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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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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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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信息網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八五”普法用書)》共分六章,按照《刑法》中涉及網絡犯罪的罪名,分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他犯罪”。從多個角度刻畫出當下高發頻發的網絡犯罪行為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制。全書以講述故事的方式將案件事實一一呈現,在兼具可讀性的同時,將復雜的網絡犯罪技術問題進行深入淺出地闡釋,並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列舉同一類型案件的刑罰規制範圍,以點帶面,盡可能涵蓋近年來常見的網絡犯罪類型。

作者簡介

邵明艷,二級高級法官,北京市首屆政法系統優秀人才,現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名人/編輯推薦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當今社會,所有人的生活和工作都與網絡息息相關。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危害後果日益嚴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風險日漸增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依法嚴懲網絡犯罪,切實維護網絡安全,成為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更離不開億萬網友遵紀守法和共同努力。

北京市海澱區作為中國的“硅谷”,擁有眾多互聯網企業,互聯網基礎設施完善,高科技人才會聚,互聯網普及率高,同時網絡犯罪案件的發生頻率也相對較高。近年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承辦了“快播”案、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首例“爬蟲”入罪案等典型網絡犯罪案例,網絡犯罪案件審理經驗豐富。

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公眾的普法需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組織多名在審判一線的司法幹警,匯總近年來司法實務中網絡犯罪的熱點問題,精選出18篇典型案例,講述每一個案例背後的故事和法理,以案釋法,為公眾劃出網絡空間的行為“紅線”,加強網民和互聯網從業者的法律風險意識。

全書共分六章,按照《刑法》中涉及網絡犯罪的罪名,分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他犯罪”。從多個角度刻畫出當下高發頻發的網絡犯罪行為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制。全書以講述故事的方式將案件事實一一呈現,在兼具可讀性的同時,將復雜的網絡犯罪技術問題進行深入淺出地闡釋,並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列舉同一類型案件的刑罰規制範圍,以點帶面,盡可能涵蓋近年來常見的網絡犯罪類型。

希望該書的出版,能成為廣大讀者朋友了解網絡犯罪審判實務的一個窗口,為司法同仁提供審判的借鑒,為億萬網友提供前車之鑒,進而規範言行,為網絡空間的安全有序作出貢獻。

受限於參考文獻、搜索案例的有限性及法律認知的局限性,編寫過程中難免存在疏漏與不足,在此懇請廣大讀者朋友們批評指正。


《信息網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編委會

2021年5月

目次

第一章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案例一
公司遭撞庫,盜取數據擔刑責——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003

案情回顧/ 003

(一)用戶賬號遭遇泄密/ 003

(二)“撞庫”泄密擔刑責/ 004

法理分析/ 004

(一)違法性分析/ 004

(二)犯罪性分析/ 005

(三)數罪並罰/ 007

知識拓展/ 008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區分/ 008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分/ 009

(三)其他幫助行為/ 009

普法提示/ 010

案例二
遊戲幣代充值業務的錢,不好賺/ 011

案情回顧/ 011

(一)利用系統漏洞代充值獲利高、分杯羹/ 011

(二)抗辯雙方爭議大,分歧多/ 012

法理分析/ 013

(一)遊戲幣代充值者與實際充值者間具有共同的行為意思/ 013

(二)遊戲幣代充值者與實際充值者的共同行為方式及關係/ 013

(三)違法所得問題/ 014

知識拓展/ 015

普法提示/ 016

案例三
利用計算機系統漏洞,充值獲利觸犯刑律/ 017

案情回顧/ 017

法理分析/ 018

(一)利用計算機系統自身存在的漏洞是否違法?/ 018

(二)何種情況下侵入計算機系統就構成犯罪?/ 018

知識拓展/ 019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019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020

普法提示/ 020

案例四
貪小便宜吃大虧,“掃碼”男子終獲刑/ 021

案情回顧/ 021

(一)立返利公司紅包二維碼被盜刷/ 021

(二)嫌疑人侵入公司系統獲取二維碼數據後掃碼領紅包/ 022

法理分析/ 023

知識拓展/ 025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別/ 025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別/ 026

(三)盜竊虛擬財產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026

普法提示/ 028

第二章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例一
網絡服務器被打入黑洞,竟是黑客利用“肉雞”作怪——解讀《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031

