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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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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精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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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趨增強,對人民法院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要求。因此,如何進一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如何進一步推進法院的司法公開,進而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則成為當下人民法院工作的努力方向和聚力重點,而把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判決的案件通過案例的方式展現出來則是實現上述目的的重要途徑。案例是裁判文書的升華與結晶,是審判經驗的總結,是“現實的法”,是落實司法公開,展示公平正義的方式。充分發揮案例的作用,通過個案提煉與展現裁判規則,既有助于人民群眾與法律工作者準確理解法律的適用,又有利于統一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還可以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權威得以昭示。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始實施案例指導制度,使得案例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得到了制度上的有效保障。而上海法院系統素來重視案例工作,其每年進行的精品案例評選工作“四個一百”評選活動又為優秀案例的脫穎而出提供了制度激勵。
我院作為上海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涵蓋了包括上海自貿區、陸家嘴金融中心、張江高科技園區、虹橋交通樞紐等改革開放前沿地區,在每年審理的大量新類型案件和復雜疑難案件中充分發揮了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二審終審職能。其中,有不少案件與判決在總結審判經驗、規范適法統一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我院多年來高度重視精品案例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審判業務庭為基地,研究室為主管職能部門,分管院長質量把關的較為完善的“精品”案例培育報送機制及轉化機制,不斷進行案例工作的探索,挖掘了一些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優秀案例。2013年,我院有2起“精品”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這些“精品”案例都充分展現了我院法官在應對各種法律新問題上的司法智慧。
為了充分發揮“精品”案例的導向與指引作用,我院現將2013年的精品案例結集出版。本案例集包括了我院2。工3年已審結的工。工件“精品”案件,涵蓋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各個審判領域,體例上包括案例要旨、案情簡介、裁判結論、評析意見以及附錄五個部分,以全面展現案件的基本情況與人民法院的審理思路及裁判理由。通過這種系統整理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并將之對外公開發行的途徑,不僅可以作為展現我院審判水平、法官能力、司法自信、對外交流的重要平臺,又可以作為我院“司法公開”的重要方式。2013年11月,我院把對社會公布全院優秀案例作為我院制定的“司法公開一百則”的主要內容之一。由此期冀人民群眾真正地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信任法院,而人民法院則不斷地踐行司法為民,不斷地提高司法公信,不斷地強化司法權威,為法治中國的建設作出貢獻。
是為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立斌
二0一三年十二月

目次

刑事
1.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原則及判決理由表述方式
——被告人蔣某某故意殺人案
2.在網吧內趁被害人熟睡之際竊取其財物不應認定為扒竊
——馮某盜竊上訴案
3.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追逐和敲擊正在行駛的車輛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某、丁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內幕交易罪中自首的司法認定
——楊某某內幕交易案
5.濫用職權罪中“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及因果關系的認定
——陸某濫用職權、受賄案
6.近親屬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認定
——某甲受賄案
7.間接故意殺人基礎上的共同犯罪及實行過限辨析
——王某故意殺人案
8.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認定
——奧姆托紹等四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9.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誘騙二手車賣家過戶車輛并出具收款憑據行為的定性
——郭某合同詐騙案
10.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共犯的司法認定
——鄭某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11.輪奸犯罪既未遂的認定及情節 的把握
——蘇某等強奸案
12.教唆內容不明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責任認定
——被告人楊某某等四人故意傷害案
13.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認定及“情節 較輕”條款的適用
——孫某、濮某等綁架、搶劫、故意殺人案
14.場所控制與盜竊既、未遂的認定
——沈某某盜竊上訴案
15.關于從犯量刑因素的司法考量
——曾某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16.行為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交代已被網上追逃的其他罪行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徐某某運輸毒品、危險駕駛一案
17.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既未遂的認定
——祝某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
18.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與判斷
——被告人董某某搶劫案
19.酒駕肇事后又繼續駕車沖撞行為的定性
——黃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未成年被告人年齡的審查與認定
——白某某、王某某盜竊案

民事
商事
知識產權
行政
程序
執行
后記

書摘/試閱

3.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追逐和敲擊正在行駛的車輛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某、丁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
以報復特定人員為目的,在城市主干道上駕車高速追逐擊打特定車輛致使車內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并可據此認定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丁某某。
2012年工月2日,被告人徐某因駕車與一輛牌號為滬AZn4工的凌志轎車發生碰撞并遭凌志車內人員毆打而懷恨在心,為泄憤徐某于次日糾集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孟某某、萬某(均在逃)等人預謀砸車報復。徐某等人事先準備了棒球棍等工具,并用粘紙遮蓋住由丁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P7357的奧德賽小型客車的前后車牌。同年工月4日凌晨0時許,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城豐路菜場附近發現上述凌志車,徐某遂指使丁駕車尾隨,當行至華夏東路上時,奧德賽車加速趕上凌志車,徐某用棒球棍砸擊凌志車駕駛室車窗玻璃,并繼續高速追逐凌志車,致使兩車在浦東新區華夏東路、外環線路口東側處發生碰撞,并相繼撞上高架下綠化隔離帶內的水泥橋墩。凌志車內的方某某、洪某某當場因顱腦損傷死亡,張某某構成輕傷,辛某某、繆某某構成輕微傷。(裁判結論)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為泄憤,糾集丁某某等人在城市道路上駕車高速追逐、敲擊正在行駛的車輛,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及車輛毀損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某某作為一名駕駛員,在主觀上應該明知高速追逐其他車輛、用棍敲擊行駛中車輛的車窗等行為均足以危及乘客以及路人的安全,在客觀上采取了在交通主干道高速追逐凌志車,配合徐某敲擊凌志車車窗玻璃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成兩車相撞二死三傷及車輛毀損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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