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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影響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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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影響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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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根據經濟學理論可知,在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減少最低工資工人的雇傭數量。由勞動力供給和需求模型可知,當最低工資設定的標準高於均衡工資時,勞動力市場的勞動供給將會增加,而勞動力需求則會減少,此時勞動力供給將會出現過剩。有關勞動力市場理論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動力市場上的買方壟斷企業相對於工人而言有更加明顯的市場權力。
最低工資標準是政府部門干預勞動力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相對於單個企業而言,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是一種外生政策,是企業必須遵守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最低工資制度來保障勞動者權益,進而影響企業行為,從而實現政治目標。而企業必然會在滿足政府要求的同時,採取相應的對策以謀求經濟效益。這意味著雖然企業行為是企業戰略內生決定的,且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只是一個外在影響因素,但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
本書創新之處如下:第一,探究了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揭示了最低工資制度的負外部性;第二,考慮了在面對最低工資標準上浮時不同規模企業的企業行為的差異;第三,強調了國有股權在維護最低工資制度和管理企業行為之間的作用。全書寫作思路清晰,層次鮮明,重點突出,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對指導政府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政策以及企業應對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均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現代企業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之一,它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會考慮對社會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福利。要正確認識並科學管理現代企業,離不開對企業行為的準確把握。政府權力是企業行為的一個外在推動因素,它的存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促進了企業的部分行為。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政府部門干預勞動力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相對於單個企業而言,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是一種外生政策,是企業必須遵守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最低工資制度來保障勞動者權益,進而影響企業行為,從而實現政治目標。而企業必然會在滿足政府要求的同時,採取相應的對策以謀求經濟效益。這意味著雖然企業行為是企業戰略內生決定的,且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只是一個外在影響因素,但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
全書由十章組成,第一章對研究背景、研究意義、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等相關內容進行了系統描述;第二章對相關理論及現有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第三章至第九章從實證的角度探究了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不同行為的影響,並相應地提出了政策建議,其中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研究企業的生產行為,而第七章至第九章主要研究企業創新行為;第十章對全書進行了總結,並對最低工資標準方面進一步的研究方向進行了展望。本書創新之處如下:第一,探究了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揭示了最低工資制度的負外部性;第二,考慮了在面對最低工資標準上浮時不同規模企業的企業行為的差異;第三,強調了國有股權在維護最低工資制度和管理企業行為之間的作用。全書寫作思路清晰,層次鮮明,重點突出,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對指導政府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政策以及企業應對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均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如今,最低工資標準逐步攀升,無形之中增加了企業的雇傭成本,尤其是工資水準低的企業飽受影響。若同行競爭者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並無明顯變化,意味著企業競爭壓力會增大。最低工資標準雖然會對企業產生一定的負面衝擊,但也會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提高生產率。基於達爾文主義的適者生存論,外部競爭壓力會驅使企業進行變革和創新。這也符合效率工資理論假說,即工人的勞動生產率與工資率呈正相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提高企業員工生產率。因此,探究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無疑對企業發展與市場平衡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限於筆者水準,書中定有不當之處,懇請讀者多提寶貴意見。
李後建

書摘/試閱

根據經濟學理論可知,在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減少最低工資工人的雇傭數量。由勞動力供給和需求模型可知,當最低工資設定的標準高於均衡工資時,勞動力市場的勞動供給將會增加,而勞動力需求則會減少,此時勞動力供給將會出現過剩。有關勞動力市場理論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動力市場上的買方壟斷企業相對於工人而言有更加明顯的市場權力。
在買方壟斷假設條件下,合理地設定最低工資標準將有利於增加工資和就業(Manning,2003)。由於標準的勞動市場理論僅考慮了單一部門的勞動力市場,因此,大量的經濟學家並不認同這種做法。Gramlich等(1976)建議用兩部門勞動力市場模型來糾正這種做法,在兩部門勞動力市場上,其中一個部門通常被排除在最低工資標準的覆蓋範圍,而另一個部門則被最低工資標準涵蓋。因此,完整的經濟學分析應該同時考慮這兩個部門之間勞動力的流動性。同樣地,Mincer(1976)也構造了經典的兩部門競爭模型,該模型的結果表明,那些邊際產品低於新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人將被擠出最低工資標準涵蓋的部門,並在最低工資標準未覆蓋的部門尋找工作, 從而導致這些部門就業增加而工資降低。
近年來,大部分研究者傾向於利用Mortensen和Pissarides(2003)、Pissarides(2000)的匹配框架來分析最低工資標準的影響。在勞動力市場的搜尋和匹配模型中,就業機會產生的速度取決於工人的搜尋和企業提供的空缺崗位。