案情回顧/ 031

(一)遊戲服務器突遭黑客攻擊,瞬間被打入黑洞/ 031

(二)植入木馬程序,多臺計算機變“肉雞”/ 032

(三)追根溯源,查找“肉雞”背後的黑客/ 032

(四)同為黑客,作案目的卻各不相同/ 033

法理分析/ 033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如何區分“非法控制”和“破壞”?/ 033

(二)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臺數如何認定?/ 035

知識拓展/ 036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036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037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037

(四)單位犯前三款罪的處罰/ 038

普法提示/ 038

案例二
運維工程師非法“挖礦”遭刑事處罰/ 040

案情回顧/ 040

(一)運維工程師利用職務便利“挖礦”/ 040

(二)行為被察覺,公司開啟自查/ 041

(三)公司報案,小安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042

(四)認事不認罪,案件如何判處?/ 042

法理分析/ 043

知識拓展/ 045

(一)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情節嚴重”的標準/ 045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046

(三)關於下遊犯罪及單位犯罪的規定/ 047

(四)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 047

普法提示/ 048

第三章 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案例一
為牟利銷售“終極神器”,五人團伙終落法網——銷售修改網約車平臺數據的軟件行為的刑事評價/ 051

案情回顧/ 051

法理分析/ 053

(一)“終極神器”這一軟件通過侵入網約車平臺計算機信息系統,並修改傳輸數據的方式,達到了非法控制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目的/ 054

(二)達到定罪金額的“終極神器”的銷售行為應定性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 054

(三)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 055

知識拓展/ 056

普法提示/ 058

案例二
《問道》遊戲世界裡的無間道——利用木馬程序盜取他人遊戲裝備牟利行為的定性/ 059

案情回顧/ 059

(一)丟失裝備/ 059

(二)客服的困惑/ 060

(三)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061

法理分析/ 063

(一)此類案件的管轄/ 063

(二)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樊蕾涉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罪/ 063

知識拓展/ 064

(一)遊戲中的裝備是否具有價值?/ 064

(二)此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競合問題?/ 064

普法提示/ 064

案例三
出售破解版APP可構罪——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 066

案情回顧/ 066

法理分析/ 067

(一)黃越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067

(二)黃越的行為亦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 068

(三)想象競合的處理/ 068

知識拓展/ 069

普法提示/ 070

第四章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案例一
惡意制造網絡擁堵或擔刑責——對網站進行DDoS攻擊行為的定性分析/ 073

案情回顧/ 073

法理分析/ 074

(一)犯罪主體/ 074

(二)犯罪客體/ 074

(三)主觀方面/ 075

(四)客觀方面/ 075

(五)追訴標準/ 076

(六)本案裁判過程/ 077

知識拓展/ 078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手段具有非暴力性/ 078

(二)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之間的競合/ 079

(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共犯的認定/ 082

普法提示/ 083

案例二
為盈利開發變現軟件,公司、高管、工程師齊獲罪——對瀏覽器劫持型流氓軟件的入罪分析/ 084

案情回顧/ 084

法理分析/ 085

(一)本案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086

(二)本案中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086

(三)具體開發人員是否構罪?/ 087

(四)各被告人之間分工是否需要區分主從犯?/ 088

知識拓展/ 089

(一)“流氓軟件”危害無窮/ 089

(二)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擴大解釋/ 090

普法提示/ 091

第五章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案例一
設立黑客網站傳授黑客技術的行為定性/ 095

案情回顧/ 095

(一)頗具天賦,小伙自學成“黑客”/ 095

(二)開辦網站,網站內部藏玄機/ 095

(三)鋃鐺入獄,黑客高手終獲刑/ 096

法理分析/ 096

(一)何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096

(二)張華為何會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097

知識拓展/ 099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099

(二)張華是否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099

普法提示/ 101

案例二
虛設“釣魚網站”謀私利,觸犯刑法罪難逃——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103

