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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試在‧必刑:分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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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書籍特色 
‧實務見解全面蒐集
本書搜尋近萬則實務見解(上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判決至高等法院座談會、判決,甚至精選各地方法院之重要判決,此外還附帶搜索司法院與法務部見解),整理關於各條文可能涉及的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各位讀者對我國實務見解有一定之認識。

‧學說見解重點直擊
本書顛覆一般參考書作法─將學說全盤整理,反而以有系統的將可能出現之學說考點,尤其應對司法官、律師新型態考法,以重點式寫作呈現在各位讀者眼前,使考生對於相關考點有一定解題思維。

‧修法時事重新編輯
本書統整最新修法資訊(例如108年5月29日、6月19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並針對一些重大時事考點,搜尋該實務之判決整理重點,以解析方式讓讀者擁有面對此隱藏性考題,快速直攻命題核心之技能。

‧國考試題一覽無遺
本書精選網羅截至108年8月司法特考前之八大國家考試類科
1.司律研究所
2.司法特考、調查局三四等
3.警察特考三四等
4.高普地特(法制法律廉政)
5.身心障礙特考
6.公務員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7.軍法官及國軍轉任
8.鐵路特考、海巡、移民

作者簡介

柳震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刑事法學組)
97年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一、 全國最大公職補習班
「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
刑法講師(98年開始執教,已執教10年多)
‧曾授課班級
台北保成、台北志光、桃園志光、新竹志光、台中學儒、台南志光、台南學儒、高雄志光、高雄學儒、屏東學儒、志光數位學院(基隆、政大、板橋、苗栗、台中、逢甲、草屯、員林、台南、高雄分校刑法講座)
‧授課類科
律師司法官、法研所、轉學考、司法調查局三四等、警察特考三四等、高普
地特(一般行政、人事


壹、五版改版重點說明
一、修法及實務見解說明
本次改版重點在於108年5月29日公布第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條條文;刪除第91、285條(另外同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3條條文;增訂第115條之1條文以及6月19日公布修正公布第185條之3條文,此部分將於本版一併增補修正,另關於108年5月29日公布修法對於刑分部分重點(此部分以畫底線註明)在於:
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二、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衝擊
亦有甚者,108年7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施行,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由此兩條文可知,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此部分筆者建議年代久遠還在對岸的判例,可以忘記),但是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易言之,原本查的到判決主文的判例,其效力降成判決等級,但是就考試而言,還是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是寫作上不得再寫判例等字樣,要改成判決等文字。筆者建議考生該降成判決效力之原判例還是不要輕易忘記,要記的回憶,如此分數才能出來。
 
