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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職務犯罪案例辨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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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職務犯罪案例辨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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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是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可以使讀者深入了解職務犯罪的有關概念、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別等知識,糾正對有關法律法規認知上的誤讀,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預防職務犯罪的自覺性。。相信本書對加強教育系統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指導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有效懲治和預防教育系統職務犯罪將發揮重要作用。同時,本書選擇的案例比較典型,對案例的分析比較深入,重點突出,針對性強,也可供廣大理論研究人員和其他實踐工作者參考。

目次

第一部分 貪污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學加油站統計員能否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二 “點招費”、“創收款”、“小金庫”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三 虛開假發票報銷是否符合貪污罪的行為特徵
四 貪污罪未遂與非罪行為的區別
五 貪污罪與合法利用資金行為的區別
六 共同貪污罪的貪污數額認定
七 貪污罪的共同犯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別
第二部分 挪用公款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學樓棟管理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
二 挪用公款罪與公款借貸的區分
三 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的罪數問題
四 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便利”的理解
五 與挪用公款罪相關的法律解釋的效力位階
第三部分 受賄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學附屬醫院醫生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二 收受的“干股分紅”該如何定性
三 “消費”能否認定為收受賄賂
四 如何理解受賄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五 如何理解“賬外暗中”
六 索取賄賂與收受賄賂的區分
七 如何理解“為他人謀取利益”
八 受賄與正常人情往來的區分
九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十 受賄罪共同犯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分
十一 共同受賄犯罪的成立范圍
十二 受賄與合法勞動收入的區別
十三 受賄罪的既遂與事后退贓
十四 受賄罪的罪數處理
十五 受賄罪的量刑情節與主動、被動受賄
十六 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十七 受賄罪的證據問題
十八 法律認識錯誤的效果
十九 受賄罪與期待可能性
第四部分 行賄罪案例辨析
行賄罪的認定
第五部分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案例辨析
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認定
附錄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節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節選)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貪污糧食數額如何計算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查辦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按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
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追回屬于銀行被盜竊被騙貪污的贓款應依法判處的復函》
關於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附錄Ⅱ 相關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節選)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犯有貪污、賄賂錯誤黨紀處分的數額界限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對浙江省紀委(關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接受私營企業老板出資的旅遊活動應當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的答復》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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