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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制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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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制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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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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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清末制憲》以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為指導,力圖對清末制憲的歷史根源和時代背景作縱深的探索和橫斷的剖析,并在充分觀照影響中國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各種因素的同時,從兩個層面上進行展開,以總結其經驗教訓,成敗得失,誠望這次世紀之初的變法,能對今天的改革有所啟迪和警策。
《清末制憲》的作者是賀嘉。

名人/編輯推薦

歷史機制既非使我們發思古幽情也非是我們擺脫過去束縛的手段,它只作為我們了解和掌握現在的方式而存在。
《清末制憲》(作者賀嘉)以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為指導,力圖對清末制憲的歷史根源和時代背景作縱深的探索和橫斷的剖析。
本書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發生于20世紀初期的晚清的預備立憲,是清朝面對內外交困所采取的一種自救措施。鴉片戰爭以來,民族的危機日益深重,爭取民族獨立、富國強兵,是開明的士大夫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渴望與追求。庚子事變之後,清朝已經不能按專制主義的舊模式統治下去了,追于無奈,慈禧太後以皇帝的名義下詔實行新政,從此打開了政治革新的局面。1905年,日俄戰爭以後,輿論普遍認為俄以專制而敗,日以立憲而勝,故要求改良專制政體、實行憲政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迫使清廷接受袁世凱的建議,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此,開啟了晚清預備立憲的政治活動。
晚清的預備立憲,是在資本主義的經濟有所發展、廣大民眾的政治覺醒有所提高的背景下進行的。因此,晚清的預備立憲,帶有很深的時代烙印。譬如,作為預備立憲第一步驟的、官制改革中農工商部、郵船部的設立,就是適應管理近代資本主義的經濟而建立的。它如民政部、法部、大理院等機構的設立,均反映了社會發展的需要。
晚清預備立憲期間,各地都掀起了要求盡快結束專制主義政治、實現君主立憲的呼聲,尤以立憲派積極,鼓噪、發動并組織了四次大請愿。為應付立憲派的憲政要求和抵制孫中山在南方所發動的武裝起義,清廷制定和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重大信條十九條》、《資政院章程》、《咨議局章程》等憲法性文件及大量的法律法規。
由1906年宣布預備立憲,及至清亡,不過數年的時間,在此期間,制定和頒布了以《欽定憲法大綱》為代表的一系列憲法性文件,改革了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起草了大清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律草案、法院編制法等一系列近代性質的法律草案,使中國傳統舊律與世界進步的法律開始接軌。與此同時,還試辦了新式的法院組織,體現了開明官僚與士紳為憲政所付出的心血。對于中國政治體制、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走向近代化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但是晚清預備立憲,是維持其統治的自救措施,因此,其宗旨是大權統諸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對于削弱其權力的要求,或者抵制或者拖延或者公然進行鎮壓。對待國會大請愿的態度和采取的措施足以證明這一點,而昏庸無知的滿族親貴妄想通過立憲,謀求皇族集權,以至于出現了皇族內閣,使得清朝統治集團陷于空前的孤立狀態,其覆亡不可避免。
晚清預備立憲雖已過去百余年,但它提供的經驗與教訓是值得認真加以研究和總結的。過去一段時間,對于晚清預備立憲批判者多,僅以“騙局”二字概括這段歷史。本書拋開以往的偏頗之見,堅持運用唯物辯證法從歷史的實際出發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考證。因此,它所得出的結論,是符合晚清預備立憲的發生、發展規律的。它對這一課題的縱深探索,許多方面突破了前人研究的蕃籬。既收集了新的資料和新的史料又提出了新的觀點,尤其是對于晚清預備立憲這一特定歷史時代的事物,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既揭示了它的實質,又闡明了它的歷史作用,并圍繞憲政的主題,展示了晚清法制近代化的圖景。本書也使人信服地論證了晚清預備立憲走向末路的這一歷史必然性。為維持皇權而被迫實行的立憲是沒有根基的,其興也劇,其亡也速。不僅晚清預備立憲如此,其後的民國時期北京政府的立憲,南京政府的立憲也都走著這條老路。其原因就在于,他們的立憲,并不是給人民以民主,而是維護他們即將失去的權力。本書在這一點上,給我們以啟迪和無盡的思索。
