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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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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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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享有財產權嗎?網絡平臺利用我們的個人信息攫取商業利益,為何我們自己卻不能從中獲得任何收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後,這些問題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亟需響應的現實問題。

國內實務界和學術界從競爭性權益、用益權、數據資產權、權利束、數據服務合同利益等視角提出數據財產權建構的可能性方案,這些解決方案在本質上承認了一種制度發展趨勢:技術革命正在逐步消融傳統的所有權概念,數據無法被排他性地占有,注冊、付費、訂閱等產業服務模式推翻了數據所有權的實踐基石。那麼,在新時代,我們又當如何面對這種“所有權終結”的趨勢呢?

本書在企業數據權益和個人數據權益的博弈中,選擇了從數字時代的個人財產權切入,審視其概念危機和內容異化。相較於直接提供所有權補正方案而言,作者更傾向於向讀者們描述所有權的演進歷史,揭示數字經濟創新背後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性變化。


作者簡介

〔美〕亞倫.普贊諾斯基(Aaron Perzanowski),美國凱斯西儲大學知識產權法教授。

〔美〕杰森.舒爾茨(Jason Schultz),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科技法與政策中心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由於興中、龍衛球、張平、高聖平、宋華琳五位教授作譯推薦!

本書對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財產所有權面臨的威脅和挑戰條分縷析,剖析了個人所有權是如何在“購買”中消失的,以及對於類似事情我們應如何辨別和應對。


推薦序一

亞倫·普贊諾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爾茨(Jason Schultz)在《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一書中提出“所有權正在走向末路”。這一論斷並非危言聳聽。當人類社會進入數字化時代以後,數據等新型資源所需要的配置和作用方式,確實使傳統的所有權模式難以為繼。那麼,對於包括個人數據在內的數據資源,如果不能按照傳統所有權形式加以配置,究竟應當采取何種法律方式加以合理處理呢?各位讀者不妨細細品味本書作者的思考和分析。兩位作者通過論證數字時代權利體系的重組現象,特別是通過揭示傳統所有權理論所忽視的重要“細節”,洞見深刻,極具說服力。


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2022年2月


推薦序二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經典的自由支配權,根深於民法最基本的財產權理論。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打破了權利人對其財產權的支配能力。在注冊網絡平臺用戶時,人們已經習慣性地匆匆略過用戶協議,也無視平臺運營者的版權政策和隱私政策,通常徑直點擊“同意”按鈕。在這點擊動作的背後,人們的財產權益已經被平臺運營者提供的對世“合同”所“強制”約定,面對網絡平臺服務者的強勢地位,當事人往往無從加以選擇,更談不上對其合法權利的控制。

無論人們接受的是互聯網提供的有形交易商品還是無形的文化產品,抑或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服務,只要使用平臺單方面提供的用戶協議,所有權就可能被逐步蠶食甚至消解。這並非批判者的主觀臆想,而是被社會大眾忽視的客觀趨勢。

亞倫·普贊諾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爾茨(Jason Schultz)所著的《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解讀了所有權概念瓦解背後的社會圖景,重新回顧和審視所有權概念在當下的理論內涵和實踐基礎。譯者也忠實地再現了原著的學術觀點和文字風采,使讀者在閱讀過程中能夠切身感受並體會到互聯網對傳統法律制度形成的挑戰。


張平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2年2月


推薦序三

數字產權的制度建構成為當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熱點話題之一。在《民法典》確認了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格權屬性之後,數據保護正式步入“數據財產權”的探索階段,數字產權的內涵和外延也發生了巨大變化。信息技術創新帶來的不僅僅是物質層面的生產方式的改變,還包括理論層面的概念重組和制度重塑。美國學者亞倫·普贊諾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爾茨(Jason Schultz)發現了數字社會中產權、所有權、財產權概念體系的崩塌,便直接以“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作為書名。這種看似“離經叛道”的觀點有可能為數字社會的財產權、所有權、產權等基礎概念帶來新的制度生機,也能夠為社會在“制度重構”和“理論釋義”兩條道路的選擇中提供更為直接的參考要素。


高聖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2022年2月


推薦序四

本書聚焦財產法與知識產權法的結合部分,運用法學與經濟學工具,借助實證資料,並通過對數字圖書館、數字版權、副本、云服務和數據流等前沿論題的討論,對數字時代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侵蝕與變化條分縷析,提出限制格式合同、復興權利用盡原則、引入信息披露等因應之道。本書流淌的學術洞見,將對完善我國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的立法與司法,深化數字時代物權、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法理研究,推動數字經濟背景下的規制與治理,具有相當的啟迪價值。


