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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與猶太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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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與猶太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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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詳述猶太教的核心特徵與關鍵人物,將猶太教作為一種活的宗教來探討
★牛津大學希伯來與猶太研究中心研究員諾曼·所羅門著
★猶太哲學與宗教學者、山東大學猶太教與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傅有德作序推薦

牛津通識讀本《猶太人與猶太教》著眼於猶太教在當代所表現出的諸般豐富性和多樣性,將它作為一種活的宗教來探討。書中主要敘述如下問題:自《聖經》時代,甚至自耶穌時代以來,猶太教有何變遷?猶太教包含哪些教派、哪些分支?它對現代性的挑戰有何回應?以色列的世俗政權如何化解政教衝突?對於猶太教的核心特徵與關鍵人物,諾曼•所羅門的介紹流暢易讀又富有洞見。這些關鍵人物既包括精神領袖、詩人、哲人,也包括異人,如試圖使教皇改宗的神秘主義者、阻止阿拉伯人入侵西班牙的柏柏爾人公主。

作者簡介

諾曼·所羅門,牛津大學講師,牛津大學希伯來與猶太研究中心研究員,學術研究主攻領域:猶太神學與哲學、《塔木德》。已出版著作包括《猶太教與世界宗教》(1991)、《分析運動》(1993)、《猶太教歷史辭典》(2006)、《亞伯拉罕的孩子》(2006)等。

名人/編輯推薦

所羅門這部通俗著作的出版​​對於勘誤糾偏,正確理解猶太教與猶太人是很有裨益的。

——傅有德

 

通過這本祛除偏見、予人啟迪的小書,諾曼·所羅門完成了一項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他讓讀者不斷投入,自己卻從不居高臨下;他不預設專業方面的知識,只要求讀者懷有思想上的熱忱;他引導我們穿越猶太人的生活與歷史,字裡行間饒有趣味。讀畢掩卷,你所體會到的不是閱讀後的疲倦,而是被點燃的熱情。

