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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分析學導論(全兩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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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對行政法研究的三大範疇之一即行政法下規範研究,也就是以行政法規範制定以後進入到實施過程及其在社會實施過程中運行狀況為對象,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探討,認為這個範疇或板塊的研究應當成為一個獨立學科,即應當從行政法規範研究中獨立出來,形成一個新的學科體系——行政法分析學。這一理論的提出,拓展了目前我國行政法固有理論的範圍,為行政法研究大膽進入實踐層面,深刻剖析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法治在理性架構上的缺失,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關保英,1961年生,陜西省澄城縣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重點學科“行政法學”帶頭人。長期從事行政法的教學和研究,尤專于行政法形而上的思考,在行政法價值、行政法模式、行政法基礎理論等領域見長。代表作有:《行政法的價值定位》、《行政法模式轉換研究》、《行政法的私權文化與潛能》、《行政法時代精神研究》、《比較行政法學》、《行政法教科書之總論行政法》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00余篇。主持近十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法分析學導論(套裝全2冊)》是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目次

序導言定位第一章 行政法學之不完整性評說一、行政法學不完整性之涵義(一)學科概念的不周延性(二)研究方法的非系統性(三)學科對象的斷根性(四)學科功能的遲滯性二、行政法學不完整性之證實(一)抽象性行政法學之不完整性(二)實用主義式行政法學之不完整性(三)元素性行政法學之不完整性三、行政法學不完整性之後果(一)不能分析行政法之存在基礎(二)不能分析行政法之運行進程(三)不能分析行政法之規范狀態第二章 行政法分析學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比對一、共相性之比對(一)作為分析手段的共相性(二)作為行政法現象分析標的的共相性(三)作為行政法分析技術的共相性二、異質性之比對(一)存在形態上的異質性(二)構成元素上的異質性(三)功能實現上的異質性三、共通性(一)行政法分析學作為廣義的方法論(二)行政法學方法論對行政法分析學的支持(三)行政法分析學與行政法學方法論之包容第三章 行政法分析學與行政法分支學科的比較一、與行政法哲學的比較(一)行政法問題闡釋位次上的比較t(二)元素構成(三)研究手段(四)學科地位二、與行政法史學的比較(一)與行政法史學作為獨立學科的比較(二)與行政法史學的部分查叉(三)與行政法史學的相互促進三、與部門行政法學的比較(一)研究客體(二)學科構成(三)學科性質第四章 行政法分析學與後現代行政法一、後現代行政法的界定(一)現代行政法時代的終結(二)後現代行政法概念的解釋二、行政法分析學作為後現代行政法之必須(一)新的概念系統的角度(二)新的調控手段的角度(三)新的功能定位的角度三、行政法分析掌與後現代行政法的契合(一)人本屬性之定在的契合(二)民治屬性之運作狀態的契合(三)司法屬性之運作過程的契合第五章 行政法分析學的獨立學科定位一、行政法學科劃分之趨勢(一)多進路化(二)分解化(三)細密化(四)構型化二、行政法分析學作為新興學科之原由(一)行政法傳統學科不能包容(二)行政法分析學有新興性之理論基礎(三)行政法分析學有法實之所需三、行政法分析學作為獨立學科之進路(一)行政法分析學雛形(二)行政法分析學排他性之進路(三)行政法分析學體系化之進路:原理第六章 行政法分析學界說一、行政法分析學的概念(一)學科特性上的交叉性(二)學科對象上的後規范性(三)學科方法上的分析性二、行政法分析學與行政法學研究(一)行政法分析學的科學進路(二)分析疲軟的考察(三)分析對行政法分析學的意義三、行政法分析學作為原創學科(一)行政法分析學的源起(二)行政法分析學學科之當下任務第七章 行政法分析學的源流一、分析的時代作為哲理基礎(一)分析的時代作為哲學命題(二)分析時代中的人文分析(三)人文分析與自然分析的關系(四)分析時代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輻射二、分析法學作為法理基礎(一)分析法學作為法學流派(二)分析法學對部門法分析的價值(三)分析法學在行政法分析學中的延伸三、行政法的社會化作為倫理基礎(一)行政法社會化中的行政法能量交換(二)行政法元素的膨脹(三)行政法社會化對行政法分析學的呼喚第八章 行政法分析學的精髓一、法定量分析精髓(一)行政法學研究中的定性偏向(二)定量之內涵(三)定量與定性的關系(四)定量的意義二、法證實精髓(一)行政法分析學中的規范證明(二)以空間為單位的證明(三)以時間為單位的證明三、法實現精髓(一)行政法中的法實施與法實現(二)行政法學中法實現分析的滯後(三)行政法分析中的法實現指標(四)行政法分析學中法實現的價值……原理范疇方法附錄圖表目錄

書摘/試閱

第二,行政法學中的法是直觀性的現象而不是法的綜合現象。法現象有直觀法現象和綜合法現象之分,這樣的分類方法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并不常被采用,而我們不能因此就否認法現象的此兩種類型劃分。所謂直觀的法是指我們在對法現象進行研究時外界置于我們面前的未經任何思辨的法,包括一國的法律典則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等。對于直觀的法而言,學者們在學科構設時是將其作為一個原生的存在物而接受的,而且這樣的接受既是外界所強加的,又是學者們自愿認可的。所謂綜合的法是指我們在對法現象進行研究時擺在我們面前并經過我們理性思考以後的活生生的法。這樣的法之所以是綜合的,就是因為其在研究者面前包含了合理性與非合理性、不可變性與可變性、靜態性與動態性等諸多復雜元素。顯然,行政法學如果是一種周延的學科,擺在該學科面前的法現象便是綜合的法而非直觀的法。學科對法的界定亦從相對綜合的意義入手而不僅僅從直觀入手。行政法學科中的法基本上是以直觀的法為特征的,此點我們并不需要從法哲學上進行深刻論證,因為下列事實已經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一方面,行政法學科的構設都直觀地以一國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典為研究始點和終點。有關法系的理論、有關不同類型的行政法的理論都是由這種直觀性所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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