案情回顧/ 103

(一)“IT男”設立假冒銀行“釣魚網站”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103

(二)控辯主張/ 103

法理分析/ 104

(一)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104

(二)二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05

(三)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還是牽連犯?/ 106

知識拓展/ 107

(一)第一種行為模式的理解/ 108

(二)第二種行為模式的理解/ 109

(三)本罪“情節嚴重”的理解/ 109

普法提示/ 111

案例三
程序員收費建網站,幫騙子詐騙被判刑/ 112

案情回顧/ 112

(一)北京女子受騙牽出詐騙網站/ 112

(二)騙子供出網站程序員/ 113

法理分析/ 115

(一)程序員建詐騙網站承擔何種罪責?/ 115

(二)此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117

知識拓展/ 118

(一)什麼行為會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118

(二)此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區別/ 119

普法提示/ 120

第六章 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他犯罪

案例一
利用平臺漏洞惡意刷單,黑產團伙因盜竊罪被判刑——“薅羊毛”行為法律分析/ 123

案情回顧/ 123

(一)4629筆訂單,平臺報警被盜刷672萬元/ 123

(二)老家的電話,搞錢,很快/ 123

(三)黑產鏈條上的眾人/ 124

(四)審理系列案件,27人涉刑/ 125

法理分析/ 125

(一)“薅羊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25

(二)出租賬號並獲利行為是否應以犯罪評價?/ 126

(三)利用系統漏洞盜刷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127

知識拓展/ 127

(一)羊毛黑灰產的危害性/ 127

(二)新趨勢:非法支付渠道向普通個人賬號轉移/ 128

普法提示/ 129

案例二
獲信息代寫論文作業,害人又害己/ 130

案情回顧/ 130

(一)為找客戶設計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130

(二)控辯雙方分庭抗禮/ 131

法理分析/ 132

(一)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手機號碼等信息的性質/ 132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方式/ 133

(三)周帥帥的行為應否認定為從犯?/ 133

(四)違法所得的裁判原則/ 134

知識拓展/ 135

普法提示/ 137

案例三
《劍俠世界》搖身一變成《情緣劍俠》?——受讓經營網絡遊戲私服網站的行為定性/ 138

案情回顧/ 138

法理分析/ 139

知識拓展/ 140

(一)被害單位內部職員擅自向他人提供公司遊戲軟件源代碼的行為定性,以及其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認定?/ 141

(二)利用非法獲取的遊戲源代碼編譯並運營網絡私服遊戲的行為,如何認定?/ 142

普法提示/ 143

案例四
比特幣帶來誘惑,網絡安全員變身黑客犯罪——解析攻擊網站敲詐勒索虛擬財產如何定罪量刑?/ 144

案情回顧/ 144

(一)網絡安全員攻擊網站勒索比特幣/ 144

(二)罪名的選擇適用/ 145

法理分析/ 145

(一)虛擬財產是否受刑法保護?/ 145

(二)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路徑/ 148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定罪難點/ 150

(四)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151

知識拓展/ 151

(一)我國刑法關於財物、財產的相關規定/ 151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理解與適用/ 152

普法提示/ 152

書摘/試閱

(一)違法性分析

本案焦點在於使用“撞庫”軟件獲取用戶賬號和密碼是否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行為,該行為是否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撞庫”是一種針對數據庫的攻擊方式,“是通過攻擊者所擁有的數據庫的數據通攻擊目標數據庫,或者說使用用戶在A網站被盜的賬戶密碼來登錄B網站,因為很多用戶在不同網站使用的是相同的賬號密碼,因此可以起到獲取用戶在B網站的用戶賬戶”[1]。因此“撞庫”軟件的作用是幫助攻擊者比對已知信息進而獲得用戶未知但潛在信息的行為,這一行為本身就具有違法性。

使用“撞庫”軟件比對獲取用戶賬號和密碼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互聯網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按照《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任何非法侵入、幹擾、竊取他人網絡及信息,以及提供此類工具、程序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盜竊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在觸碰刑事法律後,就會成為犯罪行為。

本案中古樂先是獲得了用戶的信息,此信息的來源雖然無法證明是否非法,但是古樂利用已知的用戶信息去測試、獲取用戶可能存在的其他賬號和密碼,在沒有獲得度度公司和用戶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技術手段比對獲得正確的用戶信息,這已經違反了《網絡安全法》,具有違法性。