——拉比朱利亞·紐伯格

序言
傅有德
每一個民族都有獨特之處,於是,就有了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的區別。那麼,猶太人的獨特之處何在?
猶太人的先祖在世界上創立了第一個一神教,她置“河那邊”的巴比倫以及埃及人、迦南土著的多神崇拜而不顧,獨樹一幟地宣稱只敬拜一神,猶如鶴立雞群。後來的兩個最大的一神教,即基督教、伊斯蘭教,都是從主張一神信仰的聖經猶太教派生出來的。
古希臘米利都的哲人泰勒斯因為“仰望星空”而落入枯井,愛菲斯的赫拉克利特為了尋求事物的原因而寧願放棄王位,因為在他看來:找到一個事物的原因比做國王還好。希臘人愛智善思的理性主義傳統由於這些哲學家而得以確立。古代猶太先知則有另外一種智慧,它不是理性的,而是超理性的神啟。借助於神啟,先知們確信上帝存在;通過神啟,他們得到了神性的律法和勸誡。“起初,上帝創造天地。”《聖經》開宗明義就預設了上帝的存在。上帝和摩西立約,賜給猶太人律法,猶太人聽之、信之、行之。雖然猶太人信行猶太教的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但這個宗教傳統還是確立下來了。這是一種不同於希臘哲學的另類智慧。須知,雅典與耶路撒冷伯仲難分,“兩希文明”中的這一“希”(希伯來),在西方文明以及世界文明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絲毫不亞於那一“希”(希臘) ;只要稍微回顧一下西方乃至世界歷史,即可知道這一點是不刊之論。
聖經猶太教是基督教之母。但是,母子之間在歷史上卻長期不和,紛爭不斷。在教理層面,基督教信仰耶穌,信其為真神和救主;猶太人卻說,耶穌是人,不是神,猶太凡女瑪利亞豈能生出一個神來?救世主是有的,但不是耶穌,而是未來降臨的大衛王的一位後裔;其使命是在地上建立一個慈愛、和平、正義的王國;基督教說人有“原罪”,即人人因亞當和夏娃偷吃禁果而生來就有罪,信靠耶穌基督則可免罪得救;猶太人卻說,人人皆有自由意志,罪愆過犯皆因錯誤的選擇,人類始祖在伊甸園所犯之罪遺傳不到後人身上,故而無須信靠耶穌基督以免罪。基督教主張“道成肉身”、“三位一體”,猶太拉比們認為這樣的教義不可思議,不合邏輯,不合理性,故不可接受。在中世紀,猶太教與基督教曾經在巴塞羅那、巴黎、托托薩舉行過三次大辯論,基督教一方雖然強勢,但猶太教代表據理力爭,毫不示弱。
中國有句話叫“入鄉隨俗”,英語中也有“wheninRomeastheRomansdo”的說法。奇怪的是,多數猶太人並非如此。公元70年聖殿被毀,猶太人被迫流散到世界各地。在歐洲各宗主國里,猶太人依然信奉猶太教,而不改信佔絕對主流地位的基督教;他們仍然星期六過猶太教的安息日,而不星期天去教堂過禮拜日(主日);仍然留著鬍鬚、穿著異樣的服裝招搖過市,而不改裝易服;依然遵守其飲食律法食用“潔淨”的飯菜,而不吃“不潔淨”的豬肉、狗肉、無鱗的魚……可謂特立獨行,“入鄉而不隨俗”。
中國人善於求同存異。與此不同,猶太人則習慣於求異標新。有句話這樣說:“兩個猶太人,三個意見。”翻開猶太經典《塔木德》,滿篇皆見拉比們的爭論和不同意見。就連必須每日誦讀兩次的《祈禱文》究竟在哪個時辰背誦都各說各的道理。《聖經》中規定了613條律法,《塔木德》時期以及後來拉比們對它們的解釋卻難以歷數。猶太人喜歡並善於爭論,大事小節總要說出個所以然來。習慣成自然,這似乎可以說是猶太人的天性了。《聖經》中有所謂“上帝的選民”觀念,意思是說,以色列人或猶太人與外邦人不同,是上帝從萬民中挑選出來的“神聖的民族,祭司的國度”。到了現代社會,猶太人仍然相信,他們散居各地是為了把神性的律法傳播給“外邦人”,做“萬民之光”。