宋華琳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

2022年2月


推薦序五

社會學家曼紐爾·卡斯特預見到隨著網絡社會的崛起,信息技術革命的興起和網絡空間秩序的形成,原有社會結構形態下的傳統觀念被逐漸打破。而在當下數字經濟崛起的背景下,原本“毋庸置疑”的概念開始受到質疑:歷經數世紀的實踐活動所形成的社會形態和制度結構開始分崩離析。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數字經濟時代下所有權的概念體系和制度範式依然是那麼牢不可破嗎?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所有權概念都是所有財產制度和社會生產關係的理論基礎,象徵著權利主體對土地等不動產、物等財產所享有的專屬、排他性權益。

盡管兩大法系對所有權制度的內容存在認知差異,但並不會對所有權概念本身產生懷疑,鮮有學者會提出“所有權概念是過去時代的遺留物,在現代社會已經失去制度生命力”等類似觀點。然而,本書的作者亞倫·普贊諾斯基(Aaron Perzanowski)和杰森·舒爾茨(Jason Schultz)卻提出了離經叛道的命題:所有權概念正在走向終結。作者在本書中探討了所有權概念在數字市場中的轉變,及其對個人財產權益的影響。他們不無遺憾地指出,在數字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人們越來越習慣於“使用”,而不是“擁有”各種各樣的產品。這有可能預示著,所有權這個概念已經走到了盡頭。

本書作者向我們展示了數字經濟時代權利變遷的社會趨勢:我們是如何失去擁有和控制媒體和各種設備的權利,以及信息技術革命帶來的新型社會風險是如何改變傳統的權利體系。作者構思精妙之處在於,不落窠臼地完成了對“技術”和“法律”之間關係變化的趨勢追蹤,精辟地指出這些技術革新產生的社會變化正在削弱人們對自己的東西充分支配的權能。這些變化包括向云分發和訂閱模式的轉變、版權和專利法的擴大、數字版權管理,以及通過用戶協議、用戶須知等平臺規則文件來顯示所有信息服務內容的基礎是 “許可”而不是 “擁有”。作者絕非紙上談兵,而是通過令人信服的論證揭開了被社會遺漏的事實真相——許多人在“購買”數字產品時並不知道他們放棄了什麼。

正如作者解釋的那樣,所有權制度奠定了社會生產的基本形態,但重要的是,它代表個人的自主權,即作者在書中提到的“自我指導意識”。個人的行為反映了自己的偏好和選擇,而不是受命於外部權威的指令。所有權能夠使人們選擇如何處理購買來的東西,即保留、借出、轉賣、修理、贈送或修改,而無須尋求任何人的許可。這些權利對整個社會有更廣泛的影響。比如,如果可以轉售我們的東西,就會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促成二級市場和轉售市場,幫助傳播知識和技術,支持知識隱私,促進競爭和用戶創新。

作者反復提醒我們,由誰來決定什麼是所有權,什麼是許可權,無論在個人還是社會層面都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允許公司通過最終用戶許可協議或數字版權管理來定義我們何時可以擁有自己的東西,就等於把關於社會應該如何運作的重要決定從公共機構和公共程序轉移給了私有實體,而這些實體並不具有為我們的利益服務的動力。而且,如果個體不知道在“購買”數字產品時到底放棄了什麼,那就不能說他們已經做出的選擇是明智的。此外,如果選擇單純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將會產生更廣泛的社會影響。越是轉向許可和訂閱模式,那些寧願擁有自己東西的人就越難進行這一選擇,從而導致商店關閉,公司轉變分銷模式,以及一些作品從市場上消失。

總的來說,《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的財產保護》一書對數字經濟發展中消費者如何失去寶貴的權利做了深刻的探討。有評論者認為,該書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展現了數字消費的混亂世界,用最簡單的類比取代了晦澀難懂的行話,回答了一些人們在一般情況下尚未想過的與數字所有權有關的問題。在這個日益複雜的世界裡,充斥著難以讀懂(或是沒人讀過)的條款和條件,而本書優美、簡單的解釋會讓人耳目一新。對於想要做出明智決定的消費者來說,閱讀本書是很重要的——不僅是為了學到法律和經濟知識,而且可能影響每個人對財產所有權概念的認識,尤其是處於當前的發展趨勢之下。

