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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導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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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導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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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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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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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導讀》作者對《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內容進行了系統梳理,在基本并重新整理其核心內容后,以法案本身為準繩,在力求準確的基礎上,將法案的主體內容重新編排為八章進行綜述。這八章內容分別為系統性風險管理、為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而設立的有序清算機制、銀行業監管改革、證券業監管改革、衍生品監管改革、保險業監管改革、金融消費者保護,以及聯儲體系改革。同時,對有關內容標出了法案中的出處,以便讀者對照法案進行查找和進一步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概論:<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導讀》對一些國內讀者不太熟悉的金融和法律術語,也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注釋。這些資料對讀者從整體上更好地理解危機以來美國以及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脈絡會有所幫助。

目次

第一章系統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金融穩定
一、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設立
二、受到更嚴格監管的機構
三、對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要求
四、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要求
五、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額外要求
六、杠桿和風險資本要求
七、研究控股公司的資本要求
八、FDIC的備份檢查權和執行權
九、外國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國際監管協調
第二節加強對支付結算體系的監管
一、調查結果和立法目的
二、若干定義
三、對金融基礎設施和支付結算業務系統重要性的認定
四、監管標準
五、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運營
六、檢查權和執行權
第二章如何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
第一節有序清算權
一、適用范圍
二、系統性風險的認定
三、司法審查
四、有序清算程序
五、有序清算基金
第三章銀行業監管改革
第一節廢除儲貸監理署及存款保險改革
一、廢除儲貸監理署
二、存款保險制度改革
第二節改善對銀行控股公司、儲貸控股公司和存款類機構的監管
一、《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有關豁免的中止和進一步研究
二、加強美聯儲的銀行業監管權
三、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業并購的監管
四、對關聯交易和內部人交易的額外限制
五、聯邦和州貸款限制下的衍生品信用風險
六、對證券控股公司的新監管框架
七、沃爾克規則
八、對《儲貸控股公司法》的修訂
九、取消對存款類機構業務的若干聯邦限制
第四章證券業監管改革
第一節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改革
一、對“D條例”的修訂
二、對合格投資者標準的修訂
三、對零售投資者的披露要求
四、對自律組織規則的修訂
五、證券借貸和賣空
六、關于“沖突礦產”的披露
七、關于礦產安全性的披露
八、關于資源開發類發行人的有關披露
第二節對投資顧問的監管
一、投資顧問的注冊
二、對投資顧問的信息披露與報告要求
三、其他適用于投資顧問的修訂、規則制定和研究
四、生效日期
第三節公司治理
一、管理層薪酬
二、股東投票權
第四節證券化改革
一、“風險自留”規則
二、ABS報告和披露義務
三、對ABS發售的監管
四、有關風險留存的研究
第五節信用評級機構
一、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
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三、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公司的治理要求
四、利益沖突
五、信息披露規則
六、評級方法和實踐
七、“FD條例”對信用評級機構的適用
八、廢除聯邦法律中有關信用評級的規定
九、信用評級的研究和規則制定
第六節市政證券監管
一、市政顧問的登記和監管
二、有關披露、市場和監管問題的研究
三、GASB的經費來源
