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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私法關係總論:兼論中國現代稅法學基本理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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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私法關係總論:兼論中國現代稅法學基本理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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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稅法與作為私法的民商法之間何以能夠發生關系?如何發生關系?發生的關系又應如何協調?本書回答的正是上述問題。換言之,本書研究的主旨就在于發掘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本源,分析二者關系的形態,并且探討當二者關系產生沖突時應如何加以協調。
本書認為,以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確認和保障為本源,稅法與私法之間具有內在而又廣泛的聯系,表現在基本理論和具體制度兩方面。前者,以契約精神及其所內涵的“自由、平等和權利”等要素為支點,深入影響到稅法的概念和本質、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行為、稅法的價值和原則等基本范疇;后者,則以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為媒介,進而導致稅法在稅收債務關系的要素和變動等方面對私法的借鑒和引入。由此,作者試圖以稅法與私法的關系研究為起點,突破傳統稅法學缺乏自身理論基礎的困境,促成其向現代的轉變,形成中國現代稅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這也是本書的主要創新之處。

作者簡介

李剛,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國家級教學團隊“廈門大學財稅法教學團隊”骨干成員;現任廈門大學國際稅法與比較稅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副主任,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主任;英國赫爾大學法學院(2010年3―6月)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2012年9―11月)訪問學者。自1998年以來,已在《法學研究》、《稅務研究》、《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法學家》、《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法商研究》、《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經濟法論叢》和《財稅法論叢》等刊物上發表獨著或合著論文五十余篇。獨著《現代稅法學要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合著《現代財稅法學要論》(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參編《國際稅法學》(劉劍文主編,第1、2版)、《財稅法學》(第2版;劉劍文主編,教育部“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稅法學》(廖益新主編,教育部“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宏觀調控法研究》、《財稅法學研究述評》、《經濟法學》等教材或論著十余部。

名人/編輯推薦

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


作者在導言中指出:“在中國法學界關于現代化的探討中,逐步形成一些共識,例如將現代法的精神概括為權利本位、契約自由、宏觀調控、效率居先和人文主義,認為社會主義法治應當弘揚包括平等、自由和人權等因素在內的契約精神等”,并認為“法理學者對‘契約、權利和平等’……的提煉,充分體現了法學現代化的實質精神……促使中國法學向現代轉變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要求的私法精神的擴張”。作者因此認為“應以稅法和私法的關系為起點和途徑,啟動中國稅法學現代化的進程”。
稅法是公法,與私法在部門法的歸屬上有基本的不同,然稅法與私法又有割舍不開的關系。作者基于上述的想法,對下述問題提出他的看法:(1)私法概念在稅法之借用與解釋的問題,特別是就同一用語,使用在后之稅法可否有不同于私法的定義;(2)在各種稅捐法律關系的發生或發展中,征管機關及私人皆可能從事各種行為,關于行為之規范稅法與私法之間可以有何借鑒;(3)契約精神對于稅法之公平、平等價值的啟示;(4)稅法原則與私法原則之融合與協調;(5)稅收債務關系的成立與發展;(6)私法自治權之濫用及實質課稅的問題。
關于稅法與私法的關系,其沖突有些是旁枝而看似根本的。例如,關于私法概念之借用,或稅法根本脫離私法自行發展的問題。因為法律本身是一個系統,即便為不同之規范目的而有不同部門法的制定與發展,但這些部門法間如有沖突皆應予以統合。至于如何統合,則必須根據事務法則,不能過度訴諸國家的權威。
首先是人民為了生活,必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為該活動之秩序的建立與維持,國家固得考慮含稅捐利益之公序良俗,預為規范規劃。但一經定案,稅捐法的制定與執行即應在既定之私法秩序的規范及事實基礎上發展。負稅能力蘊藏也只蘊藏在該基礎事實中。此即私法或私法關系在存在上對于稅法或稅捐關系的先行性。
按關聯于經濟發展程度、公共服務的水平與效率及國際競爭力,稅捐的課征對象及輕重皆取決于私人負擔稅捐的能力,有其一定的限度。在該限度內,國家有考慮系統之協調,充分重視私法及私法關系之先行性,避免矛盾,從事稅制之最佳規劃的回旋余地,大可不必為達成稅收任務,而與私法規定沖撞。所以如何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對于納稅人權利之實質保障有最終的目標意義。至于私人在私法關系的形成上如有濫用其形成自由的情形,必須針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問題,逐步解決,始能因自強不息,而止于至善。這是稅法與私法關系間真正難纏的部分。
作者在“導言困境與變革”中,提出“強制”與“公平、自由、效率”間之沖突,而后總結:“以‘稅法與私法的關系’為基礎……尋求納稅人權利與租稅國權力在法治層面的協調……從而使稅法與私法能夠統一于法治國的憲法指導理念下。”作者在上引導言中顯露其對于中國稅法學之現代化的期待及以天下為己任的情懷。有此情懷,加上努力,在此預祝作者將來為中國稅法學之研究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我與作者可說是忘年之交,相識以來,一見如故,深感愉快,欣聞其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將出版成書,特作此序為賀。
黃茂榮2013年10月

