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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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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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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輕鬆理解消防安全設備的標準
以簡潔扼要的方式,清楚說明、重點整理
配合圖表輔助,加深學習記憶

1.分類引導 輕鬆入門
本書分6章,以條文序列編排,並依法規名稱分總則、消防設計、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附則之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之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作解析。
2.條文併解釋函 圖文解說
各章節內文與相關消防署解釋函予以整合,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上手,並於最後一章收錄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以供上課教材及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了解重點所在,於未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
3.納入日本 最新知識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源自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詳細闡釋,使讀者併以得知國內與日本法規上之異同所在。
4.30年火場經驗 消防本職博士
累積30年火場經驗,以消防本職博士,來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解析,消除學習盲點,並精心彙編相關圖表,以力求一本優質之消防書籍。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歷: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消防榜首及第1名畢業
三等高考、消防設備師、外語領隊、消防四等特考榜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 結訓認證
國際AOSFST審稿委員/ICSSMET審稿委員
消防安全PCB廠/石化廠輔導委員
林火類農委會審查委員/消防類全國考試命題委員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
為培育出消防安全專業人力,本校於2002年首創消防系(所) (除警察大學外),建置了火災虛擬實驗室、火災鑑識實驗室、低氧實驗室、水系統消防實驗室、電系統消防實驗室、氣體消防實驗室、消防設備器材展示室及消防檢修實驗室等軟硬體設備,也設置了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工業配管等兩間乙級技術士考場;也擁有全方位師資團隊,跨消防、機械、化工、電機、電子、土木及理化等完整博士群組成,每年消防系設日間部四技3班、進修部四技1班、進修學院二技1班、碩士在職專班1班,目前也刻正申請博士在職專班,為未來消防人力注入所需的充分能量。
公共場所火災及天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及巨額財物損失,引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緊急救護應變措施之關切,消防安全問題一直為當前社會大眾關注焦點。而目前任務持續加重消防機關,依法行政需求,提供民眾更完善安全服務。因此,消防法規健全與合理化制定,除可強化救災能力,提昇服務品質,建立強固之社會安全防救災體系,進而推行社會福利消防行政,使我國消防防災、救災功能及服務品質,提昇至與先進國家同步之水平。
在消防法規部分,目前屬於法律位階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屬法規命令之第三法位階,其為攸關人民公共安全之消防重要法規,也為消防設備四大系統之基礎法規,更為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準則,本校自成立消防系以來,即開設相關課程供學生修習,以提供國內優質消防設備人才所需。
本書作者盧守謙博士累積豐富之現場救災經歷,對於各種災害行為有其專業見解,也解析大量原文資料,使本書完整結合理論面與實務面內涵,相信本書能使讀者學習上有系統式了解,本人在此極為樂意為序,並祝大家閱讀及學習愉快。


