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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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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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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法律比較研究叢書: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研究的是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法律,因而我們與各分冊的作者在編撰叢書的過程中始終十分謹慎。在這里,我們還擬特別說明兩個體例問題。第一,“大陸”是相對于作為海島的臺灣的稱謂,“內地”是相對于香港、澳門的名稱。然而,在同一書籍中對同一區域時而稱為“大陸”,時而稱為“內地”,似又不妥。因此,為了行文的統一,在《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法律比較研究叢書: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中于通常使用“內地”一詞之處,仍使用“祖國大陸”或“大陸”一詞。第二,從國家主權的角度看,香港、澳門、臺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四個法域各有一套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有各自的法律效力范圍。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部分全國性法律也適用于回歸祖國後的香港、澳門地區。《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法律比較研究叢書: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在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時,通常使用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或簡稱為“我國的《婚姻法》”、“《婚姻法》”等,盡可能不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提法。

目次

第一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建立和發展
第一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修改決定的通過
二、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不斷發展
一、細化簡易程序,擴大適用范圍
二、收回死刑核準權,完善死刑案件訴訟程序
三、完善強制措施,防止超期羈押
四、加強審判監督,完善再審程序
五、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
六、完善證據規則,排除非法證據
第三節 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一、完善證據制度
二、完善強制措施
三、完善辯護制度
四、完善偵查措施
五、完善審判程序
六、完善執行規定
七、增設特別程序

第二章 我國港澳臺地區刑事訴訟“立法”概況
第一節 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的沿革和特點
一、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的沿革
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的特點
第二節 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的沿革和特色
一、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的沿革
二、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概要
三、1976年《葡萄牙憲法》的有關規定
四、澳門地區《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兩個補充法令
五、1996年澳門地區新《刑事訴訟法典》
第三節 香港地區刑事訴訟法律概況和特點
一、香港地區刑事訴訟立法概況
二、香港地區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三章 訴訟參與人比較
第一節 訴訟參與人和當事人
一、祖國大陸和港澳臺地區的有關規定
二、概要比較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一、祖國大陸和港澳臺地區的有關規定
二、概要比較——沉默權
第三節 辯護人
一、祖國大陸的規定
二、港澳臺地區的規定
三、概要比較——訊問時律師在場權
第四節 被害人和輔助人
……

第四章 管轄制度比較
第五章 偵查制度比較
第六章 強制措施比較
第七章 起訴和不起訴制度比較
第八章 審判程序比較
第九章 簡易程序比較
第十章 上訴制度比較
第十一章 證據制度比較

書摘/試閱

二、牽連管轄的處理原則
對牽連管轄的處理原則,祖國大陸的刑事訴訟立法欠缺規定。我國《最高法院解釋》則對此作了一條概括的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對牽連管轄的處理原則主要有三點:(1)數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牽連的,可以合并由其中一個法院管轄;(2)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牽連的,可以合并由其上級法院管轄;(3)同級法院之間對牽連案件合并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與此相比,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更加具體:(1)相牽連的各犯罪案件只能以同一訴訟程序處理。(2)如已提起不同的訴訟程序,則案件的牽連關系一經確認,須將所有訴訟程序合并于有管轄權的同一訴訟程序上。(3)相牽連案件的合并管轄按下列規則確定管轄權:其一,中級法院的管轄權優于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其二,終審法院的管轄權優于中級法院的管轄權;其三,初級法院的管轄權優于專門管轄或特定管轄法院或法庭的管轄權;其四,合議庭的管轄權優于獨任庭的管轄權。
此外,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還對特殊情況下牽連案件的分開處理作了規定。牽連案件原則上應合并于同一訴訟程序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官可以依職權或根據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的申請,終止有關牽連,并命令將其中某一訴訟程序或某些訴訟程序分開處理。可分開處理的特殊情況有以下幾種:(1)將訴訟程序分開對任一嫌犯有利,而該利益應予重視及考慮,尤其是不致拖長羈押時間;(2)合并審理可能嚴重影響本地區的處罰主張,或嚴重影響被害人或受害人的利益;(3)合并審理可能導致對任一嫌犯的審判過度延誤。?
第六節關于無管轄權
臺灣地區和澳門都對法院無管轄權的問題作出規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喪失效力。法院或檢察官雖無管轄權,但如有急迫情形,仍應在其管轄區域內作出必要的處分;并且法官或檢察官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可在管轄區域外行使其職務。?
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也確認,法院在宣告無管轄權後,原已采取的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仍繼續有效,但有管轄權的法院應在最短期間內加以確認或撤銷。宣告無管轄權的法院,如遇有緊急情況,仍有權采取緊急措施。澳門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法院有無管轄權,應由該法院本身依職權審查,如發現無管轄權,即應作出無管轄權之宣告。對于法院無管轄權,也可由檢察院、嫌犯或輔助人在終局裁判確定前提出。宣告無管轄權後,須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該受理法院對原法院已作出的行為,有權撤銷,并可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
祖國大陸《刑事訴訟法》對于無管轄權問題沒有任何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也未見有補充之意向,這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個缺漏。一旦發生此類法院管轄錯誤或無管轄權的問題,司法實踐必將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為嚴密法制起見,祖國大陸刑事訴訟法可借鑒澳門、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建立更為健全的管轄制度,包括關于無管轄權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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