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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疑難案件仲裁審判要點與依據(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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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名人/編輯推薦

員工身份的確認標準——是否算員工,如何來證呀
退休再就業法律適用——退休后就業,用工算哪般
勞務派遣時用人主體——勞務屬派遣,糾紛怎么辦
勞務與勞動關系區別——單純出勞務,勞動關系無
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招用實習生,用工何關系
雙倍工資的適用條件——合同沒有簽,工資雙倍發
節假日值班加班情形——節假日值班,是否算加班
額外經濟補償金適用——經濟補償金,額外是否賠
認定工傷的法律要件——是不是工傷,如何來認定
工傷與他人侵權競合——他人致工傷,單位是否償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約——辭職先通知,是否還需賠
勞動者被迫解除合同——無奈才辭職,單位照樣賠
單位內部制度的效力——單位定制度,能有多管用
試用期員工權益保障——試用不合格,由誰說了算
加班舉證責任的承擔——是否有加班,由誰說了算
……

目次

勞動關系確立編
1.員工身份的確認標準——是否算員工,如何來證明?
2.退休再就業法律適用——退休後就業,用工算哪般?
3.派駐或借調用工主體——派駐或借調,哪家算被告?
4.勞務派遣時用人主體——勞務屬派遣,糾紛怎么辦?
5.勞務與勞動關系區別——單純出勞務,勞動關系無?
6.名存實亡的勞動關系——長期兩不找,勞動權義消?
7.企業高管的勞動角色——廠長經理人,勞動權怎定?
8.臨時工勞動角色定位——短期臨時工,享有何權利?
9.業余兼職合法性判析——業余做兼職,糾紛怎解決?
1O.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案,仲裁怎判斷?

特殊勞動關系編
11.承包情形下責任主體——內部搞承包,誰來做被告?
12.掛靠情形下用人單位——掛靠借執照,誰該做被告?
13.建筑分包的用人單位——要告包工頭,真正被告誰?
14.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招用實習生,用工何關系?
15.幫工或學徒勞動保障——幫工或學徒,權利怎保護?
16.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個體工商戶,可否做被告?
17.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別——非全曰制工,解約怎補償?
18.職工退休條件與待遇——能否辦退休,說理去何處?
19.外國人就業手續辦理——聘請外國人,該辦哪些證?
20.外企招聘的程序要件——外企直招工,用工算雇傭?

勞動薪酬待遇編
21.雙倍工資的適用條件——合同沒有簽,工資雙倍發?
22.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加班超時日,薪酬如何給?
23.非定時工作制合法性——彈性工作制,怎么算加班?
24.節假日值班加班情形——節假日值班,是否算加班?
25.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準——工資不少發,是否含加班?
26.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工資遲延發,多久算違法?
27.薪酬拖欠的賠償責任——薪酬被拖欠,加付何條件?
28.假期工資的支付條件——依法休假期,工資照舊發?
29.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工資低標準,是否該賠償?
30.額外經濟補償金適用——經濟補償金,額外是否賠?
勞動條件保障編
31.未辦社保的法律救濟——起訴辦社保,為何被駁回?
32.解約條件之未上社保——社保未給上,解約有無理?
33.留職或待崗員工權益——留職或待崗,權利怎保護?
34.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單位女職工,權利有特殊?
35.未參保工傷險的救濟——社保雖未辦,工傷照樣賠?
36.住房公積金權利主張——未繳公積金,糾紛誰處理?
37.未辦理醫療保險救濟——未給上醫保,醫療費誰掏?
38.養老險訴訟與非訴訟——職工養老險,保險如何辦?
39.未參保失業險的救濟——失業險未上,單位是否賠?
40.未辦生育險法律責任——未上生育險,單位責難免?

工傷事故賠償編
41.認定工傷的法律要件——是不是工傷,如何來認定?
勞動合同履行編
勞動合員解除編
勞動制度管理編
勞動訴訟程序編
附錄

書摘/試閱

1.員工身份的確認標準
——是否算員工,如何來證明?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李某與科技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期限自2007年8月1曰至2009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科技公司為李某發放了勞動手冊、工作證。2008年10月17日,科技公司及關聯公司聯合作出決定,稱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公司網站後臺管理賬戶密碼,構成嚴重違紀,給予辭退處理。之後,科技公司開具了退工證明。李某申請仲裁。爭議焦點:1。李某的用人單位是科技公司還是其關聯公司?2。違紀是否成立?
[裁判要點]
1。李某與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李某為證明其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勞動手冊、退工證明、工作證等。勞動手冊、退工證明是用人單位證明用工情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明確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如實記載,非用人單位不得代為辦理,工作證更是用人單位對外證明持證人系本單位職工的直接證據,應認定李某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科技公司指稱李某違紀事實無法確認。科技公司認定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公司網站後臺管理賬戶密碼,其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無法證明李某確實存在科技公司所述的違紀事實,亦無法證明造成的後果,故科技公司以李某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成立。
1
[裁判依據或參考]
1。法律法規。{兵投法)(2011年10月29日)第55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第6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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