 
三、考試制度變革
在這一年,我國考試制度之變革造成許多考生恐慌(108年司法四等監所法警類科改成選擇題型、司法四等書記官改成選擇申論混和題型、107年警察特考已改成選擇申論混合題型、106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申論題已改成一題100分),惟筆者堅信考試在變,實力不變,只有全面紮實的奠定刑法根基,就不怕考試變革的風吹雨打,一版出版以來,筆者堅持整理最新考題、搜尋最新實務見解與學說,就是要當各位讀者在國考路上那一個適格的幫助犯(筆者有雙重故意:幫助故意、幫助既遂故意),雖然書本有越來越厚的可能性,筆者還是在增刪文稿之間,維持讀者對本書期待之品質。
四、本書改版內容
本次改版收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7號有關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探討,此外亦收錄107年高等法院座談會論及至108年6月最高、高等法院具參考價值判決,此外本次改版收錄題目的部分至108年8月司法特考。筆者從寫作本書一版以來一直堅信「唯有全面認知學說實務見解,不僥倖猜題,不樣板式作答」才是快速上榜的捷徑,這幾年也獲得許多讀者熱烈回應,因此筆者持續不斷蒐尋最新學說、實務見解、考題這樣的方式來報答大家的支持。
五、未來刑分修法趨勢介紹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隨著電信及網路科技的發展,傳統賭博朝電信化、電子化順勢推進,賭博方式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在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路高度普及下,任何人只要擁有電信裝置、電腦及連網設備,均可輕易接觸賭博,易對社會治安及風氣形成負面影響,助長賭博歪風,進而造成更多人沉迷賭博,帶來諸多社會及家庭問題。對於參與對賭當事人而言,贏得賭局之一方,其取得財物形同不勞而獲,倘若時日一久,恐養成心存僥倖而僅欲以此方式獲取財物,以致不事生產,敗壞社會風氣。則本法對賭博行為之非難程度,自不宜僅因科技發展所致參與賭博方式變革而異。惟司法實務見解就本法現行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構成要件是否得以涵攝包括網路賭博之態樣互有齟齬,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構成要件明確性之要求,避免司法實務見解之歧異而造成處罰之漏洞,令有心人士遊走於法律處罰之灰色地帶,爰擬具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以維護刑法所保護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賭博之刑事責任,並酌作刑度及條文結構之修正。(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二、將沒收規定移列本章之末,俾利犯本章之罪一體適用。(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條之一)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他人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之賭博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270條之1
犯本章賭博之罪,其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貳、感謝
本書順利再版,感謝保成出版社胡經理大力相挺及總編彩華姐、責任編輯微晴、容嬿的校稿,排版、美編人員與宣傳嘉偉、保出小編們,讓本書以最好的品質送到各位讀者手中,又本書的豐富寫作經驗則要感謝全國最大公職補習班─志光、保成、學儒補習班給予筆者多年來的教學、改考卷之經驗(算一算,筆者至今教學11年,授課學生超過幾萬人,改題份數逾萬份),因此筆者深知許多類科考生之盲點,讓本書寫作不只是單純資料堆砌,而是多年來教學與改題經驗之傳授。如果喜愛本書之台北、台中、高雄地區讀者,歡迎至台北保成、台中學儒、高雄志光與我一同學習,課餘時間現場與我討論刑法學習上之問題或批改考卷;而台北、台中、高雄外地區之讀者,也歡迎至全國志光數位學院報名學習;喜歡在家中學習之讀者,也歡迎選擇金榜、超級函授。
執律師業部分,衷心感謝所長張律對我的照顧與提攜,所內的同事林律、黃律、洪律也在我辦理案子上的法律資訊分享,助理佩倫也在我奔波在外上課,協助我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讓我在執業的這一年順利成長。
在補教部分,真心感謝許多補習班長官、工作人員、老師、學長姐提攜與照顧,特別感謝民法常揚老師不論在教學與執律師業經驗之傳授與人生方面之提點,讓我受益甚多;還有要感謝當初提攜我進入補習班的揭揚學長,真的沒有你當年的大力推薦,就沒今天的柳震。
最後,當然要感謝父母親對我的養育之恩,希望弟弟妹妹在事業上也一切順遂。這一年來,恰逢老二出生,升格為二寶爸,讓我有許多新的人生體驗,也要感謝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寫此書改版時,費心照顧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勞),讓我寫作無後顧之憂,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最後,老話一句,本書「助」(祝)各位讀者金榜題名!
柳 震
於2019.10

目次

第一章 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一)/1
第一節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1
壹、殺人罪/1
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5
參、義憤殺人罪/8
肆、生母殺嬰罪/10
伍、加工自殺罪/11
陸、過失致死罪/15
柒、墮胎罪/16
捌、遺棄罪/19
第二節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35
壹、傷害罪/35
貳、重傷罪/37
參、聚眾鬥毆罪/40
肆、傳染花柳病罪/42
伍、妨害幼童發育罪/43
第二章 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二)/45
第一節 妨害自由法益之犯罪/45
壹、妨害自由法益特別規定之條文介紹/45
貳、強制罪/48
參、私行拘禁罪/54
肆、恐嚇危安罪/61
伍、侵入住居罪/67
陸、違法搜索罪/74
 