毫無疑問,本書是近年來出版的眾多有關智能科技的書籍中為數不多的佳作,很值得一讀。精武博士慧眼獨具,將它翻譯為中文並介紹給中國讀者,表明他對英文出版的智能科技書籍有比較全面的了解。本書中文版的面世不僅能幫助人們理解數字經濟時代所有權面臨的諸多問題,也正好為提升大眾的數據素養提供了一本通俗易懂的讀物。


於興中

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the 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講席終身教授


目次

第一章 引言/001

第二章財產及權力用盡原則/021

1. 初識財產法 / 022

2. 理解所有權 / 029

3. 財產衝突 / 033

4. 權利用盡原則 / 035

5. 抵制權利用盡原則 / 040


第三章 副本、云服務和數據流 / 051

1. 硬拷貝時代 / 053

2. 下載的麻煩 / 057

3. 不確定的“云” / 062


第四章 所有權和許可協議 / 083

1. 許可協議細則 / 086

2. 終端用戶許可協議(EULA)的起源 / 093

3. 作為合同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 / 096

4. 作為許可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 / 105

5. 定義所有權 / 109

6. 許可和價格歧視 / 114


第五章 “立即購買”的謊言 / 121

1. 混亂的信號 / 123

2. 虛假和欺騙性廣告的法律框架 / 128

3. “立即購買”對數字消費者意味著什麼 / 133

4. 走向清醒 / 144


第六章 數字圖書館的前景與危機 / 149

1. 製造阻礙 / 155

2. 沒有藏書的圖書館 / 157

3. 圖書館和文化保護 / 162

4. 當版權人發起攻擊時:與保存對立的知識產權 / 165

5. 圖書館和讀者隱私保護 / 166

6. 圖書館與創新 / 171

7. 一個沒有朋友的圖書館 / 173


第七章 數字版權管理(DRM)和設備內部的秘密戰爭 / 175

1. 聰明的奶牛和愚蠢的代碼 / 179

2. 為你的客廳而戰 / 182

3. 數字版權管理走進華盛頓 / 185

4. 數字版權管理重返法庭 / 189

5. 至多不過是一次失敗 / 191

6. 最壞不過是一場災難 / 195

7. 車庫門遙控器版權所有的保護 / 199


第八章 無法擁有的物聯網 / 203

1. 越獄不是犯罪 / 207

2. 老麥克唐納經營一個農場 / 211

3. 限制越多,反擊越多 / 215

4. 咖啡中的“自由” / 220

5. 打開救生艙門,芭比 / 222

6. 我們的身體,我們的服務器 / 224


第九章 專利與生活的平凡追求 / 229

1. 專利法對用盡原則的靈活處理 / 232

2. 愛迪生標簽的回歸 / 236

3. 自我復制技術與永久復制機之謎 / 241

4. 全球銷售,局部用盡 / 242

5. 用盡原則,終局否? / 246


第十章 所有權的不確定的未來 / 249

1. 所有權,共享和選擇 / 250

2. 法律改革之路 / 256

3. 技術的角色 / 273

4. 結論 / 281

索引 / 285

譯後記 / 321


書摘/試閱

誰決定了你的財產所有權


你很有可能正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來閱讀本書。要麼拿著一本紙質印刷書,也就是傳統的實體書,要麼拿著一臺載有電子書籍的電子設備,也就是電子書。無論是實體頁面還是虛擬頁面,上面的文字都是相同的。但是在這兩種文本傳遞方式之間看似簡單的選擇,實際上為人們打開了一扇窗口,從而能夠深入了解新興的數字經濟與我們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有關的一系列更加廣泛的問題。無論是在法庭上、在市場上,還是在我們的家裡,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人們占有、控制、修復和使用自己所購買產品的有關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些商品是實體商品還是數字商品。實體商品和數字商品買家之間這種隱然的裂痕,是近期法律、技術和市場發展的副產品。這些變化不僅影響了書籍、音樂、電影等媒體內容,還影響了幾乎所有具備軟件功能的設備,從手機、汽車、咖啡機,再到心臟起搏器和胰島素泵等醫療設備,無一不在其中。

