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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傳統法秩序:阿風、王志強、陳新宇、尤陳俊聯袂推薦,日本學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高水平代表之作。(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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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傳統法秩序:阿風、王志強、陳新宇、尤陳俊聯袂推薦,日本學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高水平代表之作。(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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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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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寺田浩明教授多年來潛心研究中國法史的集大成之作。作者透過史料史實去“破譯”體現傳統中國社會秩序形成與維繫的動態及其內在邏輯的“編碼”(code),建構起某種能夠深入而又統一地解讀歷史上種種有關“法”的複雜現象的理論模型。本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以清代的家庭(“共居共財”)、宗族、土地和契約、司法制度(包括民事領域的“聽訟”和作為刑事審判的“斷罪”)為主。通過對傳統中國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秩序中“法”究竟何指及“法為何物”的敘述分析,描繪出了某種從整體和根本上區別於西方前近代法的“另一類秩序”模式。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寺田浩明,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後任京都大學法學院教授,2018年榮休,現為京都大學名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與糾紛解決,出版有《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與滋賀秀三、岸本美緒、夫馬進合著)、《權利與冤抑》。

譯者簡介

王亞新,京都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在日本的香川大學、九州大學等高校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1998年到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2019年榮休。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九十多篇,出版專著六部、譯著四部。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賣點

1.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阿風、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新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尤陳俊一致推薦;

2.日本學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高水平代表之作。寺田浩明是日本杰出學者滋賀秀三的高足,日本研究中國法制史領域的代表人物。該書是匯集其幾十年研究心血的集大成之作,是市面上少有的寺田浩明專著。該書曾於2018年推出日文版,在日本學界收獲廣泛好評;

3.探索傳統中國法秩序全貌的思想結晶。作者從清代中國家族法、土地法、裁判制度和刑罰制度等角度出發,涉及了中國法制史中的諸多面向,利用清代法律文獻深入淺出地對各議題進行精辟的闡發,以此探究中國法究竟為何物,破解傳統中國法之謎,揭示一種理解中國法秩序全貌的方法;

4.一部史料與理論兼備的厚重之作。作者結合西方近代法理論與中國傳統社會實際,通過運用各種正史、政書、律典、判牘、文集及檔案文書史料,考察了傳統中國,特別是清代中國的家族法、土地法、裁判制度與刑罰制度,進而分析傳統中國契約社會、訴訟社會秩序;

5.研究方法創新,別具一格。本書雖以中國法制史為題,但作者沒有選擇以時間或者歷史事件為脈絡,而是以各類法律案例為出發,著眼於其中的法秩序,如訴訟、聽訟、斷罪等環節,以此為讀者搭建起一種理解傳統中國之法秩序的分析框架;

6.一堂生動的中國法制史課,內容深入淺出,行文流暢。本書為寺田歷年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部教授“中國法制史”“東洋法制史”等課程講義的總結修訂,具有講義性質。通讀本書,不僅可以對寺田的法史學體系有概要式的理解,也可以管窺寺田本人的學術體系的架構;

7.本書封面以訴狀、衙門等元素作為底圖,一頂醒目的清代官帽疊加在上,展現了一幅生動形象的清代司法圖景,貼合本書主題。



編輯推薦

寺田浩明是日本杰出學者滋賀秀三的高足,擅長中國習慣法研究。該書由寺田浩明講授“中國法制史”課程的講義修訂而成,作者的退休時間為2018年的3月,臨近退休之際,將自己一生的學問體系示之以人,體現了作者的學術情懷。同年該書於東京大學出版會出版,一經面世即廣受日本學界的好評。

滋賀秀三曾提出傳統中國法與西方法秩序的原理是不同的,寺田浩明則在此之上,進一步對傳統中國法進行解析,力圖說明其性質本身。在寺田浩明看來,與西方的規則型法與審判不同,傳統中國法是非規則型的、公論型的法,是傳統中國本土形成的秩序。雖然這一秩序和通常法學院所教授的“法”不同,但寺田浩明試圖提供一個論述範式,來證明這一秩序也是法。

家的含義

作者認為,日本傳統社會中的“家”是具有公司性質的組織體,家主負有運營的責任,而傳統中國的“家”則是血緣相近者的生活共同體,每個成員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共同的,是一種“同居共財”的關係。