第二節 妨害性自主法益之犯罪/75
壹、強制性交罪/76
貳、加重強制性交罪/86
參、強制猥褻罪/100
肆、乘機性交、猥褻罪/116
伍、強制性交之加重結果犯、結合犯/122
陸、與幼年人性交、猥褻罪/124
柒、權勢性交罪與詐術性交罪/131
第三節 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135
壹、公然侮辱罪/135
貳、誹謗罪/140
參、侮辱誹謗死者罪、妨害信用罪/151
第四節 妨害秘密之犯罪/152
壹、妨害文書秘密罪/152
貳、竊視竊聽竊錄罪/153
參、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秘密罪/168
肆、其他洩密條文/168
第三章 非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171
第一節 財產犯罪之概說/171
第二節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犯罪/171
壹、竊盜罪/171
貳、加重竊盜罪/192
參、竊盜準動產/218
肆、搶奪罪、加重搶奪罪/219
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結合犯/225
陸、準強盜罪/231
柒、侵占罪、公益業務侵占罪/253
捌、毀損罪/268
 
第三節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犯罪/282
壹、普通詐欺罪/282
貳、電子詐欺罪/319
參、背信罪/337
肆、重利罪、加重重利罪/341
伍、恐嚇取財罪/346
陸、擄人勒贖罪/349
柒、贓物罪/354
第四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361
第一節 公共危險犯罪/361
壹、放火與失火罪/361
貳、放火相關罪章/372
參、公共道路安全破壞之犯罪/375
肆、不能安全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387
伍、其他公共危險重點條文介紹/440
第二節 侵害公共信用犯罪/451
壹、文書之概念/451
貳、偽造貨幣罪/456
參、偽造有價證券罪/461
肆、偽造變造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物罪、本罪章實質預備犯/470
伍、偽造文書罪/474
陸、偽造變造公文書/493
柒、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496
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499
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507
拾、業務登載不實罪/518
拾壹、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519
拾貳、偽造盜用(公)印章印文署押罪/521
 
拾參、偽造文書罪章之沒收/523
拾肆、準文書/526
拾伍、行使與偽造變造文書罪之競合問題/531
第三節 侵害善良風俗犯罪/538
壹、血親性交罪/538
貳、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539
參、公然猥褻罪/544
肆、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548
伍、重婚、通姦罪/557
陸、和誘略誘罪/563
柒、賭博罪/567
第五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573
第一節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573
壹、公務員賄賂罪/573
貳、圖利罪/593
參、枉法裁判罪/598
肆、濫權追訴處罰罪/599
伍、凌虐人犯罪/601
陸、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602
柒、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604
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606
玖、不純正瀆職罪/611
第二節 妨害公務執行/612
壹、妨害公務罪/612
貳、妨害考試罪/617
參、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618
肆、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620
伍、侮辱公務員公署罪/621
 
第三節 妨害投票罪/623
壹、投票受賄罪/623
貳、投票行賄罪/626
參、妨害投票正確罪/627
第四節 妨害秩序罪/636
壹、聚眾不解散罪/636
貳、聚眾強暴脅迫罪/638
參、恐嚇公眾罪/638
肆、煽惑犯罪或違抗法令罪/639
伍、參與犯罪結社罪/639
陸、挑唆包攬訴訟罪/640
柒、僭行公務員職權罪/641
捌、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642
第五節 脫逃罪/644
壹、脫逃罪性質/644
貳、脫逃罪/644
參、縱放或便利脫逃罪/647
肆、公務員縱放或便利逃脫罪/647
第六節 妨害司法權公正行使罪章/651
壹、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651
貳、湮滅刑事證據罪/655
參、本罪章免責事由/659
肆、偽證罪/661
伍、誣告罪/670
 
第六章 電腦犯罪專論/681
壹、入侵電腦罪/681
貳、無故取得及毀損電腦罪/683
參、電腦干擾罪/686
肆、製作毀損性電腦程式罪/686
伍、其他/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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