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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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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布朗利之《國際公法原理》(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於 1966 年初版問世,從第一版到第九版橫跨半個世紀,一直深深影響國際公之研究與適用。布朗利教授於書中極力主張「國際公法」作為一個「學科體系」之概念,並將其內涵架構、國家相互間以及與其他實體間的法律互動,提升至國際體系脈絡之思維向度,建構出基於國家與其他實體之間於國際層次的關係。在 1960 年代的英國法律學界,乃至於各國之法律實踐,皆為當時一項創舉。
英文原書在布朗利教授過世後,自第八版起接續由其門生詹姆斯.克勞佛(James Crawford)教授執筆撰寫。第九版於2019年由英國牛津出版社出版,問世後不久,克勞佛教授病逝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法官之任內。布朗利及克勞佛二位作者皆可謂「客觀實證主義者」(Objective Positivist),強調基於國際交往之客觀事實以形成國際法,並盡力考慮不同地緣國家之觀點,並非僅僅做為西方論述之代言人而已。
本書作為國際法領域之經典著作,一直以來都是世界各地師生及國際執業律師之基本國際公法教科書。本書係以偏重於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紮實論述,內容以單元章節論述方式書寫,系統性介紹國際法原理之單冊書籍,藉以建構國際公法之體系脈絡,以及援引國際法原則及學理適用。全書層次井然、結構嚴謹、涵蓋廣闊,不僅側重於國際條約之釋義,更輔以國際習慣及重要實踐案例作為說明舉例,建立起本書於當代國際法上崇高之歷史地位,本譯注專書為繁體中文唯一譯本。

作者簡介

詹姆士.克勞佛(James Crawford)為國際法院法官,曾任劍橋大學惠威爾國際法講座教授(Whewell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劍橋大學耶穌學院院士。榮獲日內瓦大學授予內西姆.哈比夫世界獎(Nessim Habif),美國國際法學會授予哈德遜獎章(Hudson Medal)。

譯者簡介
王震宇(Blake Chen-Yu Wang)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曾任美國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員,英國劍橋大學勞派特國際法研究中心(Lauterpacht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aw)訪問學者。

譯者序

感謝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經典譯注計畫」補助本譯注專書從翻譯到最終正式出版。《國際公法原理》從第一版到第九版橫跨半個世紀,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教授於2010年過世後,自第八版起由詹姆士.克勞佛(James Crawford)教授延續薪火。西方各國在幾十年前便已將《國際公法原理》列為國際公法必讀之經典鉅作;而克勞佛教授青出於藍更勝於藍,帶著完整的學術及實務歷練,以及加入更多批判性思考,使原書內容更加豐富。二位大師皆可謂「客觀實證主義者」(objective positivist),強調基於國際交往之客觀事實以形成國際法,並盡力考慮不同地緣國家之觀點,並非僅僅做為西方論述之代言人而已。本書第九版問世後不久,2021年克勞佛教授於任職國際法院法官期間,不幸病逝荷蘭海牙,英文原書自此絕版,而本譯注專書也將成為繁體中文唯一譯本。
譯者2013年至劍橋大學法學院勞特派特國際法研究中心(Lauterpacht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及唐寧學院(Downing College)擔任訪問學者期間,在難得機緣下得向克勞佛教授學術請益。回憶過往,研究中心每週五的午間咖啡時光及專題演講,延續劍橋思想沙龍之傳統,學人間彼此交流國際法理論以及對世界局勢之觀點,克勞佛教授雖已卸任中心主任,但總是帶著咖啡杯前來參與討論,即使暑假期間亦從不缺席,讓譯者感受深刻。克勞佛教授總是親切與外國學人互動,當年7月正逢其重要著作《國家責任:總論》(State Responsibility: The General Part)出版,幾場新書發表研討,讓譯者一睹大師風采,獲益匪淺;中心及法學院院內更是人手一本大作,鎮上的劍橋出版社一時之間甚至洛陽紙貴,只能再刷補書。又當時英國正面臨蘇格蘭即將於隔年舉辦獨立公投,引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諸多爭議。克勞佛教授親自為英國政府執筆國際法意見,與愛丁堡大學艾倫.波以爾教授(Allen Boyer)共同撰寫研究報告,收錄於《蘇格蘭分析:權力下放和蘇格蘭獨立的影響》之附件中,聚焦於「國際法層面影響」(Opinion: Referendum on the Independence of Scotland-International Law Aspects)。譯者躬逢其盛,曾向克勞佛教授請益關於分離權、國際法人格、國家責任,以及國家繼承等議題,克勞佛教授引經據典、侃侃而談,憶起此番光景,恍如隔日。譯者本來規劃於譯注專書完成後,前往荷蘭海牙向擔任國際法院法官的克勞佛教授請益原書中與台灣有關的諸多論點。然而,哲人仙逝,此願望再也無法實現,謹能透過將本中譯本致贈勞特派特中心典藏,並以此緬懷國際法大師風範。
譯者原規劃翻譯本書第八版,於2019年8月甫開始執行計畫時,恰巧遇上第九版於同年7月正式於英國出版,自網路訂購原文書到正式收到時,已經是10月以後,克勞佛教授針對第九版加入不少案例內容。譯者認為既然已有新版作品,理當以最新版本進行翻譯。幸運的是,國科會迅速同意將本譯注計畫變更為以第九版進行翻譯;同時,感謝五南圖書公司同仁之協助,順利向英國牛津出版社取得第九版繁體中文翻譯授權並完成簽約,讓翻譯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以時序而言,繁體中文應該是原書外文翻譯中,最早取得授權者之一。執行經典譯注計畫對任何學者而言,都是一項無比艱難之挑戰;尤其現今各大學及學門領域競相以短篇期刊論文作為升等、積分,及學術獎勵之氛圍下,專書寫作已很困難,譯注專書更是難上加難。然而,譯者一直以為能在任教十餘年且已無升等壓力後,停下腳步、靜心閱讀、譯注經典、思索問題,向學界引介經典之作,對於個人學術思辨有極大的助益。正如同金庸武俠小說情節,潛心研讀秘笈與武功修為,專注於多年磨一劍。此番經驗與體悟,也只有執行過經典譯注計畫的過來人才能體會箇中滋味。本經典譯注計畫從申請、核定、翻譯、到最後付梓出版,前前後後將近六年時間,感謝四位匿名審查人所提供的寶貴建議,讓本中文譯注之內容更臻完整。同時,更誠摯感謝國科會人文處藍文君、五南圖書劉靜芬、林佳瑩、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葉家伶、人文社會科學異質跨域實驗室(X-Lab)呂依嬙等同仁夥伴於此期間的各項行政襄助,讓本書順利付梓。
另外,我要特別感謝中研院單德興老師,雖然法律與文學領域並不相同,但單老師形容譯注經典雖看來「不務正業」,但卻可另闢蹊徑而得到奇花異果;單老師曾於《翻譯世界.想像未來》一書中轉譯法國作家安德烈.紀德(André Paul Guillaume Gide)的一段名言:「每一位優秀的學者在一生中至少該為祖國翻譯一部優秀的學術名著。」一本書、一句話,成為譯者漫長譯注過程中最大的動力。譯者不敢自居優秀,但能以本譯注專書紀念國際法一代宗師,並向讀者介紹過去幾個世紀以來,引領國際公法思潮之經典鉅作,實感無比欣慰。譯者學識淺薄,對於中譯本不足之處,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王震宇
2024年2月.人文社會科學異質跨域實驗室(X-Lab)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目次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國際法之淵源
第三章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二部分 法律人格與承認
第四章 國際法之主體
第五章 國家地位之建立與發生
第六章 國家和政府之承認
第七章 國際組織

