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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鴻踏雪:香港基本法實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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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鴻踏雪:香港基本法實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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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997年7月1日,《基本法》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透過《基本法》,一國兩制的構思得以落實,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維持普通法法制。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見證著香港憲制翻開了新的一頁,經歷過《基本法》在實踐中出現的法律爭議和訴訟。本書精心挑選梁愛詩在任時以及卸任後發表過的講辭,內容圍繞「一國兩制」概念和有關《基本法》條文的爭議,帶領讀者回顧《基本法》實踐之路。

在爭議鬧得熱烘烘的日子,說道理講理據從來不易讓人聽見,但《基本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礎,爭拗激動過後,作者希望大眾都能靜下心來,透過文字,重溫她多年來就不同法律爭議事件所述說的法律理據,疏理出《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之間的關係,使香港法治制度得以按《基本法》繼續維持健全。
*******
我相信,本著作的出版能夠讓不同界別的人士重新省思和深入理解《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董建華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

此書的演辭,從她的角度透視香港在過去二十年,如何在新的憲制秩序下面對種種挑戰,是具重大價值的歷史紀錄。
李國能
香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1997–2010)

作者簡介

梁愛詩

大紫荊勳賢,JP。1967 年通過英國 College of Law, Guilford 完成律師課程,取得英國律師資格, 1968 年初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執業。1988 年獲香港大學法律系碩士學位。自 2004 年以來獲中國政法大學、英國華威大學、香港樹仁大學及香港科技大學頒授榮譽法學博士學位,並獲香港大學頒授榮譽社會科學博士學位。
梁愛詩 1993 年被委任為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1997 年香港回歸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華人律政司司長,2005 年 10 月 20 日辭去律政司司長職務。自 2006 年至今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同時亦為香港姚黎李律師行之顧問律師。

導言
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第六屆香港大學生軍事生活體驗營」座談會上發言,2016 年 8 月 9 日
第一部分:一國與兩制的體現及關係
1. 《基本法》建立的新憲制架構,香港大學聖約翰學院高桌晚宴上致辭,1999 年 11 月 1 日
2. 《基本法》實施十周年情況,發表於香港電台「香港家書」節目,2000 年 4 月 8 日
3. 《基本法》與憲法釋義,「從比較角度看基本法的實施」憲法研討會歡迎辭,2000 年 4 月 28–29 日
4.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踐經驗,澳洲「中國和平統一與世界和平—全球反獨促統大會」上致辭,2002 年 2 月 22 日
5. 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下的延續,中國政法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儀式上致辭,2004 年 12 月 27 日
6. 從法律方面論述「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英國舉行的倫敦香港協會會員午餐會上致辭,2005 年 1 月 24 日
7. 香港法例解釋的原則與實踐,香港公開大學中國法律學會第七次學術研討會上發言,2008 年 11 月 29 日
第二部分:兩制的法律衝突
司法管轄權
8. 從法律角度解釋為何張氏和李氏兩案應在內地受審,立法會就香港特區司法管轄權議案之辯論中致辭,1998 年 12 月 9 日
9. 香港特區與內地、澳門、台灣的司法互助狀況和發展,北京「中國區際法律問題研討會」上發言,2005 年 9 月 4 日
居留權
10. 終審庭判決引申的問題和最終決定釋法的原因,立法會內務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言,1999 年 5 月 18 日
11. 終審法院居留權判決提請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和恰當性,立法會上針對居留權問題的動議辯論中致辭,1999 年 5 月 19 日
12. 解釋人大就居留權問題釋法不會偏離「一國兩制」原則,立法會上針對居留權問題的動議辯論中致辭,1999 年 5 月 26 日
13. 終審法院權威受尊重,以律政司司長身份撰寫並發表之文章,2001 年 2 月 3 日
14. 雙非母親來港產子的問題,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席身份撰寫並發表之文章,2012 年 3 月 6 日
政治體制
15. 人大釋法否決 2007 及 2008 雙普選之決定的適當性,回覆嶺南大學學生會之覆函,2004 年 4 月 3 日
16. 人大就 2007 及 2008 雙普選釋法之權力和理由,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提出的針對人大否決2007 及 2008 普選的動議辯論中致辭,2004 年 5 月 19 日
17. 有關行政長官任期,以律政司司長身份發表的聲明,2005 年 3 月 12 日
18. 政府為何須就《基本法》第 53 條第 2 款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以律政司司長身份撰寫並發表的文章,2005 年 4 月 18 日
19. 有關人大釋法的合憲性及其於 2004 年 4 月 26 日的決定,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國雄議員提出的有關人大釋法的動議辯論中致辭,2005 年 5 月 11 日
爭議小結
20. 有關涉及《基本法》的訴訟,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舉辦的「《基本法》頒佈 13 周年研討會」上致辭,2003 年 4 月 12 日
21. 回應在香港專業進修學校講座上的言論所引起之爭議,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陳述書,2012 年 11 月 27 日
22. 從幾個案例看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發展,「『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和發展」學術研討會上致辭,2013 年 3 月 26 日
第三部分:人權與自由
23. 香港法律制度的延續,英國牛津大學亞太同學會上致辭,2001 年 3 月 4 日
24. 法治和人權—回歸四周年,香港日本文化協會午餐聚會上致辭,2001 年 7 月 5 日
25. 從法律角度看《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建議,香港報業公會午餐會上致辭,2002 年 10 月 17 日
26. 有關《基本法》第 23 條諮詢和新聞自由,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和大公報合辦的「方方面面看《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研討會上發言,2002 年 10 月 28 日
27. 就律政司維持法治的責任和落實《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工作,回應信報財經月刊 8 月號〈香港立法問題的癥結—訪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一文,2003 年 9 月 3 日
28. 司法覆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正面影響,香港公共行政學會成立 15 周年午餐會上致辭,2005 年 9 月 26 日