有個例子可能有助於說明這個問題。在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的反烏托邦經典小說《1984》中,“真理部”(the Ministry of Truth)按照“老大哥”(Big Brother)的要求,把數字文件扔進記憶洞(Memory Hole)中銷毀。記憶洞是一個通往焚化爐的巨大管道網絡。亞馬遜(Amazo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書籍銷售商,其通過紙質印刷品和亞馬遜電子閱讀器(Kindle)兩種方式,銷售了連同《1984》在內數以百萬計的書籍。試想一下,如果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的用戶們有機會提前讀到這本書,他們絕對會被亞馬遜的決定所震驚:多麼諷刺,在與圖書出版商發生糾紛後,亞馬遜決定遠程刪除他們所購買的《1984》來作為反擊。

這些顧客晚上入睡前還想著自己擁有了一本奧威爾寫的警世故事書,結果第二天早上醒來卻發現自己的書被“沒收”了。取而代之的是,他們獲得了退款,以及一次有關數字閱讀風險的反面教訓。

在實體書籍的世界裡,這種情況是難以想象的。當地的書商不可能半夜爬進你家,收回你書架上的書。但是亞馬遜公司對你的數字圖書館有著完全不同的控制力。你的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上運行著亞馬遜公司編寫的軟件,且保持著網絡連接。這就意味著亞馬遜公司可以向你的設備發送刪除圖書甚至是版本更新的指令,且不需要你的任何干預。如果你從朋友或當地圖書館那裡借到了這本書的副本,你將受益於允許他們出借這本書的財產權。我們將在第六章中深入討論圖書館的問題。

然而,實體書和電子書不僅在技術上存在不同,在法律層面也大有不同。如果你買了這本書的印刷本,它就成了你的個人財產。就像你喜歡的鞋子或牙刷那樣,你擁有它。擁有一本書意味著你可以用它做很多事情。你可以永久地保留它,可以想看幾遍看幾遍,可以借給朋友,可以轉賣或者贈送,也可以在遺囑中把它留給你所愛的人。雖然不提倡這種做法,但是只要你願意,你甚至可以把它給燒了。由於版權法的要求,未經許可,一般情況下,你不能復制這本書。但如果你擁有它,你想復制就復制。這一切似乎是顯而易見的。數百年來,個人財產的基本規則同樣適用於書籍和其他動產。

也許你會認為電子書和實體書的運作原理差不多。它們明明包含相同的文字,且通常由相同的銷售商按照相同的價格出售。可事實上,2012年的一項研究表明,近三分之一的暢銷電子書比印刷版書的價格更高。按照圖書出版商和銷售商的說法,電子書遵循著一套截然不同的規則。對於實體書,人們的了解依賴於熟悉的個人財產規則。但你真的擁有你的電子書嗎?大多數讀者可能從來沒有停下來問過自己這個問題。畢竟,你點擊了“立即購買”的按鈕,為你喜歡的電子書支付了銷售價。你憑什麼不能擁有你買到的東西呢?

盡管這一觀點符合常識,但數字銷售商堅持認為,所有權取決於“終端用戶許可協議”(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簡稱 EULA)條款。而面對這些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你只是本能地點擊了“我同意”就不再理會。是這些為銷售商和出版商工作的律師們所協商確定的條款,而不是默認的財產權,決定了你的權利。而在這些我們忽視的千言萬語中,有一個始終如一的信息:你買的書不是你的,你只是被許可接觸它們。也就是說,你有閱讀它們的權限。 也許有一天,你會失去這個權限。

《1984》事件絕不是讀者喪失電子書訪問權限的唯一案例。挪威的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用戶林·尼加德( Linn Nygaard),丟失了她在亞馬遜購買的數十本電子書。亞馬遜公司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刪除了她的電子閱讀器帳戶,書也消失了,理由是“濫用(他們的) 政策”,但並沒有指明具體是什麼。最可能的猜測是尼加德的確違反了這些政策,因為她住在挪威,而亞馬遜還沒有在挪威推出電子書閱讀器商店。但我們也不能確定,因為亞馬遜公司從沒想過告訴她原因。需要澄清的是,她沒有盜用信用卡付款,也沒有入侵亞馬遜的服務器免費獲取電子書;她只是從錯誤的國家買了東西。在全球範圍內一連串批判性的新聞報道之後,亞馬遜公司作出讓步,恢復了尼加德所購買的電子書。但是亞馬遜公司拿走用戶電子書的技術能力和法律權威並沒有改變。

