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裁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時,所應遵守的一般性規定。其地位是一般行政法之普通
法。其內容可分實體法與程序法兩部分。
就實體法部分而言,涵蓋:處罰法定主義、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便宜主義、從新從輕原則、屬地主義、裁處權
時效、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責任條件、共同違法之
處罰、制裁漏洞之補充(私法組織代表權人之行為責任與
監督責任、不當利得之追繳、擴大沒入、沒入價值與追徵
價額)、裁處之審酌與減輕標準等規定。
就實體法部分而言,涵蓋:行政罰之地域管轄、管轄
權競合之處理、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處理、對現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處置、物之扣留、裁處前之陳述意見
與聽證、裁處方式等規定。
行政罰法之制定,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劃下完美之句
點,惟其內容仍有待學術解釋與實務運作賦予真實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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