Flinn(2006)建立了一個連續時間搜尋環境下企業和工人之間的談判模型。該談判模型表明, 當工人搜尋的崗位與企業提供的空缺崗位相互匹配的比例內生決定時,由於勞動力市場流動性的增強,最低工資標準的設定會提高穩態就業率。Gravel等(2012)也使用搜尋和匹配框架檢驗了分割的勞動力市場情境下最低工資的影響。他們將分割的勞動力市場區分為兩個部門:一個提供最低工資的劣勢部門和一個提供談判工資的優勢部門。在他們的分析框架中,最低工資標準的引入必定會減少優勢部門的就業。不過,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也會減少劣勢部門的工作崗位。失業的增加並不只是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帶來的結果,也可能是其他一些因素混合作用的結果。例如,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能會增加失業的持續時間。然而,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 社會保障體系並不完善,政府不能提供較多的失業救濟金,因此,我們不能確定工資水準的降低會帶來大量的失業。
除了失業之外,其他一些市場機制和一般均衡效應也能導致最低工資標準覆蓋和未覆蓋部門較高工資的結果。例如,Saint-Paul(1944)指出,為了應對城市地區的高工資,企業的資本可能會流向農村地區,並增加這些地區的勞動力需求。
總之,對於不同工人群體而言,我們在理論上無法預測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雇傭結構調整的影響。基於此,我們轉向通過使用來自中國製造業企業的數據來檢驗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雇傭結構調整帶來的影響。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之間最低工資結構和覆蓋範圍的差異性,我們不可能得到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類似的經驗結果(Eyraud & Saget,2005)。
在勞動經濟學的經驗研究中,與本章最相關的可能是那些研究最低工資標準如何影響勞動力市場的文獻。然而,最低工資標準與勞動力市場之間的關係在學術界還遠未達成共識。1970年代, 規範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會減少就業數量,特別是那些低技能和新聘用的員工數量。例如,Gramlich(1976)研究發現,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惡化年輕人群的就業狀
況。Brown等(1982)利用美國的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發現,最低工資標準對就業具有消極影響,即最低工資標準每上調10%,將有1%~3%的青年群體被擠出勞動力市場。然而,Card和Krueger(1995)卻發現,新澤西餐飲業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增加就業,這與完全競爭模型的預期是相反的。不過,1970年代以來的相關文獻約有80%以上的經驗證據支持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消極影響就業的結論(Neumark & Wascher,2006)。
現有文獻除了檢驗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對總體就業的影響之外,還有部分文獻從實證的角度進一步檢驗了最低工資標準對異質性勞動力就業的影響。例如,Montenegro和Pagés(2004)利用來自智利首都聖地亞哥1960年至1998年的數據,檢驗了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對異質性勞動力就業的影響,他們發現最低工資標準每上調1%,男性就業概率下降0.017個百分點,而女性就業概率會上升0.046個百分點。不過,最低工資標準對所有低技能員工就業的影響並不明顯。Bell(1997)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對於哥倫比亞製造業部門而言,最低工資標準對就業有顯著的消極影響,不過,對於低技能的員工而言,這種消極影響更大。同樣地,Arango和Pachón(2004) 利用哥倫比亞的數據研究得出,最低工資標準對城市就業概率有顯著的消極影響,不過,對於女性、青年以及教育水準較低的群體而言,這種消極影響更大。
儘管有大量研究探討了最低工資標準對總體就業和異質性勞動力就業的影響,然而,鮮有研究利用中國的經驗數據探究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雇傭結構調整的影響。截至2017年8月月底,關於中國最低工資標準影響的研究大多局限於最低工資標準所帶來的就業效應,所持觀點莫衷一是,其中大部分學者普遍認為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對就業具有消極影響。例如,馬雙等(2012)利用1998年至2007年全國各市(地區、自治州和聯盟)最低工資標準數據與相應時間段內規模以上製造業企業報告數據匹配。利用這一匹配數據,他們提供的經驗證據表明最低工資標準每增加10%,製造業企業雇傭人數將顯著減少0.6%;王光新和姚先國(2014)利用中國2000年至2010年30個省(市、區)的面板數據研究了最低工資對就業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最低工資水準相對於社會平均工資每提高10%,非正式職工的就業在社會總就業中的比例下降約2.3%。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在不同的條件下,最低工資標準對就業的影響具有明顯的異質性。在考慮地區差異條件下,Wang和Gunderson(2011)提供的經驗證據表明,對於中國經濟增長相對緩慢的地區和非國有企業而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給就業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而對於中國東部地區而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對就業的消極影響並不顯著(Wang & Gunderson,2012)。Fang和Lin(2013)發現,對於更加繁榮的中國東部地區而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對就業有顯著的消極影響,並且它對女性、年輕群體和低技能工人的就業有更加強烈的消極影響。同樣地, 楊翠迎和王國洪(2015)也考慮了在不同地區條件下,最低工資標準對就業的影響, 他們發現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會給中部帶來相對較大的就業促進效應,給東部帶來相對較小的就業促進效應,而給西部的就業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在考慮城鄉差異條件下,Ding(2010)研究發現,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會顯著減少中國農民工的就業,而對城市居民就業沒有影響。在考慮部門性質差異的條件下,向攀等(2016)利用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微觀數據,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2004年以來,最低工資標準對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就業的影響,他們發現最低工資提高使得失業者向非正規部門流動,而非正規部門的勞動者向正規部門流動,最終有利於勞動者在正規部門的就業。
本章的貢獻在於通過探討中國情境下最低工資標準如何影響企業雇傭結構調整,豐富了發展中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影響的相關文獻。本章的研究結論為如何解決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引發的勞動力市場上女性就業歧視問題以及人力資本投資問題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決策依據,同時也為科學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提供了有益的政策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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