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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國家綜合實力不斷提升,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金融業發展在我國經濟結構中的重要性不斷提高,金融業內部的穩定、相關立法制度的完善及其對科技創新板塊的大力支持等,都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本選題旨在為現階段我國在金融、房地產及貨幣等方面面臨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並提供相應的政策建議,以促進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以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構建面向新市民的都市圈建設,穩定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債務化問題,加快推動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最終促進全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本選題共分為五章,分別為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研究、提升金融監管效能、推動金融穩定立法工作、構建房地產新模式、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國際化的國際經驗教訓。第一章為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研究。主要分析金融體系助力科技創新發展的情況。從我國科創資金的主要來源與使用情況、我國現階段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存在的問題與挑戰、國際經驗與啟示、政策建議等方面審視當前金融體系與科技創新的融合度、匹配度不高的根本矛盾,及其中存在的諸多矛盾。深入研究國際上一些在此方面領先的國家的科創支持體系,提出金融支持科創核心思路:破舊、立新、聚合三層次發力,助力我國金融體系更好地為科技創新提供支持。第二章為提升金融監管效能。防範風險是金融業永恆的主題,隨著我國金融規模越來越大,結構也越來越複雜,我國政府越來越難對所有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兜底,而且長此以往也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作者分析了部分經典風險案例,總結了我國金融監管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認為金融監管應從“形式”走向“實質”,並針對性提出八點政策建議,以提升金融監管效能,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地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第三章為推動金融穩定立法工作。主要從制定金融穩定促進法的現實考慮、金融穩定立法的基本框架與要素、金融穩定立法中需要處理的重要關係及金融穩定立法應突出解決的問題等幾個方面展開論述,明確金融立法工作對促進金融機構健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規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明確金融風險事件問責追責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書中認為《金融穩定促進法》應促進金融體系處於能夠正常發揮關鍵功能的狀態,重點是解決本輪金融風險處置中暴露出的體制機制和規則不足的缺陷,指出金融穩定立法應遵循5點原則,並提出了構建《金融穩定促進法》基本框架的8個要素,同時強調金融穩定立法要處理好8組關係。第四章為構建房地產新模式。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房地產要“探索新的發展模式”,而要建立新模式就需要辨析當前和未來房地產市場發展存在的主要矛盾,並找出解決方案。本章圍繞房地產“三高”(高房價、高負債、高度金融化)問題,梳理其背後的原因,找到最突出的矛盾,提出解決方略,並借鑒國際發達國家的經驗,及其帶來的政策啟示,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一是面向新市民的都市圈建設方案,二是穩定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債務化解方案。第五章為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國際化的國際經驗教訓。首先厘清了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國際化等相關概念的內涵和聯繫,詳細評估了人民幣國際化和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我國下一階段資本項目開放應抓緊推動的幾項關鍵工作:一是實現從通道型開放向制度型開放的轉變,形成全市場統一的開放制度。二是完善境外機構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債的制度,提高募集資金使用的便利性和規範性,並適時建立境外優質企業境內上市制度。三是擴大衍生品投資者範圍和可投資產品種類。四是逐步滿足境內個人投資國際資本市場的需求。五是建立高效、便利的直接投資制度,完善直接投資的法規體系。六是解決我國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打造良好的、具有吸引力的營商環境。

目次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第1章金融支持科技創新
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助力發展
我國科創資金的主要來源與使用現狀
我國現階段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經驗與啟示
對我國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建議
第2章提升金融監管效能
金融監管與改革新進展
中國金融監管架構的演變與發展
時刻警惕系統性金融風險
當前金融監管效能亟待提高
提升金融監管效能的政策建議
第3章推動金融穩定立法工作
制定金融穩定促進法的出發點
金融穩定立法的基本框架與要素
金融穩定立法中的幾個重要關係
第4章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化的經驗教訓
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化的相關概念
貨幣化的經驗和教訓
資本項目開放的經驗和教訓
人民幣化和中國資本項目開放的進展及問題
第5章構建房地產新模式
我國房地產業的“高房價”問題
我國房地產業的“高負債”問題
我國房地產業的高度金融化問題
日本化解房地產債務的經驗教訓
我國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實現高質量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首要任務。對於金融業而言,助力實現高質量發展這一首要任務,需要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本書是由中國金融四十人研究院立項的《2022·CF40中國金融改革報告》項目成果,選取了當前金融改革中或核心、或緊迫的五個問題開展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包括: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能、制定金融穩定促進法、資本項目開放和貨幣化的經驗教訓、構建房地產新模式。
