品,行政機關是否也可以根據法律採取措施,德國的實踐對此也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如“立法禁售小果凍案例”體現出德國對安全食品概念的解釋已經遠遠超出了衛生範疇。
2002年4月12日,當時的德國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部長屈納斯特(Renate Kunast)批準生效了一項緊急條例,禁止在德國銷售果凍,原因是小孩吞食滑溜的果凍易造成窒息。隨後各州也紛紛禁止果凍的銷售。當時果凍的生產商就提出抗議,認為他們已經在包裝上寫明“適合×周歲以上兒童食用”等警示資訊,盡到了提醒義務,家長在購買時應該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但是德國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部長還是認為這種食品雖然不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仍然符合“潛在的不安全食品”的概念,可予以禁止。包裝上的警示資訊固然可以提醒成年消費者和家長,但是沒有鑒別能力的幼童仍可以自行購買食用或食用家中已有的為較大兒童和成年人準備的果凍,威脅其健康甚至生命。世界上其他許多國家對果凍採取的措施與德國相同。這些措施都是針對“潛在”的不安全,對保護消費者特別是兒童消費者的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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