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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適用中難點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我們追根溯源,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從法律的基本原理出發,結合現實情況尋求解決路徑。《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通覽叢書(1)·公司法適用疑難問題通覽:法律原理、觀點、實例及依據》通過對法律適用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對所涉法律原理、專家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觀點、買例、法律依據全面呈現,為讀者全方位掌握法律適用中難點問題理論界的觀點及司法實務中的處理意見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李繼泉,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第九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公司與公職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兼任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青年律師聯誼會秘書長、北京市律師協會自然資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榮獲北京市優秀調解律師、優秀刑辯律師稱號。

呂紅兵,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主任。第七屆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中國共產黨上海市第九次、第十次代表大會代表。上海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青年聯合會副主席。中國證監會第六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專職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國資委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外貿學院、上海政法學院兼職教授。

尹秀超,工學學士,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破產法學會常務理事。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曾在北京中和應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從事破產重整業務。受聘擔任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調解員和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目次

第一章 公司設立
一、股東的出資方式
二、股東出資的法定要求
三、股東資格的認定
四、隱名出資的法律適用
五、公司的人格獨立
六、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適用規則
七、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母子公司中的適用
八、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適用
九、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與資合性
十、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驗資的法律責任
十一、金融機構虛假驗資的法律責任
十二、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
十三、公司設立不能時設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十四、設立中公司的法律責任
十五、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十六、公司設立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沖突與解決
三、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
四、公司章程中的罰則條款
五、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
六、公司章程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章 公司組織機構
一、控股股東的義務
二、股東會的職權
三、股東會的召開程序
四、股東大會的累積投票制
五、臨時股東會的召開
六、股東會決議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七、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除斥期間
八、公司董事的選任
九、公司董事辭職的法律問題
十、公司董事的報酬
十一、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十二、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
十三、公司董事違反義務的民事責任
十四、公司董事違反義務的行政責任
十五、執行董事的法律地位
十六、董事會的職權
十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
十八、董事會決議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十九、獨立董事的義務
二十、公司監事與監事會的職權
二十一、公司經理的義務與責任
二十二、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
二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股權的自由轉讓
二、股權在股東之間的轉讓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范圍
四、股權轉讓的一般程序
五、未經審批機構批準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
第五章 股權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 公司對外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七章 公司的變更與終止

書摘/試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第150條所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滿足了兩個條件,即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帶來的損害結果,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2004)南川法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已認定五金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484215.56元(包括行政機關罰款624095.70元),在訴訟中法院又執行該公司罰金722800元,公司已有了實際損害的結果,同時該行為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依照《公司法》第150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公司犯偷稅罪被判處罰金1484215.56元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請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該賠償應由金榮中個人承擔。因為公司偷稅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意志表達應當由公司機關作出,而公司機關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這些機構的決議過程。本案中,從當事人提供證據看,無證據證明公司偷稅是由董事會、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金榮中也未提出相應證據證明是與另外幾名被告商議的。且法院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是“被告單位在金榮中安排下,……偷逃稅款”。該判決書對其他幾名被告是否共同參與偷稅行為未提及,因此可以認為公司偷稅是金榮中在公司按照決策機構有效運行機制之外由其個人安排實施的。因此對公司因偷稅被判處罰金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行為人和直接決策者金榮中個人承擔賠償責任。作為經營集團的其余幾名被告在執行職務時確實有違反注意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可能,但是違反該義務而向公司承擔的責任是另外的法律關系,因此,原告要求其余幾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榮中認為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對公司偷稅具有共同過錯,應共同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金榮中應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以生效刑事判決書所處罰金為準。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具有既判力,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判決書中對公司所判的罰金實際就已經確定了公司的損失,而不是一種非確定的或待定的損失。判決書中確定的罰金的一部分雖然目前還沒有執行,但是必將執行到底,沒執行部分將構成公司的必然性負擔。金榮中認為未實際交納的罰金部分不能作為公司損失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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