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聯合國早於1987年於「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即提出「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他們的需求」之永續發展概念,然而,直至聯合國通過《巴黎協定》,同時伴隨近年陸續發生之極端氣候事件後,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議題才真正地得到重視,另一方面,作為永續發展支持工具之永續金融也從「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一路發展至近年之「責任銀行原則」,形成永續金融之國際規範體系。
歐盟於2019年12月發布「歐洲綠色新政」,承諾2050年成為第一個氣候中和大陸,隨後並將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寫入《歐洲氣候法》。歐盟也透過「永續金融成長行動計畫」,提出包含《歐盟分類規範》、《歐洲綠色債券標準》、《永續金融揭露規範》及《企業永續報告指令》等規範作為永續金融框架,支持歐盟進行全面轉型。
我國甫於2022年3月提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並推動臺灣轉型。我國也將透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等金融政策,建構永續金融生態體系,將資金引入綠色、永續產業,以利達成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本論文將檢視我國目前銀行業之永續金融政策、規範與國際或歐盟有無落差或不足之處,並提出接軌國際之建議作法,以供我國借鑒。
作者簡介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 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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