散居(Diaspora),在某種意義上說,是猶太人特有的現象。誠然,有相當數量的華人僑居海外。在倫敦、紐約、舊金山、巴黎、悉尼等許多大都市都有華人社區——唐人街或唐城。但是,海外的華人與散居的猶太人不同。海外華人不論何時何地都沒有喪失其祖國。即便在清末民初,中國積貧積弱,淪落到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境地,但畢竟還是一個有主權的國家。與此不同,散居的猶太人沒有祖國,可謂全民“大流亡”。根據《聖經》,以色列人曾經在埃及為奴四百多年,是民族英雄摩西於公元前1250年左右帶領他們逃出埃及的。公元前586年,尼布甲尼撒的巴比倫軍隊征服了猶大國,民眾被掠往巴比倫達半個世紀,史稱“巴比倫之囚”。公元70年,耶路撒冷的聖殿被毀。此後,猶太人又一次失去了家園,開始了史無前例的大流散,直到1948年復國,這次流散才部分地結束。
由於在異國他鄉遭遇反猶,飽受苦難,一些猶太人在19世紀末提出複國的理想,主張回歸故土,重建猶太國家。誰曾想,“癡人說夢”般的猶太復國主義竟然變成了現實。1948年5月,現代以色列國宣告成立了。我們不能不說這是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奇蹟。不僅如此,伴隨著復國的進程,希伯來語這一原先只在讀經和祈禱時使用的“死語言”也得以“復活”,成為現在以色列國的官方語言。這恐怕又是一個舉世無雙的奇蹟了。
苦難與成就往往是成正比的。與上述那些獨特性相聯繫,猶太人的成就也是獨特的,更準確地說,是卓越非凡的。據悉,自諾貝爾獎設立以來,猶太人獲得了20%的化學獎,25%的物理學獎,27%的生理與醫學獎,41%的經濟學獎,12%的文學獎。它們還獲得了38%的美國國家科學獎、25%的京都獎,27%的菲爾茲獎、38%的沃爾夫獎。馬克思是猶太人,他及其後繼者的“主義”改變了20世紀人類社會的走向;愛因斯坦被公認為是牛頓之後最偉大的科學家,柏格森、弗洛伊德、維特根斯坦、胡塞爾、馬斯洛、德里達、布伯、萊維納斯……,世界級的猶太思想家如同燦爛的群星;至於工商業鉅子,金融大王,就更是不勝枚舉了。
獨特的宗教,獨特的智慧,獨特的境遇,獨特的成就,凡此種種“獨特”,無不表明這樣一點:猶太人是一個獨特或可說奇特的民族。
獨特的猶太人創立了獨特的猶太教,獨特的猶太教塑造了獨特的猶太人。二者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因此,欲了解獨特的猶太人,必須了解獨特的猶太教;反過來也是一樣。那麼,怎樣了解猶太人與猶太教?讀猶太教經典《聖經》、《塔木德》,固然是牢靠的法門,但是,對於初學者,或僅想一般性了解猶太人和猶太教的讀者來說,《聖經》繁雜,《塔木德》卷帙浩繁,都不易入門。因此,通俗易懂、普及性讀本是社會所需要的。這樣的讀本內容簡化,篇幅短小,但不失精義;行文流暢,明白易懂,又不失準確。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諾曼·所羅門的《猶太人與猶太教》就很好地滿足了這樣的要求。
所羅門的這本小書除了具備上述特點以外,還有其他一些獨到之處。
首先,和其他多數猶太教概論性著作不同,書中許多內容是在和其他宗教,尤其是和基督教的對比中寫成的。這與猶太教和基督教之間既密切關聯,又有鮮明的區別,並在歷史上長期對立有關。無疑,這種寫法比單純介紹猶太教更易使讀者明了猶太教與猶太人的特點。
其次,這本篇幅不長的小書不僅通俗地介紹了猶太教與猶太人的基本知識,還包括了一些新穎的內容,例如猶太女性主義神學思想,猶太人關於墮胎、人工授精、安樂死、自殺等生命倫理問題的立場和觀點,讀來有耳目一新之感。
在過去的二十多年裡,猶太研究在中國蓬勃開展,湧現出了大批出版物。毋庸諱言,這些出版物未免良莠不齊,有的作品充斥訛誤。所羅門這部通俗著作的出版對於勘誤糾偏,正確理解猶太教與猶太人是很有裨益的。
2010年12月21日於山東大學洪家樓校園