第三部分 領土主權
第八章 領土之政府機構形態
第九章 領土主權的取得與移轉
第十章 領土之狀態:延伸問題

第四部分 海洋法
第十一章 領海與其他海域
第十二章 海域劃界及其相關問題
第十三章 海域跨境與公海制度

第五部分 環境與自然資源
第十四章 共同空間及自然資源之合作利用
第十五章 環境保護之法律問題

第六部分 國際協議
第十六章 條約法
第十七章 外交與領事關係
第十八章 單方行為、默認及禁反言
第十九章 權利與義務之繼承

第七部分 國家管轄權
第 二十 章 主權與國家平等
第二十一章 管轄權限
第二十二章 外國之特權與豁免

第八部分 國籍與其相關概念
第二十三章 國籍關係
第二十四章 法人及資產之國籍問題

第九部分 責任法
第二十五章 國際責任之條件
第二十六章 國際不法行為之結果
第二十七章 多邊公共秩序及其責任議題

第十部分 個人與團體之保障
第二十八章 國際最低標準:外交保護與投資保障
第二十九章 國際人權
第 三十 章 國際刑事司法

第十一部分 爭 端
第三十一章 求償程序
第三十二章 國際爭端之第三方解決
第三十三章 國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

書摘/試閱

全書架構與內容介紹
依據克勞佛教授於第九版前言之介紹,本書結構係以回顧國際公法總論之基礎命題(歷史、淵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為起始,接續論述關於國家地位、國際組織,及法律人格之原理原則。隨後進入國際公法各項重要的次領域概念,包括:領土主權、海洋法、環境與自然資源、國際協議、國家管轄權、國籍、國際責任、個人及團體之保障、以及爭端解決等單元。因此,在本書第九版中涵蓋古典與當現代國際法之所有主要議題;然而,作者亦提及本書內容並未涵蓋「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之單元,僅在國際公法的脈絡下討論有關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其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法律體系之細節內容。
由於本書結構完整,資料量相當龐大,共分為十一部分,總計33章,本中譯本雖略去英文判決及條約索引,仍達到1,000頁以上。除原文內容外,共約有5,000筆以上之註釋,內容涵蓋大量學術論著與期刊資料、國際法條約文本、國際爭端解決與仲裁機構之相關判決、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之決議等文獻資料引註,為利於讀者能查閱原始語文、國際組織、法院以及學術資料等,原書的註釋部分全部保留原貌不予刪減與翻譯,並參考英文法律專書之引註慣例,置於每頁下方,便於檢閱。

