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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上篇 總論
第一章 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環境問題的國際化
一、全球生態危機
二、全球環境意識
三、全球新議題——環境外交
第二節 國際法的新挑戰
一、傳統國際法理論的局限性
二、國際法的發展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產生及其定義
一、國際環境法的產生
二、國際環境法的定義
三、國際環境法的特點
第四節 國際環境法的發展
一、內羅畢人類環境特別會議及《世界自然憲章》
二、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大會
三、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峰會
四、國際環境法的新焦點
第二章 國際環境法的性質及其體系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的性質
一、環境的倫理基礎
二、人類共同利益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作用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體系
一、國際環境法體系的概念
二、國際環境法體系的構成
第三章 國際環境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家
一、國際法上的國家
二、國家的法律人格
三、國家是國際環境法的基本主體
第三節 國際組織
一、國際組織的概念及其法律人格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四節 個人
一、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二、個人的國際環境法主體地位
第四章 國際環境法淵源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淵源概述
第二節 條約
一、條約的概念
二、國際環境條約的特點
三、國際環境條約的作用
第三節 國際習慣
一、國際習慣的形成
二、環境保護的國際習慣
第四節 一般法律原則
一、一般法律原則的含義
二、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
……
下篇 分論
書摘/試閱
在此,我們所說的“環境”的總體乃是“生物圈”,是指以各種生命形式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類通過保護生物圈來保護自己。國際環境保護是通過對生物圈的組成部分(如巖石圈、水圈、氣圈)采取保護措施來進行的。因此,環境的要素將由于它們對于人類的重要性、為人類服務而受到保護。當然,環境要素在具有“對于人類的重要性并為人類服務”之特性的同時還具有其內在價值。1982年的《世界自然憲章》在前言中指出: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承認其他有機體的內在價值,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同樣,1992年6月5曰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承認:“締約國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律文件承認了環境要素的內在價值。這些都表達了正所謂“不惟獨是人類,生物的物種、生態系、景觀等等,與人類一樣也具有生存的權利,人類不可隨意地加以否定。”這就是“自然的生存權”,它揭示了“環境”的倫理基礎。
雖然,國際環境法對環境的保護是通過法律規則而不是通過道德規范來實現的,但上述這些發展卻具有重大意義。它們指出了國際環境法的性質,使人們認識到保護生物圈乃是人類的共同利益。正如《環境倫理學》所闡述的:“環境倫理關注的對象雖然直接地是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生態系統的完整,它直接強調的也是人對其他生物和生態系統完整的態度和責任,但從根本上說,它所關注的實際上是人類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態要求,或者說是人類持久生存所必須的且存在于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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