目次

導言
1猶太人是何許人也?
2猶太教與基督教的分裂
3猶太教的發展歷程
4猶太人的曆法與節日
5精神生活——祈禱、沉思、《托拉》
6建立猶太家庭
7離開隔都絕境,進入社會旋渦
8 20世紀的猶太教
9歲月變換,“律法永恆”
附錄A:信仰原則十三條(由邁蒙尼德製定)
附錄B:改革派猶太教的《費城綱領》
索引
英文原文

書摘/試閱

第一章猶太人是何許人也?
西紅杮是水果還是蔬菜?無疑,植物學家說是水果,廚師說是蔬菜。西紅杮自己有何話要說呢?它要是想過這個問題,也許就像猶太人一樣,會感到相同的身份危機。只要人們想給猶太人戴上個名頭,一個種族、一個民族,或者一種宗教,這種危機就很容易出現。不管是西紅杮,還是猶太人,就其本身來說都不是那麼錯綜複雜,那麼含糊不清。但是,或水果、蔬菜,或民族、宗教,這類範疇對於其他食品和其他人群非常適用,用於西紅杮或猶太人則不那麼恰到好處。
大街上撞見一位猶太人,你如何認得出來?猶太人中,有白人也有黑人,有西方人也有東方人,有生來就是的也有後來皈依的,有篤信各種宗教的也有無神論者和不可知論者,有什麼辦法對他們進行總體概括嗎?猶太人總共有多少?他們生活在哪裡?
猶太人過去的身份
猶太人的身份問題是新出現的,這讓人有些意外。說起來,在中世紀的基督教世界中,這不是個問題。人們知道猶太人是怎麼回事。猶太人是一個“特殊的民族”,是“上帝的選民”,如《聖經》裡所說,他們是上帝選來傳達啟示的。但他們捨棄了耶穌,因而受到指責和詛咒,身份卑微,一直等到適當的時機,他們才會接受耶穌為救世主。中世紀晚期,基督教的預言自我實現了;基督教徒借助於政治權力,按照預言,真正地貶低了猶太人的社會地位。猶太人被限定在聚居區,被迫穿上顯眼的服裝,被排除於各種行會、職業之外,不得擁有土地,在佈道會上被誹謗為殺害基督的兇手,被控井中投毒(14世紀黑死病時期)、褻瀆聖體,被控殺害基督教徒的孩子並用他們的血過逾越節(即所謂“血誣案”),被控一個心存偏見的人所能強加到異族人頭上的幾乎每一種惡行。
看一看基督教,尤其是西方基督教宗教藝術中描述猶太人的方式,就很能說明問題,也相當令人震驚。12世紀之前,猶太人在體貌特徵上與其他民族沒有區別。後來,突然發生了變化,歐洲宗教藝術中的猶太人成了鷹鉤鼻子、蹼足,只要人們認為屬於惡魔面相的特徵,都會出現在猶太人身上;甚至到了20世紀,歐洲還有一些地區的民間堅信猶太人長角。其中的原因當然不是因為猶太人在12世紀神不知鬼不覺地變了長相、到現在又改回來,而是因為,基督教的肖像畫明確杜撰了猶太人與魔鬼之間的結盟。
甚至在啟蒙運動的衝擊下那個藝術體系崩潰之後,產生於中世紀“基督教世界”的老套路仍然持續了一段時間。就連伏爾泰這樣的啟蒙運動倡導者,也視猶太人為被上帝擯棄的民族和劣等種族。在教會的神學反猶主義(anti-Judaism)之後,又出現了種族排猶主義(anti-Semitism),其極端表現是納粹的“最終方案”:侮辱並在肉體上消滅“猶太種族”。
然而,納粹分子也遇到一個難題。1933年的時候,人們都能清楚地看出,猶太人並不長尾巴、生犄角,或者俱有其他不同於德國人(或者波蘭人,或者其他民族)的明顯特徵。所以,儘管戈培爾和他的宣傳機器在《先鋒報》上重印中世紀醜化猶太人的漫畫,猶太人的“常態”還是與憑空捏造的猶太種族特徵相去甚遠。紐倫堡的法律只得給猶太人下了個牽強的定義:只要曾祖輩中有一個猶太人,即有12.5%的猶太血統,就是猶太人。納粹黨用心惡毒,早期訂立的反猶法案,包括排擠、隔離、區別著裝在內的條款,都是以1215年教皇英諾森三世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決議為依據的;這類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於讓猶太人看起來與其他人不同,從而孤立他們,儘管在事實上,大自然不合時宜地把猶太人造就得與其他所有人非常相似。
猶太人以往對自身的看法
只要文化環境,包括基督教文化和伊斯蘭文化,堅持認為猶太人是“與眾不同的民族”,並且堅持立法確保這種隔離狀態,猶太人便會內化他們的社會狀況,並會用古老的聖經詞語來解釋這種狀況。他們自視為上帝的選民,是遠離故國、流浪在外的民族。他們認同壓迫者的說法,即他們是因罪而遭放逐。然而,他們據此所得出的結論不同於基督教徒和穆斯林所得出的。基督教徒與(範圍較小的)穆斯林認為,上帝對猶太人的懲罰是棄絕和拋棄,而猶太人自己的理解則是,這是對他們特殊的“受揀選”身份的確證,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他必責備”(《箴言》,3:12)。猶太人流亡時散居其間的那些民族,就像古代“不潔淨”的偶像崇拜者一樣,必須不惜任何代價抵制他們的誘惑,消除不良影響,直到某個時候,對世人無限仁慈的上帝會來拯救祂的民,證明他們無罪。