第一部分為「總則」(Preliminary Topics)
共分為三章,介紹全書整體主題之背景與重要概念。
第一章「概論」從19 世紀後「萬國法」(Law of Nations)之發展開始,將「國際法」(當現代出現之專有學科名詞)視為法律的一個次領域或分支,其主要內容係規範:統治者間關係、條約締結、外交使節地位、海洋利用、戰爭方式等議題之習慣與實踐。自此以往,「國際法作為法律」之概念於焉成形,由歐洲中世紀所發展的自然法、過渡到實證主義、最終成為「現代國際法」,將國際法律思想史的脈絡發展進行完整介紹。及至「民族國家」不斷建立,以及二次大戰後許多舊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紛紛建立獨立之國家,國際法便逐漸成為規範國家間關係之基礎,隨後亦發展出以國際法規範延伸至其他主體(國際組織、個人及法人、特殊實體等)的原理及規則。本書所強調「國際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之核心概念,以現今國際社會來看或許已成為無庸置疑的基本假設,但從國際關係之詭譎多變,以及外交談判極不穩定的軌跡觀之,各國對於國際法的態度,長期在「理想烏托邦」與「現實修羅場」之間交互擺盪,「現實主義擁護者」(懷疑論)或「理想主義支持者」(建制論)間二元對立情況嚴重,國際法的發展從來不是一條康莊大道。「國際法」雖自成體系,卻難界定其範圍,第二章試圖從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出發,該條文雖未明文規定,卻正式承認「國際法之淵源」,該條文所列出者,通常分散於不同之處,但在實踐中經常交互影響,包括:國際習慣、條約、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決、實質淵源(國際會議及聯大決議、ILC編篡文件)、以及其他考量原則(衡平原則、人道考量、合法利益)等。
第三章則介紹「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本書主要先討論國際法院中涉及國內法之裁量界線,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間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問題。接著討論國內法院審判中援引或適用國際法之情況,而此又分為「普通法傳統下的國際法」(包括英國與美國),以及「大陸法系(歐洲法)傳統下的國際法」(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荷蘭)等不同的國家實踐,對於讀者而言,在國家實踐上,對於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緣區域之比較法,能有較為全面的認識。

第二部分為「法律人格與承認」(Personality and Recognition)
第四章為介紹「國際法之主體」,自古典國際法原理原則發展開始,「國家」一直是作為國際法規範中,法律主體之首要地位。此一立場之基本假設為當代世界係建構於各個由「國家」所組成之共存基礎之上,僅有透過國家之行動,法律上的根本變化始得發生,亦即僅有透過國家權力、特權、管轄範圍,以及立法能力,始能確定領土範圍、管轄權、官方行為責任,以及其他一系列國家間之法律問題。然而,除「國家」外,國際法的發展中,亦不能忽視許多「在法律上接近國家之實體」,例如:交戰團體、國家正式獨立前領土之國際管理、國際組織,甚至是個人與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同時,亦包含「特殊類型」,例如:法人組織(公司)、非自治民族、或國際上的「特殊實體」(entities sui generis)。本書中亦提及我國在國際法上的實踐。在退出聯合國後,中華民國與多數國家並不存在正式邦交,而我國實質管理與統治之領域—台灣(含澎湖、金門、馬祖等),則被歸類於「特殊實體」中,被視為具有「限定人格」(modified personality),或接近於「國家人格」(approximating to personality of a state);書中並舉出我國在「漁業實體」以及「個別關稅領域」等實質參與國際組織之權宜名稱作為案例。
第五章為「國家地位之建立與發生」。關於「國家地位之建立」經常被國際間所引用之國際法,係「國家權利及義務之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1條:「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四項條件:(1) 永久居住之人口;(2) 劃定之領土;(3) 政府;(4)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事實上,上開條文僅可作為進一步舉證「國家地位」之基礎,並非所有條件都屬於必要,且無論如何皆須採用進一步標準,以建立具體有效之定義。書中並提出一些與認定「國家地位」有關之法律爭議案例,包括:1945 年以來之德國、巴勒斯坦、科索沃等。另外,實現獨立亦為國家地位建立的途徑之一,涉及國際間對於「完全(外部)自決」(full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與「有限(內部)自決」(qualified "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間產生之顯著區別。
第六章為「國家及政府之承認」,除闡述「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二概念外,亦涉及聯合國大會在過往決議中關於「集體不承認與制裁」之案例,包括:非洲納米比亞(前西南非)、班圖斯坦(南非)、北賽普勒斯共和國、東帝汶、以色列在占領區、以及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等。並從英國、美國、歐洲等國家之內國法院面對國際上「承認」之法律問題。
第七章則為「國際組織」涉及國際法問題之全面介紹,如:法人資格、特權與豁免、履行法律行為、建立組織章程之解釋、國際組織間相互關係、國際組織制定國際法之效力,以及國際組織行為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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