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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注釋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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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信訪條例(注釋本)》有以下特點:專業人員編寫。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專家編寫,內容準確,并力求語言通俗,使普通大眾讀者能更輕鬆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法律適用提要。每《信訪條例(注釋本)》都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背景、概況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出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于國家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次

《信訪條 例》適用提要
信訪條 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信訪界定
第三條 信訪為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原則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條 信訪機構職責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第十條 信訪接待日和下訪制度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公開開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的查詢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事項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第十六條 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提出形式
第十八條 信訪代表
第十九條 信訪客觀性要求
第二十條 信訪秩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爭議
第二十五條 管轄權繼承
第二十六條 緊急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重大信訪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員職責
第二十九條 反映情況、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條 回避
第三十一條 信訪處理程序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辦結期限
第三十四條 復查
第三十五條 復核
第三十六條 督辦
第三十七條 信訪建議
第三十八條 信訪處分建議
第三十九條 信訪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信訪事項的引發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不作為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信訪失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法透露檢材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信訪信息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捏造、誣告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信訪工作
第五十條 涉外信訪
第五十一條 實施日期
附錄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2007.3.26)
環境信訪辦法(2006.6.24)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1.4修訂)
建設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2005.11.10修訂)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20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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