所以,整個中世紀,以及此後中世紀的觀念和社會結構持續存在的相當長時間內,猶太人根本沒有“身份認同問題”。猶太人自己的傳統與周圍的文化環境相互強化,在他們和他們地理意義上的鄰居之間劃下分明的界線。
當然,一直存在著一個模糊地帶,只不過微不足道,按照傳統的規範就可以輕鬆劃定。比如,猶太父母所生的孩子,幼時被敵人俘虜,並被撫養長大成為基督教徒,然後返回到猶太人圈子裡,他是什麼身份呢?要是(也許是頻頻發生的事)一個猶太婦女遭信基督教的士兵或領主姦污,她生下的孩子是什麼身份?回溯到至少古羅馬時代,那時的規範就很明確。猶太婦女生的孩子就是猶太人,猶太男子與非猶太婦女生的孩子不是猶太人,除非孩子正式皈依了猶太教。現在,在大部分猶太群體中,這個規範依然適用。不過最近,受男女平等思潮的影響,美國的猶太改革派教會決定,只要父母任何一方是猶太人,其子女在猶太社團中就享有完整權利,不需正式皈依猶太教。
第九章歲月變換,“律法永恆”
墮胎
猶太律法禁止墮胎,但不將墮胎視為殺人。既然墮胎不算是殺人,就出現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如果生育危及母親的生命,與其放任自然生產而累及母親的性命,就不如選擇墮胎。這條墮胎的基本原則,《密西拿》(見第27—28頁)中作了闡釋:“如果婦女難產,可以將胎兒切碎,一塊塊掏出來,因為母親的性命高過胎兒的性命。但如果嬰兒的大部分身體已經探出(生出來),就不能動(傷害)它,不能因為一條生命而不顧另外一條生命。”
乍看起來,分娩時的婦女所處的情形似乎近於遭到侵害者追殺的受害者,法律對此情形的規定是,受害者應該得救,即便為此而不得不殺掉追殺者。同樣的道理,即便“嬰兒的大部分身體已經生出來”,也得墮胎,因為這個嬰兒和胎兒一樣,也是“追殺者”。17世紀的波蘭拉比約書亞·福爾克談到這個問題時說,分娩過程中的嬰兒不能被視為追殺者,因為這是“自然世界的產物”,因此,母親的生命並不優先於嬰兒;然而,一個未出生的胎兒還不算是完整意義上的人(nefesh,字面意思是“靈魂”,用於此處表示“有資格稱做人的人”),這樣,儘管胎兒不該被隨意殺掉,他或她仍是一個“追殺者”。
亞伊爾·哈伊姆·巴哈拉赫(1638—1701)主張,如果不是出於促進道德、消除淫亂的考慮,就應該允許一個因通姦而受孕的女子接受墮胎手術,毀掉“她身上遭人詛咒的種子”。18世紀,雅各·埃姆登提出一個類似的問題:一個因通姦而受孕的女人是否可以墮胎,使她擺脫“巨大的痛苦”,即使生孩子不會危及她的生命?後來的權力機關已經準備考慮墮胎政策,特別是在胎兒不足四十天的情況下,在足月生下胎兒會給母親帶來巨大痛苦或羞辱時。
20世紀有兩位重要的立法拉比摩西·范斯坦(1895—1986)和埃列澤·耶胡達·瓦爾登堡,二人之間就可否墮胎問題展開辯論,將問題推向了成熟階段。如果明知一個胎兒得了泰薩二氏病,即先天身體殘疾、智力遲鈍、失明失聰、活不到三四歲,這種情況下,該不該墮胎呢?瓦爾登堡援引埃姆登用過的例子,認為即使懷孕七個月也允許墮胎,以避免這類悲慘的分娩給母嬰雙方帶來“巨大的痛苦”。范斯坦表示反對,理由是分娩沒有直接危及母親的生命,墮胎雖然嚴格說來不是謀殺,但正常情況下肯定應被視為一種謀殺而加以禁止。顯然,范斯坦注意到了當時美國日益強化的一種傾向,即允許出於醫療、社會以及“私人”的緣故實施墮胎;范斯坦確實是出於對道德的強烈關注,才堅決反對當時對墮胎的寬容態度。
支持或反對墮胎的哈拉卡觀點都沒有考慮婦女對自己身體的權利,就此事而論,也沒有考慮男人對家中女眷的權利問題。這種爭論只關注(1)婦女自己的生命權利,(2)胚胎或胎兒的生命權利。這些權利相互衝突時,就有必要探究胚胎或胎兒的權利到底有多大;有些權利自受孕起就已經獲得,但完整意義上的人權只有在出生之後才能獲得。
沒有任何一個猶太權力機關僅僅出於將墮胎作為一種控制人口的手段而允許墮胎。
人工授精
哈拉卡在考慮是否准許人工授精時面臨三個難題:
1.一個已婚婦女不是因為丈夫而是因為別的男人受孕,但不是通過正常的性行為,她生的孩子合法嗎?換句話說,這個女人犯了通姦之罪嗎?
2.即使這個女人的丈夫就是捐精者,她在宜於分居期(嚴格地說來,在月經期間、還沒有行潔淨禮)可以受精嗎?
3.既然在其他情況下禁止手淫,該怎樣從丈夫或捐精人那裡取得精液呢?