社會關係

與西方固化的“村落共同體”不同,中國的村落存在著宗族、同鄉會、同業行會及秘密會社等各種社會關係,他們一方面“通力合作”,實現了生產與生活的互助,另一方面,部分組織也存在著“臨時拼湊”的特點,難以長久維持。與西方“一體型”社會結構不同,傳統中國是“散沙型”社會構造。


日本著名法制史學者寺田浩明多年來潛心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本書為寺田浩明教授多年來潛心研究中國法史的集大成之作。

雖然在日本的大學作為“東洋法制史”這一科目的授課教材,但本書沒有採用常見的教科書體例,即並無對中國歷朝歷代法律制度發展的概述,亦未就法典律令或機構設置等方面展開體系性的介紹。著者在本書中指向的目的在於,通過種種史料史實去“破譯”體現傳統中國社會秩序形成與維系的動態及其內在邏輯的“編碼”(code),建構起某種能夠深入而又統一地解讀歷史上種種有關“法”的複雜現象的理論模型。大概正是出於這樣具有高度理論性的研究目的,本書的物件範圍大致以清代的家庭(“同居共財”)、宗族、土地和契約、司法制度(包括民事領域的“聽訟”和作為刑事審判的“斷罪”)為主,涉及的時代則延伸至帝制之後的民國和當代。通過對漢民族傳統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秩序中“法”究竟何指或者“法為何物”的敘述和分析,著者描繪出了某種從整體和根本上區別於西歐前近代法,以及歐美現代法制的“另一類秩序”模式。

由於本書具有以上的特點,將其翻譯為中文介紹給國內讀者絕非一件易事。所幸,著者在潛心研究的同時,也指導培養了一批中國留學生。本書的八名譯者中,多數都曾在京都大學受教於寺田浩明教授門下。黃琴唐、張登凱來自中國臺灣,目前黃琴唐已在中國臺灣政治大學法學系任教,回到中國大陸的李冰逆、海丹、孟燁、魏敏、曹陽的工作單位則分布在四川大學(法學院)、中山大學(歷史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及華東政法大學等院校。此外,從中國臺灣到金澤大學留學,由中村正人教授指導取得博士學位的江存孝現在供職於中國臺灣法官學院。他們分擔譯出的各個章節都由著者本人仔細校閱,不少內容的表述在著譯者之間經過了反復的溝通及推敲。對於這樣形成且已具備很高完成度的譯稿,我作為監譯僅加以通覽並從整體上就中文的表達略做勘校,在得到著者本人的確認首肯之後才最終予以定稿。與此同時,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阿風研究員又仔細閱讀譯稿,提供了若干修訂或潤色的意見,寺田教授本人再吸收其中一些修改,對譯稿做了進一步完善。歷經兩年來如此“較真”的共同努力,至少就著者自己也表示十分滿意這一點而言,相信本書的翻譯質量已經獲得了相當的保證。

本書各章譯者(按照章節順序排名):張登凱(序章、後記)、黃琴唐(第一章、第八章、終章)、李冰逆(第二章)、海丹(第三章)、曹陽(第四章)、海丹/孟燁(第五章)、江存孝(第六章)、魏敏(第七章)。本書以目前這樣上佳的面貌同讀者見面,與諸位同仁和出版社編輯的共同努力是分不開的,在此一並致謝。