蘇銘宏
吳鳳科技大學校長

目次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總則(第1條~第3條)
1-1 授權命令 
1-2 未定國家標準 
第2章 消防設計(第4條~第30條)
2-1 標準化用語(一)
2-2 標準化用語(二) 
2-3 標準化用語(三) 
2-4 另一場所(一) 
2-5 另一場所(二) 
2-6 單一場所 
2-7 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2-8 滅火設備種類 
2-9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 
2-10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 
2-11 用途分類 
2-12 甲類場所 
2-13 乙類場所 
2-14 丙丁類場所 
2-15 戊己類場所 
2-16 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一) 
2-17 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二) 
2-18 應設置滅火器 
2-19 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2-20 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2-21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2-22 應設置移動式滅火設備 
2-23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24 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2-25 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2-26 應設置標示設備 
2-27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2-28 應設避難器具及連結送水管場所 
2-29 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排煙設備場所 
2-30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3章 消防安全設計(第31條~第192條)
3-1 滅火器設置規定 
3-2 室內消防栓配管及水箱 
3-3 室內消防栓加壓試驗及選擇設置 
3-4 室內消防栓箱與水源容量 
3-5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一) 
3-6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二) 
3-7 室內消防栓緊急電源 
3-8 室外消防栓設備配管、試壓及設置規定 
3-9 室外消防栓水源容量 
3-10 室外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 
3-11 自動撒水設備型式及加壓試驗 
3-12 撒水頭配置(一) 
3-13 撒水頭配置(二) 
3-14 撒水頭位置 
3-15 密閉式撒水頭標示溫度與免裝撒水頭處所 
3-16 免裝撒水頭處所(一) 
3-17 免裝撒水頭處所(二) 
3-18 撒水頭放水量與流水檢知裝置 
3-19 開放式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 
3-20 放水區域及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撒水 
3-21 查驗閥及水源容量 
3-22 撒水設備水源容量 
3-23 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3-24 撒水送水口、電源及水霧噴頭 
3-25 自動撒水設備之補充 
3-26 水霧放射區域及水源容量 
3-27 水霧加壓送水裝置 
3-28 水霧室內停車空間及泡沫放射方式 
3-29 泡沫膨脹比 
3-30 泡沫頭放射量及高發泡 
3-31 高發泡放出口 
3-32 泡沫放射區域 
3-33 泡沫加壓送水裝置與原液儲存量 
3-34 泡沫濃度、移動式泡沫及原液儲槽 
3-35 二氧化碳放射方式 
3-36 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 
3-37 全區局部及通風換氣 
3-38 全區開口部 
3-39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0 氣體啟動及配管 
3-41 選擇閥及啟動裝置 
3-42 音響警報、安全裝置及排放裝置 
3-43 緊急電源及移動式放射 
3-44 乾粉滅火準用二化碳及藥劑量 
3-45 乾粉藥劑量 
3-46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7 加壓蓄壓用氣體容器 
3-48 乾粉配管及閥類 
3-49 壓力調整、定壓動作及氣體啟動 
3-50 移動式放射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3-51 火警分區 
3-52 鳴動方式及探測器高度 
3-53 探測器裝置規定 
3-54 免設探測器處所 
3-55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侷限型不得設置處所 
3-56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選設及探測區域 
3-57 差動式、補償式及定溫式侷限型探測器設置規定 
3-58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定(一) 
3-59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定(二) 
3-60 偵煙式探測器裝置規定 
3-61 光電式分離型及火焰式設置規定 
3-62 火警受信總機裝置 
3-63 火警受信總機位置配線及電源 
3-64 緊急電源、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5 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6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置 
3-67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一) 
3-68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二) 
3-69 廣播分區 
3-70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3-71 緊急廣播設備配線 
3-72 警報分區及瓦斯漏氣檢知器 
3-73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及警報裝置 
3-74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電源 
3-75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電源 
3-76 免設處所 
3-77 標示面等級及有效範圍 
3-78 出口標示燈裝設位置 
3-79 出口標示燈等裝設及音聲引導 
3-80 觀眾席引導燈及出口標示燈等減光消燈 
3-81 避難指標等 
3-8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 
3-83 避難器具選擇設置 
3-84 避難器具減設 
3-85 避難器具免設 
3-86 收容人員計算 
3-87 避難器具裝設及開口面積 
3-88 避難器具操作面積 
3-89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 
3-90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及標示 
3-91 緩降機、滑臺及避難橋設置 
3-92 救助袋及避難梯設置 
3-93 滑杆、避難繩索、固定架及螺栓 
3-94 緊急照明燈構造及配線 
3-95 緊急照明燈電源、照度及免設 
3-96 出水口及送水口 
3-97 送水管配管及水帶箱 
3-98 中繼幫浦 
3-99 送水設計壓力 
3-100 消防專用蓄水池設置 
3-101 消防專用蓄水池機械引水 
3-102 消防專用蓄水池標示 
3-103 居室排煙設備(一) 
3-104 居室排煙設備(二) 
3-105 居室排煙設備(三) 
3-106 居室排煙設備(四) 
3-107 排煙室排煙(一) 
3-108 排煙室排煙(二) 
3-109 免設排煙設備(一) 
3-110 免設排煙設備(二) 
3-111 緊急電源插座 
3-112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4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第193條~第233條)
4-1 適用場所(一) 
4-2 適用場所(二) 
4-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6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4-7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4-8 選擇滅火設備 
4-9 第五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4-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4-1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3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4-15 加油站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4-16 設置防護設備 
4-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4-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4-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4-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4-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4-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4-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4-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4-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4-26 泡沫噴頭規定 
4-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4-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4-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4-30 加壓送水裝置 
4-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4-32 乾粉滅火設備 
4-33 第4種滅火設備 
4-34 第5種滅火設備 
4-35 警報設備與標示設備設置 
4-36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4-37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4-38 防護面積計算 
4-39 射水設備 
4-40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4-41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5章 附則(第234條~第239條)
5-1 緊急供電系統配線 
5-2 配線耐燃耐熱 
5-3 緊急供電系統電源 
5-4 防災中心 
第6章 消防設備師(士)考題精選
6-1 106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2 106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6-3 105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4 105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書摘/試閱

