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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構的世界:社會理論與國際關係中的規則與統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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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構的世界:社會理論與國際關係中的規則與統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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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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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作者相信在外交行為當中,國家間關係主要涉及規則和規制。他在書中描述了當代國際關係的行為準則,以及這些規則的來源,並通過借鑒多位跨學科思想

 

家的論點剖析了這些規則的內在涵義。本書第一部分從建構主義、法律、認知和秩序的角度討論了當代國際政治的規則,第二部分則以無政府主義、政治社會、國際政治和資源為視角論述了國際關係的基本秩序。

作者簡介

 尼古拉斯·格林伍德·奧努夫

佛羅里達國際大學榮譽教授,重點從社會理論角度研究國際關係理論以及國際關係思想史,在《我們建構的世界》中首次把“建構主義”引入國際關係研究。60年裡曾在四大洲的16所大學任教,出版7部專著(兩部與其弟弟合著).主編(含合編)5部,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牛津大學出版社2018年將出版其關於劃時代變化與現代世界的新著。

名人/編輯推薦

《我們建構的世界:社會理論與國際關係中的規則的統治》中作者相信在外交行為當中,國家間關係主要涉及規則和規制。他在書中描述了當代國際關係的行為準則,以及這些規則的來源,並通過借鑒多位跨學科思想家的論點剖析了這些規則的內在涵義。《我們建構的世界:社會理論與國際關係中的規則的統治》第1部分從建構主義、法律、認知和秩序的角度討論了當代國際政治的規則,第二部分則以無政府主義、政治社會、國際政治和資源為視角論述了國際關係的基本秩序。

《我們建構的世界——社會理論與國際關係中的規則與統治》一書於1989年出版,當時關注到這本書的學者並不多。作為在國際法與國際關係領域耕耘了二十年的學者,我當時雖然有些失望.但也並不感到驚訝。回首過往,現在我意識到,要不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這本書現在可能只會在一些圖書館裡被束之高閣了。第一個原因是書的標題以生動、令人難忘的語言概括了後來被稱為“建構主義”的主要前提。很多沒有讀過甚至沒有看到過這本書的學者,也藉用這個簡潔的描述,即“我們建構的世界''來意指建構主義關於國際關係的獨特見解。需要指出的是,我在這本書中還開啟了一個慣例,就是用“國際關係”這個詞的英文首字母大寫來(International Relations)表示國際關係這門學科,而小寫字母(interna-tional relations)表示國際關係這個領域。書的正題是我在完成了整個書稿之後才想到的。此前的題目為《社會理論中的規則、統治與國際關係》,我把它作為一個非常有描述力的副標題保留了下來。
《我們建構的世界》還把國際關係研究領域的學者引向了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建構主義作為社會科學領域的一個流行術語,恰好表達了我所認為的社會理論對國際關係研究影響的獨特性和重要性。後來.亞歷山大·溫特(AlexanderWendtl992:393)在他的研究中採納了這個術語,並表達了對《我們建構的世界》這本書的認可和致謝。再後來,有更多的學者效而仿之。因此,這本書在國際關係理論的發展史上至少還是產生了一些影響。建構主義最終與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一起成為研究國際關係的主要理論,當然這更多是由於溫特的影響,他的影響由於一些原因比我的影響大;學術界對一時之風和學術時尚的追從也是一個原因。但是,我認為這種發展並不值得稱道,因為這樣做把那些認為自己既不屬於現實主義又不屬於自由主義的學者們都歸為建構主義者。建構主義者們採用不同標準對建構主義進行分類就證實了建構主義者內部的不一致性。
簡言之,《我們建構的世界》這本書的名字為人熟知,但是多年來真正閱讀它的人並不多(甚至很長時間此書已不再版)。本書借鑒批判理論和後實證主義,尤其不投美國學者的學術興趣所好。但是,它又在美國出版,而且國際關係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又都生活在美國。在美國,當時建立在經濟學模式基礎上的實證主義社會科學已經在主要的研究機構和大學居於主導地位,幾乎沒有人注意到後實證主義,更不用說注意到像《我們建構的世界》這樣一本與眾不同的特殊著作了。隨著國際關係研究全球化的加速,很多學者才意識到需要重新閱讀這本書。這些學者多數不是來自美國,他們對實證科學持質疑態度,認為它是“美國霸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因此,《我們建構的世界》現在被認為是對抗霸權運動中的一個有力武器,這也是為什麼本書的讀者遍布歐洲、拉美和亞洲的一個原因。
那麼,本書在首次出版時其特殊之處到底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現在它還是很獨特嗎?還是說是世界(不包括美國)的發展最終趕上了呢?顯然.我的任何回答都是主觀的,也是為了自圓其說。不過,自從這本書出版以來,我就一直在進行這個領域的研究,也在參與、觀察。而且,讀者們也可能會發現我作為一個局內人對加深國際關係理解的研究視角興趣獨特。當然,每位這本書的讀者也在為這個領域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我個人以為,這本書在三個重要方面有別於常規國際關係理論研究。從本書的副標題就可以看到這一點。首先,本書堅持社會關係中規則的重要性,人和人之間在任何地方無時無刻都存在這種社會關係。我花費了大量氣力讓讀者明白規則這個術語不僅僅是指法規或者法律。法規需要正式表述,要有法律依據,違反了法律法規要有專門的法律來懲罰。很明顯.沒有社會是完全依賴法規和法律而存在的,某些社會甚至根本沒有法規。

