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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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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評

商品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也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熔於一爐的特別法典,它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整部法典均以保護少年為依歸。目前國內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專門著作甚少,本書可說是最具代表性與權威性的一本學術論著。全書共分二編,第一編細分五章,分別闡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意義、性質、制定與修改、特徵、效力等內容,尤以敘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迭次修正,條分縷析、說明詳盡。第二編細分五章,分別闡述總則、少年法院、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附則等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處分與執行之方策,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審判與科刑之處遇等,體系完整、架構嚴謹,可供大學院校作為法律課程之教材,更是有志從事司法公職人員應考必備的第一手資料。

作者簡介

學歷/
美國南加州大學榮譽法學博士
全國性高等考試及格
乙等特種考試及格

經歷/
曾任職督學
曾任教私立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曾任教私立東方技術學院

著作/
法學緒論
少年觀護工作
個案研究理論與實務
保安處分執行法論
法律與人生
生死學概論
刑法總則概論

修訂八版序
「少年輔育院條例」是依據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令公布的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明文所制定,全文共五十二條,分為總則、編制及職掌、入院出院、個案分析、教育及管理、獎懲、附則等七章。依本條例第二條的明文:「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故少年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處所(或稱執行機構),是少年輔育院。少年輔育院為執行少年感化教育,自應依「少年輔育院條例」所定之入院出院、個案分析、教育及管理……等措施施行,以期達成改善少年不良品行,增長少年生活智能,提昇少年教育水準及求學機會為目的。
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又制定公布「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一種,全文共八十六條,分為總則、矯正學校之設置、矯正學校之實施(又分為入校出校、教育實施、生活管教、獎懲等四節)、附則等四章。依本法第一條的明文:「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及第二條的明文:「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依本通則之規定……」以及第三條的明文:「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等等,顯見少年矯正學校,亦為少年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機構。
自「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法規公布後,「少年輔育院條例」之法規,並未隨之公布廢止不用,致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仍然併存,且同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處所(或稱執行機構)。作者不明,誤以為「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法規公布後,少年矯正學校則已取代少年輔育院,成為唯一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致本書第二編第三章第八節之伍有關「感化教育之執行」之內容敘述,例如一、執行之機構。二、執行之交付。三、執行之措施。四、執行之內容。五、執行之處遇。六、執行之限制……等等,發生敘述上之失當。故此次特將敘述上有瑕疵、失當之處,加以重新修正,俾能符合現時實際情況。
其次,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新「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其少年法院之組織一章,有:「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又「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等等明文規定;且有關少年法院之組織,又有「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及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均配置於調查保護處的明文規定。惟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任用資格,未規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之任用資格及其所掌職務,亦無明確之規定。
不料,專責審理少年觸法或虞犯事件的少年法院,才設立十多年(大多數縣(市)仍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卻即將與家事法院併設,成為「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令制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明文:「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定監護人事件。……十、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之事件」。又,同條第三項之明文規定,凡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第一審案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辦理之」。
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立,第三條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的明文規定。同時第八條亦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得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庭長、法官若干人,院長由法官兼任,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其任用資格及其執行之職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均有明確而周詳的規定,足以彌補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之缺失。
唯「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其施行日期,一經司法院以命令發布之後,原直轄市或縣(市)設立之少年法院,是否均改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又原「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法院之組織之條文(例如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是否刪除或修正?再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設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是否舉辦取得任用資格之高、普考試或各該科司法人員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很榮幸,修訂七版之本書,在三民書局的大力推介,以及國內學術機關、學者、讀者的厚愛與採用之下,庫存的本書已將告鑿,茲值本書修訂八版即將付印、再版之際,謹感謝三民書局為本書的陸續再版所付出的心力與奉獻,並感謝國內學術界、文教機構、學者、讀者的厚愛與推介,尚請不吝指正。

目次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義
第二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性質
第三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制定與修正
第四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徵
第五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效力
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少年法院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五章 附 則
附 錄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三、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四、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五、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六、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七、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八、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書評

天天 (2011/07/13 08:36 發表)
先前買過五版,覺得內容的寫法淺顯易懂,因為五版的內容已經舊了!決定還是要買一本最新的八版!推薦大家要研究少事法的話,就買這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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