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基本技能:法律服務收費談判(簡體書)
- 系列名:新版律師業務必備叢書
- ISBN13:9787511854445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駱偉雄
- 裝訂/頁數:平裝/341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4/01/02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曾擔任《中國律師報》特約撰稿人,并獲得“優秀特約撰稿人”稱號受到司法部表彰。在各種報紙雜志、網絡上發表文章60余篇,100余萬字,出版35萬字個人專著《律師,我能贏嗎?》(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年版)。
曾擔任第六屆、第七屆廣西律師協會副會長,第七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現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律咨詢專家庫法律咨詢專家、自治區政法委案件評查員、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特約監察員、廣西黨外人士知識界聯誼會副會長、第十屆南寧市政協委員、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南寧仲裁委員會和貴港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務。
名人/編輯推薦
展示律師收費談判技巧
讓你的服務更有價值
律師如何在法律服務市場中,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取合理報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們從這部書中可以看到:律師光是埋頭苦干為當事人服務還不行,律師要獲得合理報酬,還存在許多與當事人溝通的問題,還存在許多律師收費談判的技巧問題。
——法學泰斗 江平
本書的作者是一名有著二十多年從業經歷的老律師,他在書中分析了律師在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的前提下,如何在服務好當事人的同時更好地體現律師服務價值,系統地介紹了律師收費方面的執業經驗和技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收費體制改革方面的建設性意見,抓住了律師關心、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對于進一步拓展和規范律師收費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有著積極意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 王俊峰
偉雄律師以自己二十多年的執業經驗,面對現實,用濃厚筆墨,結合生動的案例,詳盡介紹了律師如何在執業過程中體現法律服務價值,如何通過提升法律服務質量、通過與委托人有效溝通、通過法律服務營銷、通過簽訂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合同等方式,使律師服務價值最大化,并得到法律保障。
——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社總編輯 劉桂明
目次
第一章我國律師收費歷史階段及現行收費制度
一、新中國律師制度恢復的歷史背景
二、我國律師收費制度的四個階段及特點
三、我國現行收費制度的基本情況
四、各地實施辦法與收費標準概觀
五、我國現行律師收費的種類和構成
六、政府干預法律服務價格應遵守“大拇指法則”
第二章律師收費爭議的焦點問題
一、律師收費爭議產生的歷史背景
二、律師費,到底是太高了,還是太低了?
三、律師收費,是市場行為,還是行政管理對象?
四、風險收費是否合法?風險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五、風險收費,是利是弊?
六、律師亂收費、高收費使老百姓打不起官司?
第三章影響和制約律師收費的客觀因素
一、價值規律與供求關系的影響
二、中國法治進程與法律服務需求量
(一)實行憲法指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使我國憲法具有程序上的訴訟價值
(—/發揮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擴大律師的刑事業務
(三)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用行政訴訟化解公民與政府的矛盾
三、政府職能轉變與擴大法律服務需求量
四、政府要改變免費使用律師的習慣
五、規范法院立案,保障三大訴訟法實施
六、規范公民代理、辯護,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七、社會保障體制:法律援助制度發展水平和健全程度
第四章掌握律師服務收費應考慮的行業因素
第五章律師,如何把握法律服務收費(上)
第六章律師,如何把握法律服務收費(下)
第七章彰顯律師法律服務價值的營銷策略
第八章法律服務合同與法律服務收費問題
第九章律師風險收費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
附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后記
書摘/試閱
但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方面,本質相同。如果法律工作者簽訂的風險代理合同都被法院判決有效,那么律師的風險代理協議就更不存在問題了。
但是,令人糾結的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先前的判例并不必然約束之后相同案件的判決。因此在中國,不但會出現不同法院對同樣案情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判決的可能,甚至同一法院對同樣案情的案件,都有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決。以下的案例,就屬于同樣案情的案例,都在同一個“二中院”,卻是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這不能不讓人唏噓。
【案例6】律師風險代理,水究竟有多深?
——同一法院對相同案情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決
47歲的王建華與上海開利制泵公司(以下簡稱開利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協議,協議約定“王建華年薪6萬元,服務期15年,開利公司于2001年3月31日前支付王建華職業擔保金25 2萬元。如王建華未征得開利公司同意而擅自離職,服務期未滿15年的,應退還職業擔保金25萬元。如開利公司未征得王建華同意而擅自辭退王建華,開利公司須按兩倍職業擔保金50萬元付給王建華作為‘最后職業賠償金’……”
協議簽訂后,王建華按約履行人事行政總監職責,開利公司未按約支付王建華職業擔保金25萬元。2001年12月19日,開利公司免去王建華人事行政總監職務。2002年1月28日,開利公司以王建華履歷表上填寫虛假履歷、在擔任行政人事總監期間未能兌現承諾,在隨后的工作中未能有效履行職務為由,辭退了王建華。
王建華被辭退后,按協議他有可能向開利公司追索到50萬元“最后職業賠償金”,也有可能一分錢拿不到,這個官司讓好多律師都感到棘手。王建華委托上海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潘林荃、宋新國代理其向開利公司追討違約金。打這個冒司可按小時收代理費(事后按勞動量算下來要18萬元),也可按計件收費。因為沒有把握打贏官司,王建華不愿意事先出一筆律師費,他要讓律師和他共同承擔風險。
他和律師約定:由律師全權代理自己參與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與王建華實際到手的索賠款掛鉤,如實際取得25萬~50萬元之間的,按所得金額的50%支付律師費;如取得15萬~25萬元,支付律師費40%:如取得15萬元之內的,支付律師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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