總之,本書對這一眾人涉獵較多的課題,卻開辟新的研究路徑,它的探索、它的評價、它對于規律性的展示和理論性的綜合都充分證明了它的價值。
欣聞該書即將出版,感慨萬千,援筆作序。

目次

1 清末制憲的歷史淵源
“不使一人橫行天下”——中國占代限制權力的嘗試
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生命力的衰竭
明清之際對專制制度的批判及其歷史效應
2 世界制憲大潮下的中國
美、英、法憲法的產生及其貢獻
制憲大潮下的中國
3 西風東漸的歷程
“治外法權”——中西法文化兩極相逢最初結合的怪胎
“中體西用”——中西文化結合的基本模式
“托古改制”——西方政治法律文化陳倉暗度
百日維——危機下的自救急救章
4 制憲的前奏——考察憲政
從慈禧“新政”到五大臣放洋考察
五大臣考察各國政治情況
考察政治之結淪
5 “仿行憲政”的宣告及規劃
統治集團內部有關立憲的論爭
宣告“仿行憲政”
海內外的反響
籌備立憲九年規劃
立憲派的請愿活動和籌備立憲五年規劃
6 籌備立憲之實績
官制改革
修訂法律
籌設咨議局和資政院
資政院、咨議局的歷史地位
普及教育
7 從《欽定憲法大綱》到《重大信條十九條》
《欽定憲法大綱》及其歷史地位
《重大信條十九條》及其歷史地位
8 在劫難逃的時代厄運
清末制憲的特性探討
清末制憲的歷史作用
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書摘/試閱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帝王要守禮無疑是事實,而禮是法的一部分,故守禮就是守法。
春秋戰國之際,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他們提出“以法為本”,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依法”。強調“刑無等級”,厲行“刑上大夫”,確立了地主階級的法治原則。乃至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儒學為一尊”的基礎之上,推動了禮與刑的融合過程,具體講,就是把儒家的禮儀規范納人法律令,確立了禮法合流、德刑并用的法律原則。
禮法合流,使得中國古老的“王要守法”原則和新興地主階級所倡導的“刑無等級”原則,在封建法律制度中被繼續存留下來。據《漢書·張釋之傳》記載:有一次,文帝“行出中渭橋”,有人驚了御馬。廷尉張釋之據律判處罰金,文帝認為處罰太輕。但張釋之堅持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公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文帝也就承認“廷尉當是”。
這種認為皇帝應和天下人一樣,共同遵守法律的言論,不絕于史籍。東漢張敏說 “王者從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晉劉頌也強調:“人君所與天下共公者,法也。”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不僅學者及官員主張人君應與天下人共同守法,許多皇帝,如隋文帝楊堅、唐太宗李世民等,亦有此類言行。
據《隋書·文四子傳》記載:隋文帝的兒子楊俊在任并州總管期間,橫行不法,“民吏苦之”,文帝楊堅依法懲處了他。當仆射楊素請求文帝寬恕楊俊時,文帝憤然說:“我是五兒之父,非兆民之父,若出公意,何不別制天子兒律,以周公為人,尚誅管、蔡,我誠不及周公遠矣,安能虧法乎。”這實則主張“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又據《貞觀政要·公平》記載,李世民針對長孫無忌犯法請求寬免一事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耶?”表示皇帝自己也要守法,無權任意變通更改“天下之法”。
但值得注意的歷史事實是,王應守法這在中國古代還只是停留在觀念上、理論上,而沒有將其制度化、法律化,以至于在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王之守法與否,完全取決于帝王個人的品質修養或政治形勢是否需要。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專橫,所以各朝各代都曾發生王權與法律的尖銳沖突,并在這種_沖突中,塑造了張釋之、魏徵、戴胄、包拯、海瑞等執法如山,敢抗君命的“清官”形象,也塑造了秦始皇、隋煬帝、朱元璋等任性的“暴君”典范。值得慶幸的是,王應守法的觀念并沒有在這種沖突中被淹沒,幾千年來廣大民眾對“清官”和“暴君”的始終如一的褒貶愛憎,最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因為,文化傳統最深厚的積淀層是在民眾之中。
中國古代的平等觀,產生于春秋戰國之際新興地主階級反對以維護宗法等級特權為內容、以秘密專橫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斗爭之中。
