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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策略與技巧:尋找辯護視野的公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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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策略與技巧:尋找辯護視野的公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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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事辯護策略與技巧:尋找辯護視野的公正》涵蓋了針對死刑案件的起死回生之辯、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辯護方略等深度實體性辯護技巧以及程序性辯護連同罪名之辯的成功垂范。一個個發人深省刑案的法庭精彩推演,盡顯刑辯大律師的執業水準及其崇高的社會責任感。

作者簡介

林宇,1971年2月出生。福建中醫藥大學兼職教授、福建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福建省律師協會省直分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福建省法學會醫事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執法監督員及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入選中國刑辯大律師(2010年度)、《中國律師年鑒(2011年度)》。
1991年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學院,1992年取得律師資格。1999年取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管理專業學士學位。目前經常涉獵刑法、刑事訴訟法博士課程內容。1998年間,以第一名的優異成績被公安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先後任職于交巡、刑偵及機關處室,積累了豐富的偵查工作經驗,為日後卓越的刑事辯護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2001年6月重返律師隊伍。在民商訴訟領域,為福州城門企業集團總公司、福州市直形象策劃有限公司、福建聯合動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挽回數億元經濟損失。近年,突出專業特色,以豐富的經驗、扎實的理論功底以及高度的敬業精神演繹情、理、法交融的刑事辯護工作經典,為刑事司法層面保障人權的訴訟目標作了不懈努力。
筆耕不輟,先後在《律師世界》、《中國律師》等刊物發表近30篇學術論文。參與編輯《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等著作。

目次

一、深度實體性辯護
關注死刑辯護工作中的情與法關系——冉某慧特大販毒案辯護新視角
證據的排他性標準在死刑案件辯護中的運用——陳某強奸、殺人案免死之辯
死刑制度存留的檢討在法庭中的邏輯推演——林某特大販毒案起死回生之辯
毒品死刑案件的變相刑訊問題——余某販毒案非法證據排除之殤
網上開設賭場量刑問題的科學界定——饒某網上開設賭場案的深層反思
破解天壤之別的犯罪金額難題——陳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通奸行為是否屬于隱私?——某金融集團高管李某巨額敲詐勒索案
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陳某故意傷害致死,輕判2年有期徒刑
為偵查階段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維權——張某不構成綁架共犯的法律意見
是罪犯,還是被害人?!——成功企業家董某涉嫌奸淫幼女案
犯罪中止的經典詮釋——趙春、張夏等人綁架抗訴案件終被駁回
投資軟環境問題引發的犯罪——林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對生效判決選擇性執行引發的犯罪——楊某龍等人妨害公務案
打工仔涉嫌非法經營的司法“悲劇”——翁某被控非法經營案
為含冤離世的花季少女激昂陳詞——周某拒絕求愛被捅數十刀致死案
由“綠帽子”引發的重傷害案件——黃某故意傷害案
某市公安局民警涉嫌強奸刑拘轉撤案始末——陳某涉嫌強奸案
想吃“霸王餐”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林某等人互毆案
強悍的有罪推定無奈的無罪公民——徐某被指控搶劫案

二、程序性辯護擷粹
不可忽視的程序性辯護——林某海、羅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的物種鑒定結論被否決
追訴時效已過,司法程序必須終結——民營企業家阮某涉嫌17年前的搶劫案
指紋鑒定的科學性問題——夏某成多起入室盜竊案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理性評判——林某交通肇事案
誘惑偵查的司法運用——陳某販毒案
“舊傷”不應納入傷殘鑒定評價范圍——張某故意傷害案

三、罪名之辯探微
是民事糾紛還是合同詐騙?——林某華涉嫌合同詐騙案
淺析勒索型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差異——陳某綁架、搶劫案最終定一罪
是詐騙還是職務侵占?——高某鳳職務侵占案
過限行為責任排除——鮑某剛涉嫌聚眾斗毆、故意殺人的精心甄別
數罪抑或無罪?——“村官”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案
後記

書摘/試閱

五、第三起指控(銷售987箱假煙)宜認定為犯罪未遂
民事法律關系中,提單是物權的象征,擁有提單即擁有貨權,也由此在商事實踐中,擁有提單即可要求承運人支付貨物。必須強調,海運合同關系中往往在提單交付時貨物風險發生移轉。全案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表明,第三起指控涉及的987箱假煙的提單,因警方介入使得被告人吳某勝至今沒有交付給陳某和Shiva。因此,在嚴格法律意義上說,基于公訴機關沒有提供987箱假煙運出國境的證據,即便運出物權仍然屬于吳某勝,陳某和Shiva無權提取貨物,而且陳某、Shiva沒有付清全部貨款,銷售環節未履行完畢,應認定為假煙未售。根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的解釋》第2條第2款之規定,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未遂)處罰。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這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巋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結合本案案情,987箱假煙案發時尚未銷售,鑒于涉案數額已達到15萬元以上,依法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六、被告人陳某在本案中因其扮演“中間人”角色,起的是輔助作用,宜認定為從犯
1.被告人陳某、曾某輝、吳某勝等人供述一致表明保羅、Shiva為本案假煙最終買家,吳某勝、黃某生等為假煙生產者、提供者。被告人陳某在其中起牽線搭橋作用,為曾某輝、Shiva與吳某勝達成交易提供一定條件便利。被告人曾某輝口供(2008年7月10日15時筆錄第2頁)中即提及“我便和寧波的陳某聯系,讓其安排”。假煙也由吳某勝委托他人直接運給實際買主。可見,被告人陳某不屬本案主導人員,吳某勝、曾某輝等人系本案始作俑者及主要參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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