1-1 授權命令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解說】
消防法第六條如次:
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依據消防法制定,在法律位階層次上,係屬第三位階之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必須基於法律直接授權依據,如右圖所示。所以在本辦法第1條須開宗明義講出,係依消防法第6條第一項之法律授權來訂定。
基本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屬「行政命令」,第四位階之行政規則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習稱之「行政規定」,而第三位階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明確授權,有規範上的拘束力,須於行政院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備查。目前在消防體系上有法制化法律,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惟獨法制化之第二位階,始能訂定罰則,因罰則會嚴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須送由人民選舉出之立法委員,進行三讀立法審查。因此,人民假使違反本標準第三法位階規定,只能引用消防法相關罰則進行處分。

1-2 未定國家標準
第2條
(刪除)

【解說】
第2條已法制化,移到消防法第6條第2項:「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第3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解說】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如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查驗,經內政部核發審核認可書之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在竣工查驗時,需按審核認可書所載依NFPA 2001(潔淨藥劑滅火系統標準)規定實施氣密試驗,惟尚不需施行藥劑放射試驗。
又開放式廚房之防火區劃是否得採設置撒水幕於開口處,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節防火區劃所列舉區劃分隔之構件,僅有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並無水幕系統,如擬使用水幕系統作為防火區劃之構件,請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規定辦理」,並依上開規定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審核認可。
在臺灣高鐵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並無相關規定,惟得參考國外相關法規規定檢討設置(如美國NFPA-130),並檢具個案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在未定國家標準方面,依消防署解釋函規定,如建材之選用若無國家標準,指出訂定規範有困難者,招標單位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準依據之需要,可選定三種以上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此際所選定之廠牌為「指定廠牌」,而同等品之使用需依內政部函釋「同等品」之定義辦理。

2-1 標準化用語(一)
第4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50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1公尺以上圓孔或寬75公分以上、高120公分以上之開口。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5.5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度與攝氏溫度為37.8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2.8公斤或0.28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5.5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60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五、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六、避難指標:標示避難出口或方向之指標。
(續)

【解說】
基本上,本條定義主要是標準化用語,在複合用途建築物的消防上考量,主要係用途多元,在防火管理上不易整合,平時自衛消防編組不易實施訓練,增加火災預防及應變上難度。而無開口樓層可分避難面及消防搶救面做考量,二者造成使用或搶救人員不易出入,且火災時因外來氧氣供應及排出煙困難,易造成室內火災生成煙量多,此種在火災學上,火勢延燒變得減緩,但內部人員會受到濃煙中一氧化碳性威脅增大。而高中低度工作場所,此指工業廠房,如倉庫高度 ≥5.5公尺,會造成垂直可燃物立體火災及消防瞄子有效射水(6公尺)問題,而液體閃火點 ឬ℃為引火性液體,無論在火災預防與滅火上危險性較高,而液體蒸氣壓為物質於一密閉容器中蒸氣粒子的運動範圍,受到容器的限制開始撞擊器壁,蒸氣粒子撞擊器壁所產生的壓力,以 ≤ 2.8kg/cm2(37.8℃),這與可燃液體沸點有關。
依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判斷是否具從屬關係,如認定非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時,則以其建築物申請名稱據以認定用途歸類及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尚無單獨僅就建築物樓層內個別場所檢討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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