奴隸制法,是維護宗法等級特權制度的工具。夏、商、周三代的法律,除確認奴隸和奴隸主兩大階級的對抗這一基本事實外,又在此基礎上把人劃分成天子、諸侯、大夫、士、庶人五等。“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這就是所謂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從法律上確認不同的等級,其身份地位、權利義務各不相同,甚至禮節儀式、服飾器用都要嚴格區別,不能僭越,充分體現了“禮有差等”的特征。
另外,奴隸制法“是這種專門為有特權的少數人所知道的法律”。奴隸主貴族頑固恪守“臨事制刑,不預設法”的秘密法準則,因為他們確信,只有“法不可知”,才能收到“威不可測”的效果,不知道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什么罪處什么刑的人們,自然會“常懷怖懼”。同時奴隸主貴族對法律知識的壟斷和獨占,便于其隨心所欲地庇護同族,打擊政治異己力量,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反抗斗爭。誠如梅因所言“他們對于法律知識的獨占,有力地阻礙了當時在西方世界開始逐漸普遍的那些平民運動獲得成功”。
在春秋時代的中後期,作為特權等級制度的被壓迫者和秘密專橫的司法制度的受害者——新興地主階級,為了爭取平等地參與國家政權的權利,抵制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橫和經濟掠奪,便把斗爭矛頭首先指向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核心、以秘密專橫為基本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并在這一斗爭中,歷史地高揚起了平等的旗幟。
特權等級制度是秘密法賴以存在的基礎,秘密法又是維護特權等級制度的最佳形式,二者相輔相成,而平等則是摧毀特權等級制度的唯一有效的理論武器。新興地主階級主張“布之于公”、“事斷于法”、“君臣上下貴賤皆依法”。要求法之于人,猶度量衡器之于物,不允許有高低貴賤之別。商鞅則更明確主張“刑無等級”,即,“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命,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不為虧法,有善于後不為損刑,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法律平等觀的提出,是古代法制史中最輝煌的一頁,它不僅摧毀了一種舊的法律制度,而且開辟了古代法律制度發展史的新時代,為古代法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當我們將古代東西方平等觀產生、發展、演變的不同歷史環境和過程加以比較,或許將有助于我們從歷史的深處,把握和理解近代東西方憲政制度存在的種種差異。
在中國,秘密法階段從公元前21世紀一直持續到公元前536年,長達15個世紀之久,貫通了整個奴隸制社會,這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是罕見的,而古希臘和古羅馬的秘密法階段不過兩三個世紀,并且都是在“共和政治史的初級階段,就獲得了一個法典”。出現這種差異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古希臘和古羅馬存在一個人口眾多、人身自由、經濟實力雄厚且自備武裝的特殊的平民階層。平民實力的增長和堅持不懈的斗爭,大大縮短了由不成文法時代向成文法時代過渡的歷史進程。在中國的奴隸制社會,平民階層自始至終都沒有形成獨立的,足以和奴隸主貴族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起不到西方平民那樣的催化作用。所以,由不成文法時代向成文法時代的過渡,也就顯得緩慢而又漫長。
公布成文法,這一在西方通過平民的斗爭而完成的歷史使命,在中國則由于平民階層的軟弱,不得不依靠後起的,主張“事斷于法”的新興地主階級來完成。由于新興地主階級代表了一種新的生產關系——封建制,所以,通過新興地主階級的斗爭而公布的成文法,實質上標志著一場革命,即奴隸制法律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而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平民階層不是新的生產關系的代表,所以通過平民的斗爭所公布的成文法,只能是對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改良,它不僅沒有導致奴隸制法律制度的崩潰,相反卻迎來了古代西方奴隸制法律制度繁榮時期的曙光。
無論是中國的新興地主階級,還是古希臘、古羅馬的平民階層,作為秘密法的受害者,在反對奴隸主貴族的傳統特權和司法專橫、要求公布成文法的斗爭中,都高揚起了平等的旗幟。羅馬的平民保民官該猶司.德倫幾留司·哈爾措在譴責貴族的驕橫氣焰時說:“既沒有什么可以限制他們的兇橫,他們便可以用所有法律的威嚇與懲罰來擺布平民了。”所以他主張:“任何高懸在人民頭上的法律,都得是他們自己給予執政官的,這些而且只有這些,才是他們可以引用的,絕不允許他們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當作法。”當《十二銅表法》正式頒布時,十人團宣告說:“盡十個人的智力和遠見之所能及,他們終于為大家制定了平等的、上下一體沾惠的法律,……羅馬未來的法律應該做到大家一致滿意。”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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