人工授精似乎是20世紀才出現的新問題,但《塔木德》中也有此類實例,談到處女“在洗浴的地方”受孕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遺棄在那裡的精液偶然進入了體內。中世紀對此類事例有過大量討論;據西蒙本澤瑪杜蘭(1361—1444)描述,另一位拉比以及“許許多多非猶太人”都曾告訴他,他們認識的處女就是這樣懷孕的。西蒙也許是太過輕信了,但即便這類事情純屬虛構,還是有了司法判例。
摩西·范斯坦拉比認為,只要沒有違禁的性行為,就不能認為發生了通姦,這樣,“在洗浴的地方”受孕生下的孩子就不會是非法的。他沒有積極鼓動任何人採取人工授精的辦法,同時他認為,也不要明令禁止人工授精。
范斯坦的寬容態度遭到雅各布·布賴施拉比的猛烈抨擊。布賴施痛斥由外人捐精受孕令人髮指、噁心,應該禁止,同時,他也承認那個孩子是合法的,孩子的母親沒有犯通姦之罪,而且如果捐精人是丈夫,也是允許的。布賴施的反對立場似乎更強調一種猶太人的公共關係,而不是與人工授精相關的具體的哈拉卡;他覺得,猶太教徒在道德問題上不應該比基督教徒表現得更放任,並且,因為天主教會反對人工授精,如果猶太教徒在道德上更為鬆懈,就會降低猶太教的地位。范斯坦不假思索地拒斥了這種論調,這也許表現出美國人與歐洲人不同的態度。
薩特馬爾的哈西德教派拉比喬爾泰特爾鮑姆是范斯坦最強勁的論敵,他的立場是,男人的精液不管以什麼方式,只要放進他人妻子的身體裡,就構成通姦。范斯坦輕而易舉就表明,泰特爾鮑姆的觀點沒有哈拉卡的根據。
安樂死
“仁慈地結束生命”有三種形式可以考慮。一種是優生安樂死,即殺死殘疾的或“不合乎社會需要的”個體;猶太教絕對不支持這種方式。爭論的焦點在於(1)積極安樂死和(2)消極安樂死。積極安樂死是用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幫助病人快速從痛苦之中解脫出來;消極安樂死就是中斷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
一份早期拉比文獻毫不含糊地聲明,“生命垂危的人從方方面面來講都是有生命的人……不可以摀住他的嘴,讓他無法張嘴……不可以挪動他……不可以合上垂死之人的雙眼。如果觸摸或挪動他,就好像是讓他流了血,如梅厄拉比所說,'這就像一個搖曳的火苗;一動它,就會熄滅。'同樣,如果合上垂死之人的雙眼,就好像奪走他的生命。”主要的律典規定,如果有什麼東西,比如劈柴的噪音,阻礙“靈魂離開”,就要停止該活動,讓死者安然離開。
這兩種規範區分了積極和消極的安樂死,後世的哈拉卡多取決於這種區別在當代社會條件下的完善和應用。積極安樂死一般被視為謀殺;消極安樂死有時是許可的。人們敦促醫生要盡全力挽救並延長生命,哪怕只延長短短的一段時間,哪怕病人正承受巨大的痛苦。有些權威組織堅持認為,撤走維持生命的設備不像經典案例中所說的“消除劈柴的噪音”那樣簡單;維持生命是積極的治療方法,而外在的噪音僅僅是死亡的障礙。其他人則把握不清兩者的區別。
瓦爾登堡認可使用麻醉藥和鎮痛劑,以舒緩垂死之人的痛苦,即便這些藥品會抑制呼吸系統的活動、加速死亡,但前提是用藥的目的僅僅在於舒緩疼痛。再者,如果這個病人已經病得無藥可治,沒有任何轉機,則不可以給病人使用人工維持生命的治療方法。但是,如果已給病人接上人工維持生命的儀器,那麼,直到病人按照哈拉卡的標準來判斷已經去世,才可以斷掉儀器。為了避開後一個規範的嚴酷性,瓦爾登堡提出一個新的建議,即呼吸機要裝配自動時鐘;設定的時間結束後,呼吸機會自動斷開連接,這時就要求作出積極的決定,是否繼續治療,如果沒有治癒的希望,則不必繼續。
12世紀的《塔木德》評註學者雅各·泰姆似乎暗示,當事人主動放棄生命,以避開過度的折磨是可以的。有些情況下,自殺主要是為了不犯更嚴重的罪。泰姆上面說的是不是僅指這種情況,尚不明確。拜倫·舍溫援引這一點以及類似的規範作為基礎來重新審視積極安樂死的問題;這種論點在正統派人士中少有認同,保守派和改革派猶太教徒則更樂於接受。
儘管不可以採取積極的措施加速遭受痛苦者的死亡,很多情況下連消極的措施也不能用,但是很多哈拉卡作者認為,可以為他或她解脫痛苦禱告;《塔木德》中顯然是以贊同的口吻記載道:猶大哈-納西(見第26頁)的女僕見猶大十分痛苦,就禱告“天上的啊[即天使]追尋主人,地上的啊[即猶大的朋友和門徒]追尋主人,願天上的勝過地上的”。19世紀的土耳其拉比哈伊姆帕拉吉認為,這種禱告應由與受苦者沒有任何關係的人來完成;親屬不適於進行此類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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