其他銷售商甚至無須以讀者的不當行為作為借口,就直接讓讀者購買的電子書消失。兒童教育書籍出版商Scholastic在2012年推出了Storia電子書平臺,承諾客戶購買的書最多可以與10名學生共享。但僅僅兩年後,Scholastic就宣布改變計劃。它將通過流媒體模式一對一地提供電子書。而且它新的訂閱服務需要保持互聯網連接暢通。沒有Wi-Fi就無法閱讀,這是美國許多資金不足的學校的真實情況。訂閱服務本身並不是壞事。它可以為我們中一些需要臨時服務的人提供實際幫助,但Scholastic的方法追溯地將學生和教育者認為的購買變成了租賃,從永久占有變成有條件的許可。正如該出版商所解釋的那樣,“轉向流媒體意味著你以前購買的電子書可能很快就無法訪問了”。

接下來的章節將說明這個問題不僅發生在電子書領域。音樂的數字發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CD的銷售。預計在未來幾年內,數字電影的發行量也將超過DVD和藍光。軟件和視頻遊戲的銷售也趨向於數字模式。關於所有權的故事,正在每個行業上演。購買光盤遊戲的玩家可以將其借給朋友或者轉賣。而通過Xbox Live或PlayStationNetwork下載遊戲的用戶,即使支付了相同的價格,也不能這樣做。當人們購買音樂、電影或其他內容時,我們所期待的那種財產權利,往好的方面說是不確定的,往壞的情況說就是壓根不存在於數字市場。

那麼,人們在媒體商品上的權利是怎樣變得如此不穩定的呢?一部分是技術原因。廉價的遠程存儲、高速的移動網絡連接以及平板計算機、智能手機等幾乎無處不在的計算設備,為媒體商品的傳播提供了新的途徑。數字下載、云存儲和流媒體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了便利的實時訪問和更低的購買價格,但同時也將人們與所閱讀的書籍、播放的音樂和觀看的電影分開。那些內容已經不在我們的書架上了。它們在某個遙遠而未知的城市的服務器群裡。

與此同時,激進的知識產權法律、限制性的合同條款和技術鎖定削弱了終端用戶對所購數字產品的控制。我們稍後將詳細討論每一項因素。不過,閱讀器商店的使用條款或許能簡要地說明消費者在數字市場遭遇權利動蕩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像亞馬遜公司在(你可能從未讀過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中所解釋的那樣,“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中的內容是授權給你訪問,而不是賣給你的”。但同時也將人們與所閱讀的書籍、播放的音樂和觀看的電影分開。那些內容已經不在我們的書架上了。它們在某個遙遠而未知的城市的服務器群裡。與此同時,激進的知識產權法律、限制性的合同條款和技術鎖定削弱了終端用戶對所購數字產品的控制。我們稍後將詳細討論每一項因素。不過,閱讀器商店的使用條款或許你的權利被一份你從未讀過且不可協商的協議所界定。如同下文所要展示的那樣,關於人們能夠對自己所購買的產品做什麼,協議的內容與大多數人的想法背道而馳。

除了這些協議限制之外,當前許多產品都內含限制用戶使用的技術。數字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DRM)在人們所購買產品的設計中嵌入限制性技術。如果你發現自己因為授權了太多的設備而無法再觀看電影,那麼你就是數字版權管理的受害者。但數字版權管理並不僅限於數字媒體。今天,我們可以在各式各樣的產品中看到它,它扮演著幾乎完全相同的角色,一本正經地告訴你能對購買的產品做什麼,又不能做什麼。例如,當科瑞格(Keurig)公司在2014年發布家用咖啡機2.0版時,它就采用了數字版權管理來促進自家咖啡的銷售。當顧客打算衝泡價格更低的、非品牌的咖啡時,該設備的顯示屏上會顯示一條信息,禮貌地拒絕他們繼續衝泡這種咖啡,並指示他們購買科瑞格品牌的咖啡。

“叛逆的”咖啡機並非個例。威脅著無形數字媒體所有權的發展趨勢已經進入有形物的世界。智能手機、電視、汽車、家用電器和可穿戴設備,例如蘋果智能手表(Apple Watch)、Fitbit智能手環等,這些產品都具有嵌入式軟件和網絡連接的特點,控制著人們對所購買產品的使用。和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的電子書一樣,這些產品附帶的協議通常堅稱購買者只是獲得了使用許可,並明確禁止出借、轉賣、修改甚至修復的行為。