一、金融促進科技創新的核心思路我國金融體係對科創的支持尚處於初級階段,主要是因為以間接融資為主的社會融資模式與科創產業化不同階段的差異化融資需求不匹配。
參考經驗和中國現實,金融支持科創的核心思路是改變以間接融資為主的社會融資模式,具體包括: 設立“專精特新貸”;由授權央行製定支持科技創新的規章條例;鼓勵銀行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模式創新;以大型商業銀行為試點,構建銀行股權投資基金;中央銀行設立並用好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持續推動各類中長期資金積極配置支持科創的資本市場產品;發揮財政資金在科創的不同領域、不同階段對金融的支撐和托底作用;加大對科技人才的薪酬待遇、社會保障、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財政支持力度。
二、提高金融監管效能的政策建議我國是少數未發生過嚴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主要新興經濟體。過去我國維持金融穩定的主要手段是經濟增長和政府兜底。隨著金融規模越來越大,結構越來越複雜,經濟在向高收入水平收斂的過程中增速開始下行,政府很難對所有的金融風險問題採取兜底的做法,且政府兜底也容易引發大的道德風險。
在貿易摩擦、金融制裁以及俄烏衝突等外部因素影響下,提升金融監管效能、維護金融安全成為新時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金融監管應堅持完善立法、順應市場、統籌政策、動態調整、支持創新的原則,改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切實提高我國經濟金融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在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基礎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
三、金融穩定立法的目標定位和關鍵要素金融穩定立法應定位為“金融穩定促進法”,致力於構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風險事前防範機制。金融穩定立法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八個方面: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公司治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穩定監測、預警與風險處置機制,風險損失分攤,公共資金的動用次序,基礎條件的支撐和保障以及追責問責和處罰。
維護金融穩定是系統工程,要處理好多種關係,包括金融穩定與公平效率、金融穩定與中央銀行、金融穩定與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金融穩定與財政、中央與地方、金融穩定與透明度、金融穩定立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當前金融穩定立法應突出解決的問題有三:一是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支撐和信息保障;二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規範;三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中股東、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和地方政府的職責。
四、以資本項目高質量開放促進人民幣化一定程度的資本項目開放是貨幣化的必要非充分條件,並且貨幣化的程度越高,對資本項目開放的要求也會越高。從經驗來看,資本項目開放並無固定的模式和次序,要基於國情制定開放策略,推進貨幣化進程。
當前,加快推動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化是我國打造“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內在需要,我國也具備了相應基礎。應以穩妥推進高質量資本項目開放為抓手,促進人民幣化。同時應堅持做好相關風險的防範工作,以市場化的宏微觀審慎管理政策替代行政管製手段,確保推動資本項目開放的過程平穩、順利。
五、建立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政策建議房地產新模式應努力讓廣大居民住有所居,同時也要求妥善化解房地產行業面臨的潛在債務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增長。
為達到上述目標,需要釐清房地產舊模式中兩個較為關鍵的問題並予以化解:一是房地產相關供給彈性不足帶來都市圈高房價,制約了流動人口在工作地定居。二是房地產行業積累了規模龐大、難以通過銷售收入和運營收益覆蓋的“沉澱負債”,使得房地產企業負債率居高不下,幾乎喪失自救空間,同時也可能製約全社會信用擴張、引發需求收縮和宏觀經濟不穩定。
我們建議,政策上,一方面可考慮構建面向新市民的都市圈建設方案,完善面向新市民的住房及公共服務供給,並設立針對新市民的住房金融互助機構以提供購買力支持。另一方面應制定穩定房地產發展的債務化解方案:一是推動住房抵押貸款利率市場化,通過降低居民償債負擔穩定購房需求;二是採用“貼息+ REITs(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模式盤活沉澱資產,在化解房地產企業債務風險的同時增加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供給。
“CF40 中國金融改革報告”項目於2013 年啟動,部分研究成果得到重視與採納。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領域的一攬子方案》針對部分重點領域提出一攬子改革方案,涵蓋財稅體制、社會保障、土地制度、城鎮化、對外開放、法治的市場經濟等多個領域,並具體提出了50 項改革建議。其中包括“構建有利於地方改革創新的統一大市場”“以開放促改革”“妥善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等具有重大意義的政策建議。
再如,《中國金融改革方案:2013—2020》 提出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構想。此後,2015 年立項的《中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研究》進一步闡釋了類似於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機構的主要職能,並提出“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併, 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權限保持不變”的“一行”金融監管模式構想。
又如,2016 年立項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瞻性地提出我國要建立“貨幣政策+ 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的中央銀行宏觀政策體系,是智庫早開始系統研究宏觀審慎政策以及“雙支柱”調控框架的一份課題報告。
此外,“CF40 中國金融改革報告”研究成果還包括《中國金融改革報告:十年回顧與展望》《經濟發展與改革中的利率市場化》《農村金融改革與重構》及《利率市場化的評估和貨幣政策框架改革的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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