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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民眾的利益調整與秩序變遷-以福建漳州巖兜村為個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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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民眾的利益調整與秩序變遷-以福建漳州巖兜村為個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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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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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巖兜村為個案,運用歷史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和“深度敘述”的敘述架構,詳細地考察了巖兜村自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村民利益調整和社會秩序變遷的歷程,并對鄉村秩序的未來進行了展望,農村基層社會控制是研究的核心。
巖兜村地處閩西南交界處,是閩南地區的一個客家村落。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巖兜村形成了別具一格的居住風格、信仰習俗、方言(閩南話和客家話)和文化儀式,極具客家文化與閩南文化交匯融合的特質。受外向型海洋經濟的影響較小,巖兜村村落經濟遠遠滯后于同轄區內交通便利的農村,具有典型的山區經濟特徵,屬于經濟不發達的村落。
1949年之前,巖兜村經濟發展相當緩慢,商品經濟發展緩慢,村民生活艱苦,許多村民被迫到東南亞一帶謀生。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土地改革、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化運動等一系列政治運動,生產資料完全歸國家所有,農民沒有自主經營權,生活仍然處于絕對貧困狀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巖兜村農民獲得了生產自主權,家庭農副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農民生活與消費水平均有所提高。2000年以來,由于農業成本太高,農民的實際農業收入下降,受“六合彩”的沖擊,許多農民放棄農業進城務工,巖兜村的農業經濟處于停滯階段,巖兜村出現了嚴重的空殼化現象。
巖兜村四百多年來所發生的六種糾紛類型——家庭糾紛(分家、贍養、離婚和其他)、經濟往來糾紛、地權糾紛(宅基地、果園、地界、林權和其他)、公共權力糾紛、公共物品糾紛以及交通糾紛,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現階段農村社會糾紛呈現出糾紛類型多樣化、糾紛主體多元化、糾紛成因復雜化以及糾紛表現群體化和激烈化等特徵,社會糾紛解決體現了濃厚的人情社會特點,這就使得許多問題礙于情面採取了特定的矛盾消化方法,但是不符合現代社會法制精神,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糾紛。
四百多年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村民利益本位價值觀及村落糾紛調處秩序的變化軌跡為:明清時期村落形成至新中國建立之前,家族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調整是巖兜村的主要社會特徵,維系巖兜村社會秩序的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族,宗族是鄉村社會利益調整的唯一機制。新中國成立以后,在強國家權力的控制下,農村經過了“規劃的社會變遷”,國家權力滲透到農村的每個角落,在這種情況下,以階級斗爭為主要特徵的政治糾紛充斥農村社會的每個角落,集體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成為農村社會的主要特徵,國家權力替代宗族成為鄉村民眾利益調整的主導力量。1983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國家權力向上回縮,農村社會一度出現制度真空,宗族勢力等民間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復興,村民委員會取代大隊成為“半官方”性質的自治組織,對鄉村民眾的利益調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常態下,村民糾紛調處程序按照“村民之間——宗族——村民委員會——司法辦公室或派出所——巡回法庭——基層法院”的渠道解決,這幾種機制對村民利益調整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進入21世紀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被動地卷入城市化進程,村民的價值觀變了,個人利益本位的觀念,加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手段,鄉村民眾的利益糾紛出現了多元化的特徵,相比之下,鄉村社會的調處機制卻出現了越來越軟弱的一面。宗族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消失,它對社會糾紛調處的能力越來越弱,只能在一些突發性事件中起著煽風點火的作用;基層村級幹部成為村民利益的壟斷者,他們越來越多地站在村民的對立面,靠他們穩定社會秩序是不可能的。1998年以來,巖兜村呈現秩序失控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公共行政系統癱瘓,村級行政組織處境艱難;第二,宗族存在的基礎越來越弱,宗族影響的正面效益越來越低;第三,經濟滯后,嚴重空殼化。
巖兜村基層社會控制的重建必然涉及整個鄉村制度的重新安排,國家推進行政體制、政治體制的改革時要考慮如下五個因素:一是壓縮國家行政機構,減輕國家的行政負擔;二是取消市管縣行政體制;三是裁撤鄉政權;四是裁撤村官;五是在縣以下按照大區域的原則進行合併,組織公安、工商、稅務機關下沉。

作者簡介

張慧卿,女,1980年4月生,福建南靖人。2002年畢業于福建師範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2005年繼而獲得歷史學碩士學位。2005年至2008年在南京大學歷史系師從李良玉教授,獲歷史學博士學位。現于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史、中國當代史、社會史,先后在《改革》、《湖北社會科學》、香港《二十一世紀》、《尋根》等刊物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目次

導言
一、選題緣起和過程
二、學術史回顧
三、調查方法與資料來源
四、論文結構
第一章 調研點的背景描述
一、一個閩南的客家村落
二、歷史沿革
三、巖兜村的文化特色
第二章 社會變動與經濟變遷
第一節 1949年之前的經濟生活
一、契約文書中的家族生活
二、1949年前巖兜村村民生活
第二節 1949年到1977年社會改造
一、土地改革政策與實施過程
二、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
三、人民公社
第三節 1978—2000年的經濟發展
一、1978—2000年巖兜村發展的總趨勢
二、農、林、牧、副、漁
三、社會變遷中的人情往來
第四節 2000年以來的經濟變遷
一、2000年以來的農業發展形勢
二、勞動力轉移
三、五戶農民的收支狀況
四、“六合彩”對巖兜村社會的影響
第三章 民間糾紛調處的秩序結構
第一節 巖兜村的宗族組織
一、巖兜村張氏宗族組織
二、土地改革之前的宗族功能
三、宗族力量的弱化與干預作用的下降
四、宗族力量抬頭后的調解實踐
第二節 鄉村基層的行政干預
一、中國鄉村基層行政干預功能及其演變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南鎮基層行政干預體系
三、人民調解制度與南鎮基層行政干預體系
四、南鎮基層司法體系的調解功能
五、巖兜村村民調解委員會的運作
六、人民調解制度在巖兜村的調處效能
第三節 基層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功能
一、派出所設立的背景與沿革
二、南鎮派出所的基本情況
三、南鎮派出所治安管理效能的分析
四、南鎮派出所糾紛調處:警察非警務活動視角.
第四節 基層法院的法律管制
一、法院
二、基層人民法庭
第五節 突發事件的越級干預
一、鄉民社會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巖兜村“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徵
三、巖兜村“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調處機制
四、“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機理與越級干預
第四章 村民利益糾紛的類型與調處結果
第一節 家庭糾紛
一、分家糾紛
二、贍養糾紛
三、婚姻糾紛
四、族內其他糾紛
第二節 經濟往來糾紛
一、巖兜村的民間信貸
二、債權糾紛
第三節 地權糾紛
一、宅基地
二、果園地界
三、土地賠償
四、林權
第四節 公共權力糾紛
一、村級公共權力
二、2006年巖兜村基層黨支部選舉
三、2006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第五節 公共物品糾紛
一、巖兜村公共物品供給現狀
二、公共物品的管理
三、公共物品的“痼疾”
第六節 交通糾紛
鄉村秩序的未來
附錄A:關於建立福建土樓文化保護區(含巖兜村)的建議
附錄B:訪談對象名錄
附錄C:巖兜村問卷調查
參考文獻
致謝(代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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