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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民法60講(1)(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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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民法60講(1)(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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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講(2014國家司法考試第12版應試版)/專題講座系列》編著者李建偉。
本書以60個專題講座為平臺,以民法體系為支架,全面、系統地分析了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等20多個民法立法文件;以近1000各實例,串起4000余個知識點,幾乎囊括了司法考試視也內所有的民法法律規范。法條、法理與實例較為完美的契合,使本書在司法考試眾多備考復習輔導書中卓然不群,是司法考試過關的最好路徑。

目次

民法的體系與構成——2014年修訂版代前言
民法總論部分
專題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專題二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專題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專題四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
專題五法律事實: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專題六意思表示
專題七代理
專題八訴訟時效
物權法與擔保法部分
專題九物權及所有權原理
專題十物權變動
專題十一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專題十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專題十三共有
專題十四用益物權
專題十五占有
專題十六擔保及擔保物權原理
專題十七抵押權
專題十八質押權
專題十九留置權
專題二十保證合同
專題二十一擔保的幾個特殊制度
專題二十二定金
債總與法定之債部分
專題二十三債之原理
專題二十四不當得利
專題二十五無因管理
侵權責任法部分
專題二十六侵權責任的概念
專題二十七歸責原則
專題二十八免責事由
專題二十九多數人侵權行為
專題三十人身權及其損害賠償
專題三十一特殊的過錯責任
專題三十二無過錯責任之一:替代責任
專題三十三無過錯責任之二:物的致損責任
專題三十四無過錯責任之三:產品責任與加害給付
專題三十五無過錯責任之四:其他三種特殊侵權責任
合同法部分
專題三十六合同原理
專題三十七合同形式、條款及其解釋
專題三十八要約與承諾
專題三十九合同成立與生效
專題四十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專題四十一合同履行:基本原則與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專題四十二合同履行:合同債權保全
專題四十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專題四十四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
專題四十五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專題四十六合同(債)的相對性
專題四十七買賣合同
專題四十八其他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專題四十九轉移使用權的合同
專題五十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專題五十一提供勞務(服務)合同
專題五十二技術合同
婚姻繼承法部分
專題五十三結婚、婚姻效力及離婚
專題五十四夫妻財產關系
專題五十五繼承原理
專題五十六繼承方式與遺產分配
知識產權法部分
專題五十七著作權與鄰接權
專題五十八專利權
專題五十九商標專用權
專題六十知識產權侵權及救濟

書摘/試閱



3.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法》第230條)
(1)法理:房屋(僅僅限于房屋的租賃,不適用于其他標的物的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理依據,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此次《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4條一下子規定了四種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2)關于優先權的救濟:依《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的,可請求法院確認買賣無效。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1條廢止了這一規定,這是為了保護第三人利益與維護交易安全,但同時給出的救濟途徑是:請求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2~23條具體規定了兩個特殊場合下的優先權行使,識記之。
4.同租人的繼續租賃權
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享有繼續租賃請求權(《合同法》第234條),《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9條將這一規定的適用對象擴張解釋,擴張到“共同經營人”“合伙人”身上。
(六)關于轉租
1.經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可以轉租
此時存在兩個租賃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三人關系是:
(1)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無合同關系。
(2)若無特別約定,承租人可以從中賺取租金差價。
(3)次承租人損害租賃物的,有關權利主張方式為:
①承租人就次承租人行為對出租人負責,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相對性);
②爾后,承租人可向次承租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③出租人不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合同相對性);
④出租人可基于所有人地位向次承租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或物上請求權。
【例】 丁某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方某,方某將該房屋轉租給唐某。1、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1—3—57,多)
A.丁某在租期內基于房屋所有權可以對方某主張返還請求權,;h—某可以基于其與丁某的合法的租賃關系主張抗辯權
B.方某未經丁某同意將房屋轉租,并已實際交付給唐某租用,則丁某無權請求唐某返還房屋
C.如丁某與方某的租賃合同約定,方某未經丁某同意將房屋轉租,丁某硐權解除租賃合同,則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權請求唐某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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