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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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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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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 前總統府國策顧問――黃越綏 大力推薦!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做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12年之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作者簡介

黃碧芬:

現職:
●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 消基會義務律師
●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 民間公證人

著作:
●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 《兒童福利與保護》
● 《民法‧親屬繼承》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女人法律智典》



人類生活的根源,都是以「家庭」為出發點。舉凡人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家計負擔、財產分配,都是每個家庭會碰到的問題。所謂家和萬事興,古人還要把齊家擺在第一位,人類的生活經驗明白的告訴我們家庭的重要性。
民法親屬、繼承篇的法律條文,即在建構、規範家族所衍生的一切法律關係,在學術領域裏統稱為身分法。我們常常會認為法律是天高皇帝遠的東西,但是身分法上的規範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一日無此法律,在法律多如牛毛之中,是最生活化的法律。例如:小孩頑皮喜歡在外遊蕩,父母施予嚴加管教,這是基於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的義務而來。縱使家庭生活開銷的問題,民法第1003條之1也要規定……可謂是鉅細靡遺。
法律條文比較精要簡鍊,在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看來總是艱澀難懂,猶如看天書一般。筆者常常希望法律能夠換一個平易近人的面貌,使得每一個國民都能瞭解法律規範,近程目標是讓每個國民可以「知法」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而遠程目標則是達到人人守法(包括政府與老百姓)、社會和諧健康的境地。
白話六法的民法親屬、繼承編,藉由淺顯易懂的文字解說法律規範,使人人都能輕而易舉的瞭解身分法事項,並因而瞭解、實踐作為家庭一份子的責任,期待家庭更加健康、圓滿。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碧芬

目次

親屬編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繼承編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書摘/試閱

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解說:

本條為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的條文。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均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同時本條第1項規定,明文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在計算夫妻分攤家庭生活費用時,也要把家事勞動的價值計算進去,也就是如果家庭生活費用為新台幣3萬元,妻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為1萬5,000元時,就認為妻已負擔了1萬5,000元的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本條明文規定除法令有規定或夫妻另行約定之外,分別依夫妻個人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為夫妻的內部關係,第三人不清楚,為免影響交易的安全,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例如購買家電產品作為家庭日常用品,該購買家電產品的費用在未付清前,夫妻對於出賣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生活費用、子女撫養費用、必要的醫藥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健保費、水電費、房地稅捐、房租、必要的休閒育樂費用。數額多寡應依當事人實際生活的經濟狀況而定。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舊法在採用夫妻聯合財產制的情形,於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也就是採夫妻聯合財產制時的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就是用法定聯合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只有在夫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時,妻的財產才需拿出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支付,是補充性的責任。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後,不管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付都有責任。

民國92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526條第4項,在該條項施行之後,配偶對於家庭生活費聲請假扣押時,為了保護弱勢配偶,法院命請求配偶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遠比一般債權的保全所需支付的擔保金低。此外,擔保金在訴訟終結或假扣押原因消滅時,是可以取回的,這在假扣押擔保金都是如此的。


實例1:

大華與小美結婚後,並未特別約定如何支付生活費用,婚後2年,大華因為外遇不願回家,而且不負擔生活費用,小美除了照料小孩操持家務之外,還要工作以維持經濟來源,小美深感壓力太大,小美可以要求大華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主張大華應全額負擔。對於民國91年6月26日之後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就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主張大華應分擔部分生活費用。

實例2:

大華至電器用品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一台電視機,大華付了兩期之後,就因為欠缺責任感,遲不按期付款給電器用品店,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嗎?

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所以雖然是大華出面購買電視機,小美對於購買電視機的價金債務,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大華遲不給付所剩價金,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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