目次

導言困境與變革——中國稅法學的現代化
一、困境——傳統稅法學理論基礎的缺乏
二、變革——中國稅法學的現代化
三、小結
第一章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淵源
第一節稅法與私法關系探源——國家、稅收和財產所有權
一、稅收的起源及其本質——階級斗爭說和社會契約論
(一)階級斗爭說中的矛盾與對立——權力與權利的脫離和沖突
(二)社會契約論中的和諧與統一——權利與權力的協調和契合
(三)稅收和稅法概念新說
(四)“稅收的傳統三性”特征新解0
二、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本源——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確認和保障
(一)市場經濟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確認
(二)依法治國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保障
(三)法治的租稅國家——現代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
導言困境與變革——中國稅法學的現代化 
一、困境——傳統稅法學理論基礎的缺乏 
二、變革——中國稅法學的現代化 
三、小結 
第一章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淵源 
第一節稅法與私法關系探源——國家、稅收和財產所有權 
一、稅收的起源及其本質——階級斗爭說和社會契約論 
(一)階級斗爭說中的矛盾與對立——權力與權利的脫離和沖突 
(二)社會契約論中的和諧與統一——權利與權力的協調和契合 
(三)稅收和稅法概念新說 
(四)“稅收的傳統三性”特征新解0 
二、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本源——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確認和保障 
(一)市場經濟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確認 
(二)依法治國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保障 
(三)法治的租稅國家——現代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二節稅法與私法關系溯源——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歷史沿革 
一、稅法與私法關系的歷史沿革——以借用概念之爭為中心 
(一)稅法與私法關系分合史 
(二)借用概念和固有概念之爭 
二、借用概念問題的厘清 
(一)私法概念借用的必要性 
(二)稅法借用概念的具體問題分析 
(三)協調統一說——稅法與私法關系之我見 
三、我國首例個人捐贈稅案——稅法借用概念的實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二)從稅法借用概念角度對本案的具體分析 
第二章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法律行為 
第一節稅收法律關系新論 
一、我國傳統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研究述評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表述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總結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二、權力關系說與債務關系說——稅收法律關系性質之爭 
(一)權力關系說與債務關系說對立的形成——德國的一元說 
(二)權力關系說與債務關系說的發展——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二元論 
(三)我國大陸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新觀點——分階段論和分層面關系說 
(四)從權力關系說到債務關系說 
三、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理論建立的前提——合理的理論背景 
(一)稅法與國際稅法——稅收法律關系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范圍 
四、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結構示意圖——建構與解讀 
(一)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結構示意圖的建構 
(二)現代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結構示意圖的解讀 
第二節稅收法律行為初論 
一、稅收法律行為概述 
(一)稅收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二)稅收法律行為的性質——與行政法律行為及私法法律行為的關系 
(三)稅收法律行為與稅法上的事實行為——稅法上行為的體系 
二、稅收法律行為的私法學分析 
(一)國家的稅收立法行為與征稅行為 
(二)稅務機關的稅收行政處分 
(三)納稅主體的稅法意思表示 
第三章稅法的公平價值 
第一節稅法的公平價值體系 
一、稅法的平等適用——第一層次的形式正義 
(一)平等價值在稅法中的體現 
(二)強調稅法平等價值的必要性 
二、稅法的征稅公平——第二層次的實質公平 
(一)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理論中的征稅公平原則 
(二)征稅公平原則的具體內容 
三、稅法的本質公平——第三層次的公平價值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一層面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二層面 
四、稅法公平價值研究的理論意義 
(一)重新明確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之間的關系,為稅法提供正確的價值導向 
(二)構建稅法公平價值體系,為稅法價值論的形成奠定基礎 
第二節契約精神與中國稅法的現代化——由稅法公平價值研究引發的思考 
一、契約精神與中國稅法的現代化 
(一)中國稅法現代化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二)契約精神——中國稅法現代化的支點與核心 
二、由依法治稅到稅收法治 
(一)我國依法治稅理論的歷史回顧 
(二)依法治稅的概念和內涵 
三、稅收法律意識的重構 
(一)反映實在稅法既存價值觀念之稅收法律意識的誤區 
(二)以稅法應有的公平價值觀念指導重構稅收法律意識 
四、稅法的作用與功能 
五、現代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第四章稅法原則與私法原則的融合與協調 
