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簡體曬書區】 單本79折,5本7折,活動好評延長至5/31,趕緊把握這一波!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滿額折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定  價:NT$ 610 元
優惠價:85518
領券後再享88折
團購優惠券A
8本以上且滿1500元
再享89折,單本省下57元
庫存 > 10
可得紅利積點:15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我國制定於民國三十六年(西元一九四七年),其修訂及解釋,至今經歷七次增修、公布大法官解釋八百一十三件,及現行之法庭判決。近年來,運作基礎大幅更動。

本書共分十四章,對照我國各章節逐一論述:除介紹我國法制之演變外,並舉相關現行法規及行憲以來之重大憲政相關事件進行說明,本次改版亦提及民國一一一年最新提出之(即降低公民年齡)。除我國法外,本書更於重要之處比較我國法制及外國立法例,使讀者閱讀本書時,除能了解現行憲政法制之運作、縱覽我國演變外,亦能比較我國與他國憲政規定之異同。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系兼任教授

 

二○二三年增訂十一版序

依權力分立理論走上憲政主義之路 

美國制憲先賢麥迪遜思考權力分立理論,發現組建人治的政府最難之處,在於先要由不是天使組成的政府統治人民,再由政府控制自己。三權分立與制衡理論的建造從此麥迪遜困境出發。

我國憲政改革,以民國七十九年公布的第二六一號解釋發出第一聲,要求開始第二屆國會並定期改選。民國八十三年修憲規定總統公民直選,都震撼了、甚至顛覆了的基礎。因修憲機關越界,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修憲違憲無效,終至國民大會自行了結。凍省後,從此這部一路向前邁進,思考權力分立的方向。

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因應核四預算解凍爭議提示,當配合總統政見,調整其既定政策。第六一三號解釋,為通傳會的獨立地位,堅持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冷門的第五十三條竟然受到正視,令人驚豔。唯不旋踵間,第六二七號解釋,為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的支用,終於說出,總統是架構下最高行政機關。一再以解釋的迂迴方式,第五十三條又回到沉默的角落,不知是否還需修憲明示。

與法律一體,總統責任夾雜在法律裡,或謂基於早期特別費與機要費合稱國務機要費的歷史共業,性質相同,故修改會計法一併將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除罪。有赦免權與總統刑事豁免權等條款,但根本大法都不及會計法有效免除總統蒙受十六年的冤情。

世界先進國家,政府大多採行三權分立架構,即政府劃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除了英、日等國家採行議會內閣制,立法權產生行政,亦即由國會多數黨組織內閣(行政部門),立法與行政結合,但又對抗,可以倒閣與解散相互制衡。總統制國家是標準的三權分立,國會議員不許兼任閣員、部會首長,各自有一定任期,不許任期中解散或倒閣。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後,建立完整的內閣制,但院長的副署權範圍縮小,加上總統改為公民直選,總統制趨向顯然。

依據第五十三條,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與總統關係密切。總統時而關心時政、指示行政部門,以致是總統的幕僚機關,院長是總統的幕僚長之說甚囂塵上,質疑不斷,卻信而可徵。

經幾次修憲,確立為唯一的國會機關。早期國會有三院說或兩院說,今確立為一院制。於是的糾正、審計與調查權等,一直想爭取回到國會,但始終未能成功也不能釋懷。如調查權歸屬議題,經聲請解釋,非但未能如願,反而綁手綁腳,必須經委員會或院會通過才可行使文件調閱權。

究竟是否為最高司法機關,民國九十年公布的五三○號解釋明白宣示,應掌理司法行政以及直接審理訴訟審判,直到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四日訴訟法施行,賦予透過大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機關爭議案件等的審理,時間已過二十年。美國司法審查制度、德國法院於焉交織對照,或以我國制度移植德國,但並非法院,美國自一八○三年以降兩百多年來司法審查行政、立法畢竟是其基礎。民國一一一年年初,移植的法庭開始審理訴訟,有關子女歸屬、原住民身分取得等案件的判決,引起各界質疑大法官審判的論理原則與事實認知,何況案檢累牘,何以消化。

微妙的是,我國司法制度及相關法制,都說是仿效德國。可相關訴訟案例,無論是言論自由、宗教事件或婦女墮胎權,卻幾乎都是美國案例,而且大家耳熟能詳。我國有最高法院,還有大法庭,解釋難謂集中在。美國係聯邦國家,各州猶設最高法院,有權解釋,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有最後、最高效力,很難說是分散式解釋制度。

考試權與監察權從往昔至今,都不是由單一機關行使。甚至中央與地方都有考試、監察權。要者,考試為人事行政,監察權以公務機關及公務員為行使對象,兩權皆屬政府機關內部監控系統,與行政、立法、司法係國家對人民行使者有別。民國五十六年人事行政局的設立,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將職權列舉,其中有一部分,法制之外由各用人機關行使,甚至民國一○五年推動的年金改革,未能主導或實際參與,已非最高考試機關而為各界所關切。民國一一○年十月,執政的民進黨憲改小組決定廢除,改由國會設置監察使行使監察權。

政府機關組織,結構的分殊(分化)清楚,以權責相符,否則功能難以專業,將發生職權爭議或至衝突。過去人事行政局的定位、公務人員訓練權歸屬迭有爭議,爭論不止,顯示政府權力及組織結構亟待調整。

 

陳志華 謹識 二○二三年一月於臺北大學

 

目次

二○二三年增訂十一版序──依權力分立理論走上憲政主義之路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只是一張紙?
初版序
緒 論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第二章 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五章 行 政
第六章 立 法
第七章 司 法
第八章 考 試
第九章 監 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的施行與修改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5 518
庫存 > 10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