此外,古樂還將“撞庫”軟件進行販賣,通過販賣這種竊取網絡數據的程序以獲利,販賣這種軟件的行為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犯罪性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計算機信息系統解釋》)第一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最重要的是對非法獲取行為的理解。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觀點也是古樂是在常規渠道獲得的用戶信息和數據,這一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所要懲戒的是用非法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或者說是行為人沒有得到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得數據的行為。“在行為人即使有權進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但其獲取或超越授權獲取無權獲取數據的,仍可構成本罪。”[2]

“撞庫”這種獲取數據和用戶信息的方式,需要用已知的數據庫去比對未知的數據庫,其比對的原理是基於用戶使用同一賬號和密碼注冊登錄不同網站的習慣,這種獲取用戶未知數據的行為本身就是個測試的過程,對犯罪人而言是個“撞運氣”的過程,比對成功的用戶信息和密碼對於犯罪人而言才是有價值的,也是犯罪人所希望獲得的新數據,獲取這種數據沒有經過用戶和度度公司授權,所以“撞庫”就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

受到“撞庫”攻擊的度度公司也向司法機關詳細解釋了,度度云的賬號和密碼都屬於度度公司,用戶擁有度度云的賬號和密碼使用權,沒有經過任何一方的許可就獲得數據,這一行為是符合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

至於辯護人所提到的古樂獲得的數據是從合法渠道獲得的,這一行為則不是本案所懲戒的行為,原始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與否不是該案件評價的物件。

該案中受到法律懲戒的行為是使用“撞庫”軟件獲取到用戶未知賬號和密碼的行為,所以對於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合議庭沒有采納。

本案中,古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而且這種信息屬於除了“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以外的身份信息,數量超過五百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已經達到需要刑事處罰的程度,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此外,使用“撞庫”將用戶的賬號和密碼確認後,再售賣用戶信息、修改密碼、盜取賬號中的財物等行為,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盜竊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可以與本罪數罪並罰。

(三)數罪並罰

關於古樂出售“撞庫”軟件的行為,辯護人提出了吸收犯的辯護意見。吸收犯是指犯罪人事實上實施了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兩個行為之間具有緊密聯系,比如前因後果等,在刑事處罰上,一般僅以其中一個行為作為評價物件,予以定罪量刑。

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應具有緊密的聯系,而本案中古樂通過“撞庫”軟件撞庫非法獲取度度公司大量用戶身份認證信息的行為,與出售“撞庫”軟件之間的行為並不存在這種緊密聯系的關係,所以應對出售“撞庫”軟件的行為予以單獨評價、數罪並罰。

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該案中古樂出售的“撞庫”軟件正具有避開密保措施、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所以出售提供此類軟件的行為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應予以定罪。

知識拓展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區分

“撞庫”行為在定性上除了罪與非罪的爭議,還存在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區分問題。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方式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這兩個罪名最重要的區別是非法獲取的物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公民個人信息解釋》)第一條,“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公民個人信息更偏向於與公民身份和特定活動有關係的數據,而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則是一個範圍更為廣泛的上位概念,如本案中數據的擁有者是度度公司,使用者是用戶,這些用戶賬號和密碼也是度度公司的數據資源,但其不能直接反映自然人身份和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所以作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為合適。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區分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該案中,古樂實施的“撞庫”行為,並沒有造成度度公司系統的破壞,也沒有產生不能正常運行的嚴重後果,所以並不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至於古樂獲取的信息數據,並不是對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也不屬於第二類破壞行為,不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三)其他幫助行為

古樂販賣“撞庫”軟件的行為,本身是一種幫助別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在刑法上可以依據被幫助的人實施的行為定罪處罰,但是,立法者將一些幫助行為單獨明確罪名,說明這類行為的社會危險性較大。

《刑法》中此類行為還包括:

1.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三類罪名分別約束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發布者、網絡技術支持者、網絡廣告服務商、支付結算等網絡從業者,這也說明,網絡從業人員要嚴格依法提供服務,切莫越過法律紅線。

普法提示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從業人員逐漸增多,非法獲取信息數據的灰色產業鏈也逐漸形成規模。隨著立法的完善,一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也被納入刑法的視野,這也提示公民,在網絡上要規範自己的行為,遵紀守法,否則,一旦觸碰法律的紅線,等待自己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1] 《什麼是撞庫?》,載知乎網。

[2] 李遐楨、侯春平:《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認定——以法解釋學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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