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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婚姻家庭的起源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的淵源和地位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親屬關系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親屬的分類和范圍 第三節 親等 第四節 親屬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第五節 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婚姻的成立概述 第二節 婚姻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四節 違法婚姻 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的特征和法律地位 第二節 夫妻的人身關系 第三節 夫妻的財產關系 第五章 親子關系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系概述 第二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婚生子女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第五節 繼子女 第六節 人工生育子女 第七節 親權 第六章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第一節 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 祖孫之間的關系 第七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婚姻終止概述 第二節 登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離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制度概述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九章 繼承概述 第一節 繼承法概述 第二節 繼承法律關系概述 第三節 繼承權 第四節 繼承的開始 第十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轉繼承 第四節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 第五節 遺產酌分請求權 第十一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 第十二章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 遺贈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議 第十三章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第一節 涉外婚姻問題 第二節 涉外收養問題 第三節 涉外繼承問題
書摘/試閱
(5)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婚姻的穩定和婚姻質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團結、穩固和家庭職能的實現,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從另一角度規定禁止的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重要補充。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①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②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給予嚴肅處理和堅決取締。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和政策,重婚將導致下列法律后果:
(1)民事責任。重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之一。
(2)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沒有重婚故意的無配偶者,僅產生婚姻無效的民事后果,并不產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