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第三版)(簡體書)
- 系列名:21世紀國際法學系列教材
- ISBN13:9787300275062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作者:王傳麗; 史曉麗
- 裝訂/頁數:平裝/463頁
- 規格:24cm*17cm (高/寬)
- 版次:三版
- 出版日:2019/10/15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王傳麗
北京大學西方語言文學系英語專業學士學位;吉林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法學博士學位。1983—1984年借調經貿部(現商務部)條法司參加我國《外貿法》、三資企業法起草工作。1990—1991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作高級訪問學者,並獲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派克外國和比較法學院頒發的結業證書。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際法學院院長,國際經濟法研究中心主任。
史曉麗
國際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WTO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次
第一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國際貿易法的主體
第三節國際貿易法的淵源和發展
第四節國際貿易法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範
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內容
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第二節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第三節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
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法律制度
第三節其他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律制度
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第二節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本法律原則
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協定
第七章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概述
第二節國際貿易仲裁
第三節國際貿易訴訟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貿易自由原則(Free trade)是指各方通過談判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WTO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領域均規定了貿易自由原則。其中,在貨物貿易領域實現貿易自由化的措施主要是各成員方實質性消減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壁壘,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貿易自由化措施主要是開放各成員方的服務貿易市場。
(一)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減讓(tariff concessions)主要是指貨物進口關稅的降低或取消。進口關稅的高低直接影響一個國家的貨物出口量,尤其是高關稅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他國商品的進口。因此,降低進口關稅是實現貿易自由的重要措施。早在《哈瓦那憲章》和GATT1947談判過程中,各方曾討論關稅、海關手續、數量限制、補貼、政府採購等貿易限制措施的使用問題,最終達成的共識是,允許使用關稅和海關程式方面措施,限制或禁止使用數量限制、補貼、政府採購措施。因為關稅措施是穩定和透明的,可以通過談判逐步降低。海關程式方面措施也可以通過法律規則予以簡化和透明,使其最終不會構成具有決定影響力的限制。
關稅減讓是GATT自始就確立的貨物貿易基本原則,一直是各輪談判的重要議題。在烏拉圭回合中,各方達成了關稅減讓表,包括對進口產品關稅削減和約束的承諾。有些進口產品的關稅削減到零,約束關稅的數量也大大增加。
GATT1947/1994第2條、第27條、第28條對關稅減讓作出詳細規定,具體特點如下:
1.實行約束關稅
GATT實行的是約束關稅,即每一WTO成員給予其他成員的待遇不得低於(no less favourable than)所承諾減讓表(Schedules of Concessions)中規定的稅率待遇。關稅減讓表構成GATT的一部分,具有強制約束力,各成員必須受各自關稅承諾的約束,不得將關稅提高到超過減讓表所列稅率的水準,即稅率被約束。也就是說,關稅減讓表中的約束稅率是各成員承諾的最高稅率,成員方對相關產品徵收的關稅不得高於承諾稅率,但是可以低於承諾稅率。GATT對關稅水準的約束方式有以下幾種:①對現有關稅稅率進行一定幅度的消減,並對削減後的關稅稅率水準進行約束;②維持現行關稅稅率,不得提高;③對關稅稅率的最高水準進行約束,不得超過該最高水準;④對免稅待遇進行約束,對免稅品的稅率應保持為零。在上述減讓方式中,對關稅稅率的最高水準進行約束是一種相對較松的平均水準減讓方式,它可以是對單個稅目的關稅稅率水準作出上限約束,也可以是對一組產品的平均關稅稅率進行上限約束。在後一情況下,某種產品的關稅稅率可以超過最高限,但是,該組所有產品的平均關稅稅率不得超過最高上限。
根據GATT的規定,已約束的關稅稅率在3年內不得提高,但是可以在GATT規定條件下按照特定程式進行修改。即一成員只能在與其他成員談判並達成一致之後,才能對其約束稅率進行修改。修改關稅減讓表並不需要全體成員同意。根據GATT第28條第1款的規定,擬修改關稅減讓表的成員方必須與原議定減讓的成員方以及在產品供應上有主要利害關係(principal supplying interest)的其他成員方進行談判並達成修改協定,同時還要與和關稅減讓有實質利害關係(substantial interest)的成員方進行協商。當一成員方與原議定減讓的成員方相比在談判前的一段時期內在申請方市場上已經佔有較大份額,或者在申請成員不維持歧視性數量限制措施的情況下將佔有如此較大份額,並且該關稅減讓的修改將影響該成員的大部分出口貿易,才可以將其認定為“在產品供應上有主要利害關係的成員方”。“有實質利害關係的成員方”是指在擬修改關稅減讓表的成員方市場佔有重要份額或者在無歧視性數量限制措施影響其出口的情況下可以合理預期在該市場佔有重要份額的成員方。如果主要成員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但是有實質利害關係的其他成員對此並不滿意時,該其他成員有權在不遲於按照該協議採取行動後的6個月內、自部長級會議接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屆滿30日以後,撤銷先前與申請方達成的關稅減讓水準相當的減讓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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