目次

第一章 眼中天地久沉昏
第二章 烽火連天創《七月》
第三章 鎖鏈不能屬於我
第四章 延安講話和《希望》
第五章 時間真的開始了
第六章 山雨欲來風滿樓
第七章 忍看朋輩成新囚
第八章 弄文罹禍可銷骨
第九章 我花開罷百花殺
第十章 我饑渴勞累困頓
第十一章 無端狂笑無端哭
第十二章 見我鬚髮醉嵯峨

書摘/試閱

第一部分 一國與兩制的體現及關係
特區成立轉眼接近 20 年,回想 80 年代中英就香港前途談判時,鄧小平先生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構思,並透過草擬及落實《基本法》,讓香港繼續保持普通法制度。《基本法》對香港來說是甚麼?它是一國兩制的具體體現,為香港建立了新的憲制架構,也為一國之下的兩個社會及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雖然兩種法律制度在各自的管轄範圍中獨立運作,但並非完全互不相干。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歸祖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特別行政區。自當天起,《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憲法文件,並根據其規定,在港實施「一國兩制」。《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息息相關:《基本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認並實行「一國兩制」此一政策方針;「一國兩制」則為同一國家下的兩個社會及法律制度奠定基礎。
《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中國後,其原有法律—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了跟《基本法》本身相牴觸者外,一律予以保留。這代表在 1997 年後,在中國之內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這聽似不可能發生的情況,正正因着《基本法》而得以實現。它既是香港特區的基本法律,也是全國性法律。它的存在就像是一塊齒輪,連接起兩個法律制度,並使它們各自得以順利運轉。
《基本法》頒佈以來,關於它的訴訟接連不斷。有人質疑是否當初草擬《基本法》時有欠周詳。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從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 1985 年成立,到 1990 年《基本法》正式頒佈,這看似短短的五年間,全賴有關的各界人士瞻前顧後,嘔心瀝血地出謀獻策,最後才能夠完成《基本法》的制訂。載於《基本法》內的 160 條條文,既是這群人的心血所在,也是香港市民的智慧結晶,因為制訂過程中所作的一百多處修訂,絕大部分是採納廣大民眾的意見而作出的。
需要解釋的是,《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法律,是香港法治的根基所在。我們的社會一天一天地進步,如果《基本法》因寫得太詳細,追不上社會的發展,而需要屢屢修改,便會失去其穩定性和可靠性,這種情況絕非政府以至普羅大眾所樂見的。因此,一些具體規定便要靠一般法例補充。我們可以把《基本法》比喻為骨骼, 把法例比作血肉,骨肉俱備,合起來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