這樣的未來圖景可能會令人不安。但產品製造商和銷售商對消費者權益缺乏了解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所有權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數字市場也是一個充滿爭議的領域。正如將要討論的那樣,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去抵制這些意圖重塑我們與數字媒體和硬件設備之間關係的行動,這些數字媒體和硬件設備很大程度上形塑著我們與世界的互動。盡管一些法院和決策者被引導走上了不斷削減消費者權利的道路,但也有一些法院和決策者表示,不願意不假思索地否定這些權利,要再三思考這樣做的後果。也許更重要的是,讀者、聽眾、玩家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也在表達他們的不情願,他們不願意接受所有權成為逝去的前數字時代的產物。我們在本書中提出的問題都很複雜,並沒有簡單的答案。我們想要解釋當前人們與其所購買的產品之間的關係,以及人們是如何走到了這個所有權歷史上的關鍵時刻的,並且希望開啟一個開放和持續的對話,討論人們未來可能會走向何方。

當然,任何有關數字化未來的討論,都不得不承認新興技術及其驅動的商業模式的好處。我們中的許多人,包括本書的作者,都歡迎數字市場的到來。想想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是如何變革閱讀體驗的?如今的設備允許人們在一個比普通裝訂書更小、更輕的數據包中存儲上千本電子書。這些設備允許讀者搜索書籍、添加書簽或注釋、與一群朋友分享喜愛的段落,並實時查找不熟悉的詞。得益於無線網絡連接和集成式的購物平臺,讀者只需點擊一下就可以購買到新書。就算是像我們這樣喜歡實體書讓人安心的份量、喜歡紙張印刷墨水的味道,還喜歡下午漫步在Strand、Powell’s或John K. King等書店過道的人,多少也能認識到電子書的吸引力。

除了書籍之外,許多人還興高采烈地把其他數字產品存儲在云端,或者完全放棄永久性存儲,轉而直接從網飛(Netflix)、聲破天(Spotify)等網站上獲取訂閱內容。隨著流媒體服務的流行,似乎意味著更廣泛的選擇、更便攜、更便利和更低價,如果確實如此,那麼我們中的很多人都樂意犧牲永久的所有權而獲得服務。許可模式的擁護者說,許可模式使服務在一定程度變得靈活,傳統銷售模式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如果可以通過精準授權來滿足用戶的特定需求,如只閱讀一本書而不借出它,或只是在智能手機上而不是在電視上看電影,他們可以相應地進行支付,這樣每個人的需求都得到滿足,大家都能受益。我們要回到“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的概念,即根據用戶不同的產品偏好和支付意願收取不同的價格。就目前而言,恰當的說法是我們同意某些形式的價格歧視具有增加消費者選擇的作用。但我們也認為價格歧視的好處往往會被夸大,如果不加以限制則可能弊大於利。

今天,我們所處的市場在很大程度上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選擇的機會,即可以在獲得所有權與獲得非永久性且附帶條件更多的數字和實體商品的使用權之間進行選擇。兩個選擇都無所謂正確或錯誤。但它們對個人和社會都有著廣泛的影響。有些東西我們得到了,有些東西則失去了。而如果我們能知道得到的同時失去了什麼,就可以做出更明智、更有價值的,不僅是關於購買商品,還是關於市場管理法律和政策的選擇。

那麼,我們在選擇時需要考慮哪些利害關係?非所有權最直接的後果就是人們失去了一長串的實質性權利。大多數終端用戶許可協議上由數字版權管理加以實施的限制性條款與私有財產的默認規則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你不能轉賣自己並不擁有的商品,不能把它借給別人、不能送給別人,也不能捐獻。你不能在未經許可的設備上閱讀、觀看或收聽。你不能修改或修復所使用的設備。也許你有充分的理由放棄這些權利,但我們將提供的證據有力地表明了這一點:大多數消費者對所有權和許可模式之間的差異知之甚少。

從完整的所有權向一般許可的轉變所造成的影響並不局限於個人,我們的教育和文化機構也在應對這些後果。例如,當某個圖書館購買了一本實體書,它可以把書借給任意數量的讀者,而無須征得圖書出版商的許可或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圖書館的書可以流通幾十年,滿足許多讀者的需要。但當圖書館購買電子書時,許可條款和軟件代碼往往會對借閱行為設定硬性上限。例如,哈珀·柯林斯(Harper Collins)的電子書只能被借出26次,也就是大概一年的借閱期,之後電子書基本上會自毀。在圖書館向出版商支付額外的費用之前,讀者們不能再借閱該書。 因此,盡管蘭登書屋(Random House)等出版商聲稱圖書館“擁有”它們的電子書,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就像你也從沒真正擁有過網飛列表中的電影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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