第一節稅收法定主義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及其歷史意義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 
(二)以“同意”為核心——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意義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含義和具體內容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含義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具體內容 
三、從法解釋的角度看我國《憲法》第56條與稅收法定主義 
(一)范圍性因素 
(二)內容性因素 
(三)控制性因素 
(四)稅法上可否反于文義解釋 
第二節實質課稅原則 
一、稅收規避的基本理論 
二、實質課稅原則的立法例 
三、實質課稅原則在治理稅收規避中的運用 
(一)在治理稅收規避中運用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難題 
(二)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收規避行為治理中的實際運用 
第三節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公法及其法理基礎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公法的爭論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公法的法理基礎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及其法理基礎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法理基礎——與稅收法定主義的關系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要件 
(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效果 
三、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一)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及其歷史發展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間的關系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 
(一)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稅法的要件 
(二)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稅法的效果 
(三)誠實信用原則與情勢變更原則之間的關系 
(四)對我國稅法中情事變更原則的分析 
第五章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第一節 稅收債務關系概述 
一、稅收債務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分類 
(二)稅收債務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二、稅收債務關系的主體 
(一)稅收債權人 
(二)稅收債務人與稅收義務人 
三、稅收債務人的主體資格 
(一)稅收權利能力 
(二)稅收行為能力 
(三)稅收責任能力 
第二節稅收債務關系的客體和主要內容 
一、稅收給付請求權的概念與分類 
(一)稅收給付請求權的概念 
(二)稅收給付請求權的分類 
二、稅收債務關系的擴張——稅收連帶債務 
(一)稅收連帶債務 
(二)第二次納稅義務 
第三節稅收債務關系的變動 
一、稅收債務關系的產生 
(一)稅收債務關系產生的時間——課稅處分說與構成要件說 
(二)稅收債務關系的成立、有效與生效 
(三)對稅收預繳請求權的分析 
二、稅收債務關系的變更 
(一)稅收債務關系主體的變更 
(二)稅收債務關系客體和內容的變更 
三、稅收債務關系的消滅 
(一)稅收債務的履行(清償) 
(二)稅收債務的抵銷 
(三)稅收債務的免除 
(四)稅收債務的消滅時效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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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然而,在現代稅法學的契約精神及其公平價值理念指導下,不僅征納稅活動是基于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主動作用而產生的,而且在包括依法治稅在內的幾乎所有稅收活動中,人民都是最重要的主體,起著主動的作用。實際上,征稅機關本身也意識到了這一問題,自1998年開始,從國家稅務總局至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在每年例行的“稅收宣傳月”活動中,開始加入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征稅”的口號。當然,從口號到行動還需要不斷的、切實的努力,否則就只是又一個“迷惑”納稅人的“障眼法”。
三、稅收法律意識的重構
“支撐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則與價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歷史和現實已向世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觀念與法律意識的現代化。科學全面的法律觀念是法治化的基石。”盡管我們在形式上已經將“法治”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但歷史上“人治”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后“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猖獗和“法律工具主義”長期盛行,使得“法治”從口號到行動的歷程舉步維艱,且尚有以“法治”之名而仍行“人治”之事者在,“人以法治”或“法依人治”等不一而足。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道,“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這終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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