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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厚細(第5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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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厚細(第5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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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刑法全厚細》第五版更新並補錄了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性文件50多件,增加腳注150處,改寫條文注釋30多處,增加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涉刑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或要旨,同時修正紕誤數處,共涉及刑法條文約80條。經過修訂,《刑法全厚細》第五版比上一版增加了篇幅約90頁。為方便讀者使用,解決難以攜帶等問題,本書第五版採用了字典紙,使書本厚度減少了約三分之一,大大增強了本書的實用性和美觀性。

目次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刑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處理】


第十一條【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 十 八 條【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 二 十 條【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無限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避險過當】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 三 十 條【單位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處罰】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類別】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限制】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管制守則】


第 四 十 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判決與核准】


第四十九條【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條【死緩變更與減刑限制】


第五十一條【死緩及變更後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範圍】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 六 十 條【債務償還】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依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財物的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判前數罪並罰】


第 七 十 條【判後漏罪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後新罪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守則】


第七十六條【緩刑考驗】


第七十七條【緩刑撤銷】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 八 十 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假釋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守則】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假釋撤銷】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期限】


第八十八條【無限追訴期限】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 九 十 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


第九十二條【私有財產】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適用範圍】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


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


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


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


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


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


爆炸物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理】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


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犯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規定】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


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全厚細(第五版)


目錄 / 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職務侵佔罪】


【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單行刑法第一條)【騙購外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已刪除)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罪】


【詐騙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稅收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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