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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總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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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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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由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法條和注釋構成。
正文是該法的法條。重點是注釋,即關聯法規,這些法規涵蓋了該領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指導性案例、法院批復等。
本書編寫體例:
正文為每部法律的法條。
腳注為注釋每個條款的文件。注釋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
每個腳注中注釋文件的編排順序如下:
(1)總體順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類相同性質的文件中,按照發布的時間順序,從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時,考慮與所釋條款的相關性、對條款解釋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則排列。
(3)用以注釋的文件,按照注釋內容,根據需要或摘錄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錄為用以注釋的所有文件的名稱匯編,按照其發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本書不僅適合法學院學生在學習法律時作為參考書,適合正在復習、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學生作為輔導用書,而且也有利于從事實務工作的律師、法官以及公司法務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作為法條檢索書。

作者簡介

葛偉軍,浙江寧海人。現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校法律顧問。社會兼職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研究方向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到2001年就讀于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到2005年受國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的資助下就讀于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法學府,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至2006年為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實務經驗。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楊浦區信訪辦掛職鍛煉,任職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獲中美富布賴特研究學者項目的錄取,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問。
曾經出版專著《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國公司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譯著《英國信托法:成文法匯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國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訂譯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編著《本法律漫畫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學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發表論文若干。
葛偉軍,浙江寧海人。現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校法律顧問。社會兼職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研究方向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到2001年就讀于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到2005年受國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的資助下就讀于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法學府,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至2006年為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實務經驗。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楊浦區信訪辦掛職鍛煉,任職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獲中美富布賴特研究學者項目的錄取,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問。
曾經出版專著《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國公司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譯著《英國信托法:成文法匯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國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訂譯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編著《本法律漫畫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學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發表論文若干。

張亦昆,河南鄭州人。現為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法學府法學碩士研究生,專業為國際經濟與貿易法。本科畢業于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后免試直升本校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在校期間表現優異,曾獲得上海市普通高校畢業生、上海財經大學年度學生等榮譽稱號,并獲得獎學金多項。

名人/編輯推薦

★內涵專業,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便攜
★課堂學習 、司法考試、專業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閱、運用法律規范的便捷途徑

