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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新力,1976年3月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書記員、助審員、黨組秘書、審判員、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賠償辦公室副主任、賠償委員會委員、賠償辦公室主任。
張剛,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2002年至今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工作。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 [國家侵權賠償歸責原則和賠償義務機關基本義務]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第五條 [行政侵權賠償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復議后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和復議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數項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
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十四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行政賠償中的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 [刑事侵權賠償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請求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第二十六條 [刑事賠償中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案程序]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案期限]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致人精神損害的侵權責任和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處理涉外國家賠償的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賠償不收取費用和不予征稅]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時間]
參考書目
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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