目次

中文版前言
英文版前言
導論
探索
范式
本書規劃
第一部分 規則
第一章 建構主義
起始之處
維特根斯坦的地位
結構化
第二章 法律與語言
實證主義
法律理論的局限
行事的語言
第三章 認知、判斷、文化
認知的普適性
規則能力
文化差異
第四章 秩序問題
法律與秩序
機制
修辭與特權

第二部分 統治
第五章 無政府的假定
自由主義
美德、權利與風俗
無內容的無政府狀態
第六章 政治社會
統治
霸權統治、等級統治和他治
博弈規則
第七章 世界政治
技能
權力政治
現代性的聲音
第八章 理性與資源
比較
手段、結果和利益
剝削
概要表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顯而易見,法律實證主義者依賴的是道德哲學領域的一個重要變化。康德是先鋒,在講英語的國家,法律實證主義者與功利主義同樣盛行。邊沁是法律實證主義的開拓者,同時也是一位功利主義者,他提出了一種特殊的道德原則,即"功利原則",該原則主要取決于想要的結果,而不是特定的知識。其他觀點也基本上如此。功利主義接受道德的多重性,即道德的相對主義,而其批評者認為這就等同于否定道德。
道德與社會規則也只能是它們所表明的事實,這種看法體現了一種本體轉變,就如同在認識論和倫理學方面的轉變一樣。自然有它的法則,就如同重力或是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們的影響——它們約束我們這一個事實——呈現給我們的就是必然的事實。一個落體、一次死亡:每個都是一個事實。每個事實,被認為如此,必須是具體的、可以識別的一個可實證體(positivity)。如果人類所做的事情,就如同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一樣是事實的話,那么它們都必須是可實證體。把它們稱為"事物"表示的是同樣的意思。
無論是自然現實還是社會現實都由可實證體構成,這種觀點與實證主義本體論相互關聯,也是科學方法所必需的。由于它必須強加于現實,這樣做就是把這種社會現實分為具體的、可以識別的實體,每一個和其他的有些相似,但不是與所有的相似。這種慣例化(conventionalizing)的步驟已經包含在實證主義概念形成的理念中,并由大衛·休謨完善,它通過聲稱發現了關于現實自然、可實證的構成部分而掩飾了其構成性特征。自然和社會現實由于都是以同樣的方式被社會建構而都呈現出自然性。
我在第五章會再討論休謨關于現實慣例化的步驟。這對法學和社會科學來說都留下了一種模糊的問題,在這之中客觀主義認識論和它的道德涵義以科學的名義被認為是想當然的.但是個體主義的本體論(回憶一下在上一章討論的吉登斯對各類范疇的劃分)則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與其他社會科學一起,法律實證主義所建構的法律從來沒有解決個體主義和集體主義本體論觀點之間的問題。在這些方面它們顯示出與自由主義共同的聯系。
個人(被習慣性地認為)是施動者,他們是獨立的,以目標為導向,且可隨機應變。同時,他們也是道德的施動者。他們自己決定要做什么,思考他們應該做什么。每一個具有實證性的行為都會影響其他行為,就像自然的實證性所產生的影響那樣。但是,其結果是產生某種集體意義,它作為一個整體起作用。實證主義法理學具有同樣的問題:我們想要什么樣的法律?法律實踐使他們決定他們將有什么樣的法律。同樣,其結果是一個運行的整體。我把它稱作一個特別的令人信服的操作范式,而它一般被稱為法律秩序。
法律實證主義者從邊沁開始把規則視為一種連貫的、可以即刻識別的語言形式,或是一個命令或是一個祈使語句(Bentham1948:330336)。在它們的范式中,規則總是表明它們所做的。它們總是以祈使的內容對行為提出要求。這些規則清楚地表明頒布這些法律的人的愿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祈使句都是規則。"給我拿一杯牛奶,,是一個祈使句,我將其"視為一個規則"。我這樣做是以具體的事例為基礎,主要是出于功利目的。約翰·奧斯汀(John Austin)把命令分為幾類,并重點研究具有一般應用性的那幾類。為了這幾類命令,人們提出了重要的問題:我有一種持久的、每次都不受功利目的影響的責任來執行這些命令嗎?法律實證主義的一般觀點是我確實需要至少遵守一些規則。責任是實實在在的(不是超自然的),那些規則也同樣是合法的。
現在我們明白實證主義法學理論希望解釋的內容了:法律為某種特殊的法律義務提供基礎。這種理論把我們帶到了規則之外,即法律秩序中。法律秩序的存在解釋了賦予規則的責任以及人們遵守規則的功利目的。這種秩序具有兩個特點:一個是頒布法律規則的能力,另一個是確保它們被遵守的能力。只要我要求的話,我也可能有能力確保你可以為我端一杯牛奶,所以法律秩序的特點一定是第一種。
實證主義法理學在此就遇到了一個困惑。如果某種秩序是一種法律秩序,因為建構這種秩序的規則是合法的,所以這種秩序也一定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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