目次

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保險的定義
第3條 適用范圍
第4條 合法原則
第5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6條 專營原則
第7條 強制境內保險原則
第8條 分業經營原則
第9條 保險業的監管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節一般規定
第10條 保險合同、投保人以及保險人的定義
第11條 公平原則、自愿原則
第12條 保險利益原則
第13條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14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第15條 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第16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與不可抗辯條 款
第17條 保險合同格式條 款的說明義務與免責條 款的無效
第18條 基本條 款應載明的事項
第19條 無效的格式條 款
第20條 保險合同的變更及證明
第21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及例外
第22條 協助理賠義務
第23條 保險金的賠付義務與賠付程序
第24條 保險人拒絕賠付的通知義務
第25條 保險人的先行賠付義務
第26條 保險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27條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28條 再保險的定義
第29條 再保險合同的相對性
第30條 保險合同格式條 款的解釋規則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31條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及效力
第32條 誤告年齡的后果
第33條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的禁止及例外
第34條 訂立普通死亡保險合同的限制及其保單流轉
第35條 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第36條 繳付保險費的寬限期及逾期繳付的后果
第37條 保險合同的復效及未復效的后果
第38條 以訴訟方式請求人壽保險費的禁止
第39條 受益人的指定
第40條 受益人的順序及份額
第41條 受益人的變更
第42條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情形
第43條 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后果及受益權的喪失
第44條 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一)被保險人自殺
第45條 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二)被保險人犯罪
第46條 人壽保險代位追償權的禁止
第47條 保單不喪失價值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48條 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
第49條 轉讓保險標的的效力
第50條 運輸類保險合同解除權的禁止
第51條 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
第52條 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53條 減收保險費的情形
第54條 投保人的解除權及其效力
第55條 定值與不定值保險以及超額與不足額保險的效力
第56條 重復保險的定義及效力
第57條 防止與減少保險標的損失的義務
第58條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的合同解除權
第59條 保險標的的權利歸屬
第60條 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
第61條 被保險人追償權的放棄與限制
第62條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的禁止
第63條 被保險人對代位權行使的協助
第64條 查明及確定保險事故費用的承擔
第65條 責任保險的定義、賠付及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
第66條 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67條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與批準
第68條 設立條 件
第69條 注冊資本
第70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第71條 批準籌建保險公司的決定
第72條 保險公司的籌建期間
第73條 保險公司的開業申請與監管機構的決定
第74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批準機關與責任承擔
第75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與所需材料
第76條 分支機構設立申請的審查與決定
第77條 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
第78條 保險業經營許可證的失效
第79條 設立分支機構與代表機構的批準機關
第80條 外資保險機構之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限制
第81條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任職條 件及范圍
第82條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任職條 件
第83條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84條 保險公司的變更事項及批準
第85條 保險公司精算報告制度與合規報告制度的建立
第86條 保險公司經營文件的報送與保證真實義務
第87條 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文件的保管義務及保管期限
第88條 保險公司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聘請與解聘
第89條 保險公司的解散、解散清算及限制
第90條 保險公司的重整、和解及破產清算
第91條 保險公司破產后的清償順序
第92條 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
第93條 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注銷
第94條 公司法的適用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95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第96條 再保險業務的經營范圍
第97條 保險保證金的提取
第98條 責任準備金的提取
第99條 公積金的提取
第100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使用及籌集
第101條 低償付能力的保證
第102條 自留保險費的限額
第103條 大賠償責任及分保
第104條 危險單位的計算
第105條 依法辦理再保險
第106條 資金運用原則及形式
第107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及活動原則
第108條 關聯交易的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109條 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禁止
第110條 重大事項的披露義務
第111條 保險銷售人員的任職條 件
第112條 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
第113條 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合法使用義務
第114條 保險條 款與費率的擬訂原則
第115條 不正當競爭的禁止
第116條 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時的禁止行為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117條 保險代理人的定義
第118條 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第119條 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工商登記
第120條 公司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設立條 件
第121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高管的任職積極條 件
第122條 從業人員的從業條 件
第123條 經營場所、賬簿記載
第124條 保證金的繳付與使用及職業責任保險
第125條 個人保險代理的限制
第126條 保險委托協議
第127條 有權代理的效力及表見代理
第128條 保險經紀人的賠償責任
第129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130條 保險傭金的支付對象
第131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限制
第132條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變更條 件
第133條 相關條 款的適用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134條 保險業的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及目的
第135條 保險業監管行政規章 的制定
第136條 特殊險種之條 款與費率的監管原則及方式
第137條 違法使用條 款與費率的責任
第138條 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建立
第139條 可以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140條 保險公司未依法運用資金的責任
第141條 保險公司的整頓條 件、整頓組的構成及整頓公告
第142條 整頓組的日常業務監督權
第143條 整頓組的業務停止權
第144條 整頓結束
第145條 接管保險公司的條 件
第146條 接管組的組成及接管辦法
第147條 延長接管期限
第148條 接管終止及公告
第149條 被整頓或被接管保險公司的重整或破產清算
第150條 保險公司的撤銷與清算
第151條 強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披露信息的權力
第152條 保險公司股東關聯交易的限制與責任
第153條 約談保險公司高管的權力
第154條 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限制措施的條 件及措施類型
第155條 監管機構的檢查權與調查權
第156條 被檢查、調查單位或個人的協助義務
第157條 監管機構人員的廉潔義務
第158條 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與協助義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159條 未取得許可證從事保險業務的責任
第160條 非法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業務的責任
第161條 超出審批范圍從事保險業務的責任
第162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禁止行為的責任
第163條 保險公司違法變更公司重要事項的責任
第164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保的責任
第165條 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新業務或吊銷許可證的情形(一)
第166條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違反限制規定的責任
第167條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未分散職業風險或未設立專門賬簿的責任
第168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法設立分支機構或變更組織形式的責任
第169條 違法聘用保險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170條 違法轉讓、出借、出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責任
第171條 未依法保管、報送、提供或披露重要文件、資料與信息的責任
第172條 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新業務或吊銷許可證的情形(二)
第173條 保險從業人員因保險機構違法而應承擔的責任
第174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法從事保險業務的責任
第175條 外國保險機構違法設立代表機構及其違法經營的責任
第176條 從事保險詐騙活動的行政責任
第177條 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178條 阻礙行使保險監管權力的行政責任
第179條 保險監管機構限制及禁止從事保險事業的權力
第180條 監管人員違法監管的責任
第181條 嚴重違法時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182條 加入保險行業協會的權利與義務
第183條 其他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對本法的適用
第184條 海上保險活動對本法的適用
第185條 涉外保險機構對本法的適用
第186條 農業保險對本法的不適用以及強制保險對本法的適用
第187條 本法的生效時間

《保險法一本通》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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