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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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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09年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絡輿論引導規律研究》後,我逐漸發現網絡輿論引導規律既不完全是技術層面的網絡傳播問題,又不是單純的服務型社會建設或民主政治建設層面的意見交流協商問題,而是架構于且決定于社會發展、政府公共服務建設和網絡傳播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網絡傳播規律不僅包含網絡傳播特點、輿論傳播機制和網民參與規律等內容,而且政府必須將網絡輿論引導納入法治建設軌道,依法引導網絡輿論。在課題結項稿中我專門寫了“法制建設”一章。後來,課題結項稿送交解放軍出版社出版,軍隊網管辦專門審讀了書稿,并出具了審讀意見。意見對“法制建設”內容做了充分肯定:“本書研究的不僅僅是現實操作層面問題,更是著眼法規體系建設,圍繞如何依法治網、依法管網、依法引導管控網絡輿論等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和設想,可以作為研究成果提供給網絡建設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立法部門參考使用。”在課題結項出版后,我們對網絡輿論引導法制建設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即《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因此,《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是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絡輿論引導規律研究》的延伸研究成果。
本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網絡立法活動十分活躍,《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參考了學術界對各國網絡立法的研究成果。作者赴美國北佛羅里達大學、日本同志社大學開展學術交流期間,就《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的一些觀點與河崎吉紀教授、伊藤高史教授等外國同行做了比較深入的探討。

作者簡介

林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韜奮學者。先后擔任中學教師、縣人大常委會秘書和軍事院校教授。主持完成國家課題、上海市課題、軍隊課題和上海市教委課題8項(含委托課題)主持國家重大課題子課題、教育部重大課題子課題2項。出版《網絡輿論引導論》《網絡傳播與法治》《網絡傳播媒介導論》《新聞侵權導論》等專著12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0多篇。4次獲得軍隊寫作成果獎、上海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和宣傳成果獎一、二等獎。

夏夢穎,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助理研究員。參與國家課題、省部級課題、上海市教委課題4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多篇。

目次

第一章 網絡輿論引導法制建設
一、始終堅持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一)以禁止性立法形式加強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二)網絡立法適應網絡技術進步和網絡傳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頒布或修訂法律法規,堅決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三)網絡意識形態安全表現為若干具體的公共話題,網絡輿論引導法制建設從制度層面及時回應這些公共話題
二、始終堅持傳播渠道規制和傳播內容規制并重的立法思路
(一)對網絡輿論傳播機構和個人進行分類規制
(二)對網絡傳播禁止性內容及救濟措施做了梯度式規定
三、堅持以網絡媒介業務劃分為基礎的網絡立法模式,加快網絡輿論引導法治化建設
(一)網絡基礎性立法與網絡言論規制相結合
(二)網絡釋法與網絡立法相結合
(三)加快立法進程,集中規范網絡言論的突出問題
四、把維護公權力和保護私權利相結合作為網絡立法原則和目標
(一)網絡立法維護公權力
(二)網絡立法保護私權利

第二章 法律的適用性與普適性
一、網絡公領域與私領域界限模糊
(一)網絡公領域
(二)網絡私領域
(三)網絡公領域與私領域趨于模糊
二、引導主體的法律適用性
(一)引導主體角色的法律適用性
(二)引導主體公共職能的法律適用性
(三)引導主體功能的法律適用性
三、技術創新消解法律的適用性
(一)網絡技術創新超前于網絡立法
(二)網絡技術消解傳統的法律因果歸責原則
(三)網絡技術消解傳統的輿論引導規定

第三章 網絡表達權
一、網絡表達權探源
(一)網絡表達權法源追尋
(二)網絡表達權內涵
(三)網絡表達權與言論自由權
二、保護網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一)公權力與網絡表達權的張力
(二)法理溯因
(三)實現網絡表達權的法律路徑
三、限制非法言論傳播
(一)網絡非法言論分類
(二)互聯網非法言論的危害性
(三)web2.0環境下政府限制非法言論傳播面臨挑戰
……

第四章 網絡知情權
第五章 網絡監督權
第六章 加強網絡法治建設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網絡輿論引導法律規制研究》:
一、網絡表達權探源
(一)網絡表達權法源追尋
表達權的法律保護經歷了自然法中人們對表達自由的認可,實在法中對言論自由權保護的過程,最終實現對表達權全面的法律保護。
表達自由是人們通過某種形式表現自己的思想、觀點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更好地實現表達自由,人們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表達自由的權利屬性,即法律賦予公民表達權。然而,法律對表達權的確立和保護受傳播媒介發展水平的限制,在言論表達方式主要是語言、文字的時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將包含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言論自由權規定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認為言論自由權是公民行使其他自由和權利的重要保障。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把言論和出版自由列為首要的公民權。在此之后,言論自由權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憲法的認可和保護。根據荷蘭學者統計:截至1976年世界上142部成文憲法,124部規定“發表意見的自由”(87.3%);56部規定“觀點和思想自由”(39.4%);16部規定“出版自由”(11.3%)。①正是由于表達權與言論自由權的密切關系,我國很多學者直接將表達權翻譯成言論自由權,經常將表達權與言論自由權作為同一概念使用。
傳統社會,法律把平面媒體作為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的主要表達渠道加以保護,伴隨廣播、電視等新傳播技術的普及,言論自由權保護已經無法滿足媒介形態日益多樣化的時代發展需求。由于表達權并不僅僅局限于言論自由權這一語言或者文字的表達方式,還包括通過其他可以將個人的思想和情感進行外化的表現形式。因此,比言論自由權所包括的權利和自由內涵更加豐富的表達權應運而生,法律亦將對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逐漸拓展為對表達權的保護。雖然,世界上很多國家沒有在法律法規中直接對表達權進行規定,但是均通過法律法規對包括言論自由權在內的一系列表達權進行了法律認可。我國也采用了這種模式保護表達權。從我國法律對表達權規定的實際情況看,我國承認言論、出版及一系列相關政治權利和自由,通過立法形式對“言論”進行了擴張性的解釋,賦予其表達權的內涵。也就是說,表達權應當等同于廣義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既包括有關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論自由的部分。
網絡表達權作為表達權在網絡時代的具體形式,進一步豐富和延伸了表達權權利體系,受到許多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由于歷史傳統、民族文化、社會背景差異,世界上對網絡表達權的保障方式并不相同。從歐美國家法律看,它們對網絡表達權的法律規定與保障模式各有側重。
一是德國模式。德國采取的是憲法和特別立法的保護限制相結合的保障方式。第一,憲法的直接保護和限制。《聯邦德國基本法》是德國憲法,德國通過《基本法》確立了本國表達自由保護的憲法基礎。《聯邦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1款規定:“每個人都有表達及傳播他們觀點的權利,通過書寫或其他可視化方式可以通過被允許的途徑獲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礙。”②“通過書寫或其他可視化方式”自然包含借助互聯網傳播信息。由于德國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具有對立法、行政、司法的直接效力。③這就意味著,德國法律允許法院直接適用憲法保護網絡表達權,網絡表達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可用于對抗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公權力。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邊界,網絡表達權也不例外。《聯邦德國基本法》對表達權做出限制,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所有的權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這些一般法律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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