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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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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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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是契合中國現實需要的制度措施。該制度的設立及踐行,對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合法依規運行及民事行政訴訟裁判結果的公正達致起到了重要保證。但司法實踐中,我國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遭遇了種種障礙。造成現實困境的原因雖是多方面的,立法上存在不足是其主要原因。完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應秉承以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運行機制為總體目標,以法律至上、全面監督、程序本位等為監督理念,進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力的立法,設計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的具體運行機制,著力處理好檢察監督權與民事行政審判權、當事人訴訟權利之間的關系,為我國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作者簡介

張顯偉,教授,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導師,現就職于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主要從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2000年以來,在《法學論壇》、《法律適用》、《國家行政學院學報》、《行政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撰寫專著2部,參編教材、教輔類用書6部,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等課題研究5項。
杜承秀,講師,法學碩士,現就職于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主要從事民事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2003年以來,在《前沿》、《廣西社會科學》、《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學術論壇》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近30篇,參編教材、教輔類用書2部,主持、參與國家級、省部級等課題研究5項。
王麗芳,廣西民族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現就職于廣西合浦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工作,主要從事民行檢察理論的研究及實務性工作。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等一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存在及踐行具有充足的正當性,其有效運行依歸于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應堅持以全面監督、程序本位等現代法律監督理念為依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從而保障其作用更好地發揮。

目次

緒言
第一章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概述
一、新中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和檢察監督制度的特征
三、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正當性根據

第二章 現行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現實困境及其立法原因
一、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功效描繪
二、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現實困境
三、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現實困境產生的立法原因

第三章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關于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廢、改之理論分歧
二、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
三、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可行性
四、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改革完善的目標設計

第四章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權及其與相關權力(利)的關系
一、檢察權的屬性
二、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中檢察權與相關權力(利)的關系

第五章 現代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設置的理念
一、改變“有錯必糾”和重刑事輕民事行政的檢察監督理念
二、樹立程序本位的理念
三、樹立法律至上和全面監督理念
四、樹立人性尊嚴和效果衡平理念
五、樹立優勢證據理念

第六章 現代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價值及功能
一、現代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價值
二、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現實功能
三、強化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功能
四、現代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功能

第七章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的權能配置
一、我國現行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的權能規定
二、現行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權能規定分析
三、充實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權能的必要性
四、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權能的理性配置

第八章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權運行機制的構建
一、民事行政抗訴權運行機制的完善
二、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權及參與行政訴訟權運行機制的構建
三、公益訴訟起訴權運行機制的構建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二)當事人適格理論
當事人適格理論是確立訴訟當事人的前提性理論。針對當事人適格理論的時代變遷,學界作了學術歸結:“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主要是基于實體法的角度來考慮當事人適格的基礎,理論上始終把當事人適格的基礎完全歸于原告和被告等對訴訟標的享有管理權或處分權,并認為訴訟當事人一定必須是因民事行政權利及義務關系而發生民事行政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且還必須與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同時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換句話說,非實體權利的主體或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所以沒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相關原告資格和認定方面的立法規定,與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的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國內不少學者就是以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對人民檢察院的權能擴張提出了理論質疑。但現實的問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化發展和社會的民主文明與進步,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已很難適應某些新型訴訟的需要。比如,在公害類訴訟、環境權受害的訴訟之中,其爭點往往具有公共性,紛爭的當事人一方往往是數目眾多且處于相對弱勢的受害人。如果按照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那么,這些弱勢受害人就應當在法庭上舉證、質證和與對方當事人展開辯論。顯而易見,這在目前條件下,弱勢方當事人是無法維護訴訟權利及實體利益的,是難以實現的。為解決上述理論上的難題,學者們提出了新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從而使適格的當事人適格的范圍得以大大拓展。根據新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在訴訟上,訴訟當事人可以或應該分為實質性(意義)當事人和形式性(意義)當事人兩大類。訴訟當事人是系爭的民事或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話,這時的當事人就為實質性(意義)當事人;訴訟當事人是非系爭民事或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主體的話,這時的當事人就為形式性(意義)當事人。其中,形式性當事人存在于訴訟擔當的情形。理論上,訴訟擔當又可以分為法定訴訟擔當(法定信托)和任意訴訟擔當(任意信托)兩大類。所謂法定訴訟擔當,意指在現行法律上明確規定第三人(非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為他人(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而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任意訴訟擔當是指實體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某項訴訟的具體實施權明確授予第三人,從而使該第三人成為適格的當事人,而該實體權利人就該訴不得為當事人。”?所以,在現代民事、行政訴訟中,根據新的當事人適格理論,訴權不再被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所單一享有,也可以由非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即形式性(意義)的當事人來行使。這樣一來,毫無疑問,只要非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具備法律或者實體權利人的授權也可以作為形式當事人來行使訴權,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換句話說,只要檢察機關存在法律上的授權或被實體性當事人授權委托,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
(三)檢察理論
應該說,現代訴權理論和當事人適格理論為人民檢察院提起或者參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提供了訴訟原理上的理論準備,但前述兩大理論本身尚不足以必然邏輯地推導出人民檢察院就是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最適當選擇。筆者認為,當今世界各國之所以普遍選擇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或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定的國家專門機關,這是由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與地位所決定的。檢察理論是將檢察機關推向承擔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職責的最直接理論依據。檢察理論認為,盡管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文化傳統不同、法律體系不一、政治制度有別,同時不同的國家對檢察機關在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格局中的定位有所不同,但都承認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立法確定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人,既有其深遠的歷史根源,也有其牢靠的現實的法律依據。從歷史起源視角看,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從其產生之日就被定位為公益的代表者而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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