四、設立市政證券辦公室
第七節上市公司審計監督委員會
一、PCAOB職權的擴大
二、與外國同行審計信息提供和交換范圍的擴大
第八節SEC的管理與經費改革
一、管理改革
二、SEC的經費改革
第九節證券投資者保護以及相關改革
一、經紀商一自營商的行為準則
二、SEC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
三、對舉報者的激勵和保護
四、對反欺詐和其他責任標準的修改及強制執行事宜
五、其他條款
六、研究
第十節其他改革
一、金融督察長委員會
二、《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萊法案》第404(b)條的豁免
三、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放的可能無法全額償還的貸款的異議
四、“償還法案”:減少對不良資產救助計劃的授權
第五章衍生品監管改革
第一節華爾街透明度和問責
一、監管權概覽
二、定義和注冊規定
三、互換推出規則
四、清算、交易和報告要求
五、資本金和保證金要求
六、期貨的稅收待遇
七、合規、商業行為準則和利益沖突
八、倉位限制
九、資產隔離
十、域外問題
十一、反欺詐和反市場操縱
十二、其他規定
第六章保險業監管改革
第一節聯邦保險辦公室
一、FIO的職責
二、覆蓋協議和優先權
三、關于保險業和再保險業研究及監管的報告
四、要求提供和收集數據的權力
第二節非傳統保險和再保險市場改革
一、非傳統保險監管的一般規定
二、對非傳統保險市場征收的保險費稅
三、再保險
第七章金融消費者保護
第一節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一、獨立性
二、職責
三、監管對象
四、監管的除外情形
五、規則制定權以及審慎監管機關的參與
六、現行命令和協議的效力
七、州法律被排除適用的情形
八、現場檢查標準
第二節抵押貸款改革以及反掠奪性貸款法案
一、住房抵押貸款發放標準
二、高成本抵押貸款
三、住房顧問辦公室
四、抵押貸款服務
五、評估活動
六、資助項目
第三節其他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對《電子資金轉賬法》的修改
二、改善消費者獲取金融服務的途徑
三、保護老年人的特別資助計劃
四、“兩房”改革研究
五、P2P貸款監管研究
第八章美聯儲體系改革
第一節美聯儲改革的具體規定
一、緊急貸款權
二、對美聯儲的審計
三、美聯儲治理結構的改革
術語表
附錄
《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實施計劃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的初步評估
美聯儲監管之責緣何擴大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工具、過渡和選擇
中央銀行在金融危機中的角色與作用兼答為何放棄雷曼而救助AIG
美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演變
美國證券監管演變
美國期貨市場監管演變
美國保險監管演變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興廢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歐洲金融監管改革要點
《巴塞爾協議Ⅲ》概要
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改革概況
國際金融危機大事記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以上集中度限制須遵守FSOC的建議,并適用美聯儲規定的以下例外:對違約或有違約風險的銀行的收購、受到《聯邦存款保險法》第l3(c)條規定的FDIC協助的交易,以及只會造成負債微量(de minimis)增加的交易。FSOC要在法案頒布6個月內完成對該集中度限制對金融穩定、金融體系中道德風險、美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美國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成本和可獲得性的影響的研究。基于該研究,FSOC必須提出能夠更有效執行第622條關于集中度限制的建議。在研究完成9個月內,美聯儲必須制定反映FSOC建議的最終規則。
(六)跨州兼并的集中度限制
法案第623條規定,如果合并后的機構和其所有關聯投保存款機構合并計算控制了美國境內所有投保存款機構超過10%的存款,投保存款機構不得進行跨州并購。例外情況包括對違約或有違約風險的存款類機構的收購和受到FDIC協助的交易。
跨州并購是不同屬地州(home state)之間存款類機構的并購。對州牌照機構而言,屬地州為發放牌照的州;對全國性機構而言,為主要辦公地點所在州;對聯邦儲蓄協會而言,為按OTS或OCC規則認定的本部所在州。
同理,法案禁止美聯儲批準在0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第4條下任何控股公司跨州并購投保儲蓄協會或其他投保機構(如產業貸款公司),如果并購交易完成后的控股公司將控制美國全部投保存款機構超過10%的存款。法案對SLHCs的跨州收購做了同樣的禁止性規定和同樣的例外規定。
(七)陷入困境的銀行和儲蓄協會的牌照轉換(charter conversion)
法案第612條禁止全國性銀行通過牌照轉換變為州銀行或州儲蓄協會,若該全國性銀行在“重大監管事項”(significant supervisory matter)上受到OCC禁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或其他執法命令或諒解備忘錄的約束。同理,OCC也不得批準州銀行或州儲蓄協會通過牌照轉換變為全國性銀行或聯邦儲蓄協會,若該州機構在重大監管事項上受到州監管機構、有關聯邦監管機構或州總檢察長的執法行動的管轄。類似的限制適用于聯邦儲蓄協會向全國性銀行或州儲蓄協會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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