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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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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乃係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所修正施行的二十四條條文,逐條釋義。內容除了包含公懲會的職權、組成、成員資格、審理之案件及行政監督等詳細解說外,更針對相關配合法官法修正之內容,以及變革後審理之程序加強闡述說明,使讀者能夠清楚釐清修法脈絡與重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是一門比較冷門且少人研究的法律,過去也少有人寫過專書。作者就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學識,執筆詮釋該法,引用相關法令詳加補充說明,用語淺顯易懂,深入淺出,期許能作為公務員者必讀之專書,達到知法而不敢犯法的效果,則我國政壇可弊絕風清,成為一個人民所期待的廉能政府。

作者簡介

吳天惠 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韓國外國語大學大學院國際關係研究科政治法學博士候選人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參事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外交部專門委員

外交部條約司一等秘書回部辦事

中華民國駐日本國、大韓民國大使館一等秘書

外交部條約司薦任科員、專員、第二科科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事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臺灣基隆、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查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查處候補檢察官

 

現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候補理事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律師

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婦女會臺灣總會榮譽顧問

全球和平聯盟臺灣總會監事

 俞序

吳天惠兄是我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的同學。他從小就聰穎過人,又勤奮好學自小學到高中都一帆風順、名列前茅,而就讀台灣大學法律系三年級時,便超前的考上高考司法官,後來還不斷力求上進,又先後完成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學位,真是令人羨慕不已。在經歷方面也是多彩多姿,除在司法界擔任過地方法院的檢察官、推事和院長外,又在司法院擔任過參事及第四廳廳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中途參加高考外交官考試及格,變更跑道,又擔任過外交部條約司的科長,專門委員、駐日和駐韓大使館的一等秘書,都才華出眾,卓越超群,在當時不但是一位不可多得的青年才俊,更是一位優秀而傑出的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雖然都是規定對於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應予以懲戒處罰的法律,但其目的則在維護官紀和提升行政效率、因為公務員是國家公權力的執行者,負責推行政令,其工作態度之勤惰,關係政務之成效,至深且鉅,因此對於工作不力,未克盡職守的公務員不得不施以懲戒,以資警惕,並因其有所警惕而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對於盡忠職守的公務員而言,有了懲戒制度之建立,藉以去蕪存菁,反而是一種保障。然而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都是一門比較冷門且少人研究的法律,過去也很少,有人寫過專著。天惠兄曾在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任職委員八年多,就其親身實務之經驗與豐富之學識,執筆詮釋該法,不但得天獨厚,駕輕就熟,秉其所長,引用相關法令詳加補充說明,深入淺出,使人人都能看得懂,是身為公務員者必讀之專書,而人手一冊,必能達到知法而不敢犯法的效果,則政壇可以弊絕風清成為一個人民所期待之廉能政府。國家幸甚矣。

上述二法之釋義,天惠兄早於年初即已脫稿,正欲付梓之際,適逢立法院著手修正是法,將公務員懲戒之審議程序,改採法院體制,進行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和辯護之制度,使被付懲戒人得有最後陳述之機會,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由於整個體制之變更,便牽一髮而動全身,原已殺青之全書就不得不改弦易轍,重新整修,因之無一次出書,故先將條文較少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釋義」部份投石問路,略試水溫後再決定其行止,善哉,善哉。屬文於我,我與天惠兄情同手足,曷敢推辭,爰不揣贅言,聊述其一二,以為引介。

 俞兆年 謹識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七月吉日於博大聯合法律事務所

 

 

自序

筆者曾先任檢察官、法官,嗣任外交官,復被筆者的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民生親屬、繼承編的恩師即當時的司法院戴院長火輝召回司法部門工作,曾任司法院參事、一審法院院長、司法院廳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退休後即登錄為執業律師,俱有審、檢、辯之經驗,且幸虧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任職期間有機會在中國文化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曾以「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研究」為題,制作博士論文,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確有繼續著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釋義」使一般人多瞭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但後來由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認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改採法院之體制,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改採法院之體制,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程序將採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法庭化之審判程序,似已成定案,遂暫擱置其著述想法,然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筆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因依民國一〇〇年七月六日公布之「法官法」規定,有關法官應受懲戒之事由將改由司法院所設置之職務法庭審理(第四十七條至第七十條),不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況走遍書局除為準備高普考、地方特考而編著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之公務員法參考書及司法院所印行之「公務員懲戒制度相關論文彙編」計三輯、司法研究年報第十八輯第二十三篇之「我國公務員懲戒問題之研究」參考書籍外亦甚難看到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專書,遂使筆者決心執行上開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確有繼續著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釋義」之想法。因此筆者相信本書已足以適合各界讀者進一步研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使用。

俗話說「百年好合」,筆者的內子蘇岡女士早年在新竹及台北執業律師,但當筆者奉派駐日使館一秘之時,放棄所愛的律師業務,攜兩個子女赴美均進哈佛大學求學,其犧牲不能謂不大,至今本書之出版,如另無內子之鼓勵,恐也很難實現,為此常怠其婦道盛德,令筆者永銘五內。

 吳天惠 謹識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五月二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施行之日

目次

俞序
自序
緒論
第1條 職掌及法律適用順序
第2條 委員長、委員之設置及委員之人數
第3條 委員長之資格
第4條 懲戒案件之合議審理及裁判;合議庭之審判長資格
第5條 獨立行使職權
第6條 書記廳之設置及職掌
第7條 通譯、法警、錄事及庭務員之設置
第8條 人事室之設置
第9條 會計室及統計室之設置
第10條 資訊室之設置
第11條 審判長之法庭指揮權
第12條 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
第13條 妨害法庭行為之處分及效力
第14條 代理人或辯護人妨害法庭行為之處分
第15條 妨害法庭行為之處分記明於筆錄
第16條 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之準用
第17條 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
第18條 行政監督
第19條 監督權人對被監督者之處分內容
第20條 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第21條 處務規程之訂定
第22條 本法之準用
第23條 現職雇員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缺至離職
第24條 施行日
附錄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二十年六月八日公布)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次修正
(民國二十一年六月公布)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次修正
(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次修正
(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公布)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次修正
(民國二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公布)
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次修正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公布)
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次修正
(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公布)
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次修正
(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公布)
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次修正
(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一二日公布)
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次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公布)
十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次修正
(民國一〇四年五月六日公布)
十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之變革與實踐
十三、法官法
(民國一〇〇年七月六日公布全文一〇三條,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十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五九號)
十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民國一〇四年四月十日一〇四年度鑑字第一三〇一〇號)
十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民國一〇五年三月十四日發布)
十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民國一〇四年八月七日發布全文及法規名稱;民國一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十八、法院使用錄影實施要點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發布)
十九、法院組織法
(民國一〇四年七月一日發布)
二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一〇五年三月十四日發布)
二十一、法庭旁聽規則
(民國一〇五年三月十四日發布)
二十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民國一〇五年三月十四日發布)
二十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
(民國一〇五年五月二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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