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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理論、歸納、國際經驗與改革路徑(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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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理論、歸納、國際經驗與改革路徑(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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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問題的研究涉及多方面的復雜因素,不可能在一本書中面面俱到。本書的許多觀點、支撐資料參考了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許多專家的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李宏志,男,1968年10月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曾先後就讀于清華大學、安徽財貿學院、哈爾濱工業大學、東北財經大學、英國阿爾斯特大學等國內外高等學府,2011年東北財經大學會計學博士研究生畢業;曾在《財務與會計》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十余篇。1991年參加工作,先後供職于齊齊哈爾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大隊、大連市財政局,從事會計、審計、收費稽查和財政工作,現任大連市財政局行政政法處處長。

目次

1 導論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價值
1.3 國內外研究現狀
1.4 邏輯框架、研究方法及創新觀點

2 土地儲備與土地儲備資金的相關概念界定
2.1 土地儲備
2.2 土地儲備資金
2.3 土地出讓收入
2.4 本章小結

3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
3.1 土地權屬理論
3.2 土地供求市場理論
3.3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
3.4 本章小結

4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理論架構
4.1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主體及財務關系
4.2 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
4.3 土地儲備成本的管理
4.4 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
4.5 本章小結

5 我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因素分析
5.1 土地儲備機構設置的現狀分析
5.2 土地儲備資金籌集的現狀分析
5.3 土地儲備成本管理的現狀分析
5.4 土地出讓收入分配的現狀分析
5.5 基于B市土地出讓收入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5.6 本章小結

6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6.1 國外一些典型國家土地儲備制度的發展
6.2 國外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特點
6.3 對我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啟示
6.4 本章小結

7 加強我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對策
7.1 規范機構設置,發揮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主體的作用
7.2 多渠道籌集土地儲備資金,分散資金運行風險
7.3 建立宗地核算制度,加強土地儲備成本管理
7.4 合理分配出讓收入,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7.5 本章小結

8 研究結論與後續研究方向
8.1 主要研究結論
8.2 後續研究方向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2土地儲備與土地儲備資金的相關概念界定
為了深入準確地研究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問題,首先應對土地儲備的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土地儲備資金的設立是開展土地儲備工作和土地儲備制度的客觀要求,運用土地儲備資金進行土地儲備’從而取得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將用于補充土地儲備資金、償還土地儲備貸款等相關支出。本章主要介紹土地儲備、土地儲備資金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概念。
2.1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Land Banking或PublicLand Banking)最早起源于1896年的荷蘭阿姆斯特丹,隨後歐洲很多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土地儲備制度。在美國紐約、夏威夷,中國香港等部分地區也曾推行過類似的土地儲備制度。綜合來看,土地儲備的基本含義是指土地尚未需要開發利用之前,預先由公共機構(團體)將其獲取并持有,以作為未來開發使用或用以實現公共利益。
2.1.1土地儲備的概念
長期以來我國對土地儲備概念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2007年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概念:“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了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該辦法同時還規定,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土地儲備的主體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儲備機構。由于我國土地實行的是屬地化管理,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政府基金收入,歸地方政府支配。這里的地方政府應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也就是城市政府的概念,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轄區政府沒有土地出讓收入。地方政府一般成立了專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在地方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工作應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要求。
(2)土地儲備是按照法律程序,運用市場機制以收回、收購、置換、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儲備是以市場機制運行方式取得土地的,同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采取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應與被收購人和置換對象簽訂相應的收購、置換合同,并協商支付必要的補償費用。而依法收回、征用土地的行為,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同時也要支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補償費用。
(3)土地儲備的工作包括進行前期開發和儲存入庫等。為了使土地符合出讓的條件,土地儲備應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工作,這主要包括:拆遷或征地使毛地成為凈地,必要的基礎配套設施等土地開發使生地成為熟地。完成上述前期開發工作後,進入土地儲備庫,時機成熟後按土地供應計劃出讓。
(4)土地儲備的目的是按照市場需求供應各類建設用地、合理調控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儲備是一種經營管理的機制和行為,也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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