王亞新謹識於清華園 2022年3月

節選自[日]寺田浩明《清代傳統法秩序》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4月


目次

序章 傳統中國的法秩序

第一章 人與家

第一節 家

第二節 人

第三節 宗

第二章 生業與財產

第一節 管業

第二節 服役

第三節 租佃

第四節 所有權秩序的特質

第三章 社會關係

第一節 空間構成

第二節 社會結合

第四章 秩序、 紛爭和訴訟

第一節 社會秩序的思考方式

第二節 紛爭和解決

第三節 國家審判機構的概要

第五章 聽訟——審判與判決的社會基礎

第一節 聽訟流程1——標準流程

第二節 聽訟流程2——附隨的各種展開

第三節 聽訟的規範構造

第四節 規則型法與公論型法

第六章 斷罪——犯罪的處罰與判決的統一

第一節 命盜重案的處理1——州縣進行的工作

第二節 命盜重案的處理2——復審的過程

第三節 律例及其運作方法

第四節 成案的使用

第五節 判決基礎的賦予及判決的統一

第七章 法律、 權力和社會

第一節 尋找中國的法律

第二節 心中之法律的社會共有

第三節 社會和權力

第八章 傳統中國法與近代法

第一節 一般的人際關係與制度性的關係

第二節 中國與近代法

終章 跨越文明的法論述方式

後記


書摘/試閱

雖然說租佃關係是市場環境中形成的契約結合,但田主與佃戶的社會地位並不是因此就可以說是完全對等或平等的。作者基於史料,爬梳田主佃戶關係的各種形態。

——編者按

佃仆與分種

佃仆

首先,田主佃戶關係的一個極端,是佃戶方的稱呼中帶有“仆”字的形態,比如“佃仆”“田仆”等。在這種情況下,佃戶在耕種田地之外,還要服從田主的指示做各種各樣的事情(例如外出時的隨從)。而如果持續地甘於這種被使喚服役的關係,最終便會以“主仆名分”論處。

例如因戰亂或者天災等原因,難民一家流浪寄居於地主家中。兩者之間雖然在形式上是租佃關係,但既然佃戶一家包括住所在內的一切都是由田主負擔的,那麼田主有所吩咐的時候他們是無法拒絕的。此外,如果佃戶遇到“饑寒”(兇作)時受到地主生活上的援助,也很可能會導致同樣的結果,或者佃戶在滯納佃租時,如果直到完納前都要無償服從地主的使喚服役等,都會使租佃關係中疊加上雇傭關係和人身出典關係。而與這種佃戶沒落為佃仆的方向相反,還存在著前述家奴通過“恩養婚配”組建家庭,向著稍微自立的方向發展,成為佃仆一家的情況。

關於田主與佃戶之間的犯罪案件,宋代的史料中,出現了一般要加減刑罰論罪的法律規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百四十五元祐五年(1090)七月乙亥條:

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及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本城。情重者奏裁。”從之。

所謂佃客,是指從其他地域流入的人(客戶)作為佃戶定居下來的情況。只是與雇傭勞動的情況一樣,並不能因為佃戶耕作這一行為本身便將其置於隸屬的地位上。正如不能將雇工人律的適用範圍想定為所有具有法律上的雇傭關係的人,如果將這一規定的適用物件想定為當時所有的佃戶恐怕也是錯誤的(當然這裡也涉及實務中的認定問題)。但從這種不加掩飾的寫法來說,至少可以明顯地看出,宋代佃戶的存在方式一般是從屬於田主家的。並且反過來說,既然慣常存在著這種在生死在線掙扎除了依附他人便無法生存下去的家庭,則這種類型作為佃戶存在形態的一個極端直到清末為止都持續存在。

分種

然而,到了清代,佃戶階層的重心逐漸轉化為擁有自己的家庭住房並具有相應程度的自立性的農民家族,關於主佃關係的存在方式,將田主與佃戶視為互通有無的存在、認為他們之間屬於“相資相養”關係的看法也漸漸成為主流。

在對這種思考方式進行歸納時,如下所示,出現了將租佃關係視為田主與佃戶的共同經營體的看法。《中國經濟年鑒》(1934年)“第二目物租I分收的物租”的說明為:

合作佃種形式下之分股——田主提供佃地,佃戶從事耕作,經營資本由雙方分擔,總收益則依據一定比率分配。名為佃種,實際上田主與佃農共同出資經營農事,頗與普通企業組合相似。所異者一則出土地,一則出勞力耳。

其中,佃租采取的是地主五、佃戶五或者地主四、佃戶六的分成租形式。該比例取決於土地生產力的高下、田主和佃戶誰來提供耕作該土地的種子和肥料、使用誰的農具等要素。基本可以想見,田主也住在鄉下並且時常會巡視田地,農事也基本上是在田主的指示下進行的。到了秋季收獲後,將收獲物堆在地主家的院子裡,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有時也會將田地本身從空間上約定比例進行劃分,田主一家和佃戶一家各自收割。

總之,意味深長的是,這裡所說的“租”與其說是佃戶向田主進行“支付”,毋寧說是田主與佃戶進行“分割”。進而言之,其中存在著田主以土地等實物、佃戶以勞動力等實物各自出資構成的經營共同體,田主和佃戶雙方都收租作為其共同經營的“分紅”。

節選自[日]寺田浩明《清代傳統法秩序》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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