本部分收錄的演講辭內容圍繞「一國」和「兩制」的體現,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一國兩制」是一個創新性的概念,古往今來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實行過;《基本法》本身也是一部憲制性文件,是專門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而制訂的。正因如此,我在這 20 年來走遍不同地方—從學校到電台,再從中國內地到外國—盡力抓緊每一次機會,向社會不同界別的人士,以及其他關注香港社會發展的國家,述說《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落實情況。這不單單是職責使然,更是我的使命。
1 1999 11.01
1997年7月1日,《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誥》和 《皇室訓令》,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憲法文件, 實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這新憲制架構的特色是甚麼? 《基本法》作為內地法律制度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 交匯點,其面對的挑戰和前景又如何?

各位嘉賓:
我很榮幸得到 貴學院邀請在你們的高桌晚宴上講話。
我樂意應湯顯森院長的邀請,以《基本法》建立的新憲制架構為題,作一短講。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無疑為香港的憲制架構帶來改變。《基本法》在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憲法文件。《基本法》是根據 1982 年的《中國憲法》第 31 條制定,它實現了「一國兩制」這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的原則。這個新憲制架構的特色、面對的挑戰和前景,是公眾極感關注的議題。今天晚上我將與各位談談個人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延續與改變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區 訴 馬維騉﹙1997年﹚HKLRD761 [1] 這重要案例中裁定,《基本法》的主題之一是有關原有制度的延續。《基本法》第 5 條訂明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 50 年不變。此外,《基本法》第 8 條規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第 16 0 條對上述第 8 條作出補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基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人大常委會遂按《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 在 1997 年 2 月通過採用香港所有的原有法律,但不包括 24 條部分或全部牴觸《基本法》的條例。
雖然香港特區繼續沿用所有「原有法律」,但我們不該因此而忽視了香港回歸所產生的憲制改變。
在156年的殖民地統治中,香港從來沒有一套成文憲法,規管各種制度和政策。《基本法》改變了這種情況,把《聯合聲明》所闡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政策,寫成憲法條文,規定了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和功能,列明市民的權利和責任。此外,《基本法》一如其他成文憲法,地位凌駕其他本地法例;《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
《基本法》:兩種法律制度的交滙點
回歸後,香港的法律制度成為中國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一。《基本法》不但實現了這點,還調節了兩種制度的關係。《基本法》除了是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外,也是全國性法律,對中國其他地區均有約束力。
此外,少數「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也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載於《基本法》附件三,目前共有 11 條,包括《國籍法》和《國旗法》等。雖然兩種法律制度在各自的管轄範圍中獨立運作,但也不是完全互不相干的。《基本法》正好是兩種法律制度的交滙點。
解釋法律
今年所出現的解釋《基本法》問題[2],突顯了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根據普通法制度,法院在判案時對法律作出解釋,這些解釋可成為案例,對其他法院具約束力。這種方法繼續適用於所有在本地制定的法例。那麼,屬於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又如何呢?
內地的法律制度比較接近大陸法系,由立法機關—而非法院—擁有最終解釋權。內地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在 1985 至 1990 年的《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設計了一個能夠照顧兩套不同釋法制度的辦法,納入現時《基本法》第 158 條,內容簡而言之包括: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
‧ 《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但在解釋前需要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 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條款自行解釋,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應先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解釋的憲法權力,是來自《中國憲法》第 67 條第 4 款及《基本法》第 158 條第 1 款。《中國憲法》第 67 條第 4 款訂明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而《基本法》第 158 條第 1 款也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按照上述條文,即使終審法院沒有提請,人大常委會仍然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也是根據上述條款的權力,在 6 月 2 6 日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不過,我們必須明白,人大常委會實際上甚少行使釋法權。各位也應該知道,特區政府已重申只會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才會尋求釋法。我相信各位會同意,居留權問題確是極為例外的情況。
特區政府尋求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決定,曾經引起一番爭議,但我們應該從正面去理解這番爭議。有爭議表示社會上有不同意見,確證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社會,人們的言論自由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政黨、專業團體、學者以至普羅市民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相反的意見,政府也以開明理性的方式盡量向市民解釋政策。政府是以負責任的態度,為全體市民的長遠利益作出決定。我要強調的是,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是得到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和市民的支持,而我們所接觸的外國政府均表明理解我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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