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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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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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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我國是一個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均水資源量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逼近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確定的1750立方米用水緊張線。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與人口、土地和經濟布局不相匹配。近年來我國極端氣候頻發,地區間水資源分布不均的矛盾加劇。水資源短缺問題日趨突出,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我國是一個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均水資源量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逼近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確定的1750立方米用水緊張線。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與人口、土地和經濟布局不相匹配。近年來我國極端氣候頻發,地區間水資源分布不均的矛盾加劇。水資源短缺問題日趨突出,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
我國海岸線總長度3.2萬千米,其中大陸海岸線1.8萬千米,島嶼海岸線1.4萬千米,是名副其實的海洋大國。沿海地區多為我國經濟發達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尖銳。在此情形下,海水資源利用無疑是解決我國沿海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是保障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節能減排的必然選擇,對我國開發海島資源也有著重要意義。正因為如此,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2010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2011年3月14日)一再指出,積極發展海水綜合利用,大力推進海水淡化利用。應當說,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是落實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提出的提商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要求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科技加法律”是推動海水資源開發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國雖然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掌握海水淡化先進技術的國家之一,但海水利用一直存在無法可依、無規可循的問題。這一問題如不得到有效解決,勢必制約我國海水資源利用產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005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了《海水利用專項規劃》。自此,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劉容子、劉家沂等,在國家海洋局科技司“《海水利用專項規劃》實施”計劃支持下,連續多年跟蹤研究海水利用政策法規。2006年還參與北京市發改委關于淡化海水進京的課題。2006年以來,先后完成多個研究報告,如:《促進海水利用產業化的相關投融資政策措施研究及案例分析》、《促進我國海水利用產業化的淡化項目市場準入制度研究》、《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變化的法律制度研究》等。
2010年底至2012年,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成立聯合研究課題組,聚焦海水利用法制研究。
在上述多年研究成果基礎上,結合當前我國水資源現狀及海水利用產業發展勢頭,作者對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系統研究,形成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制現狀;國際法和外國法上有關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制度;海水淡化市場準入問題以及推進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機制建設等。希望本書可以為有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和學者提供必要的參考,推動我國海水資源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促進我國海水利用產業健康發展。

目次

第一章 海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簡介
一、我國水資源狀況
二、海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三、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預期目標

第二章 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制現狀
一、我國水資源法制體系和海洋法制體系
二、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制現狀
三、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制現狀評價
四、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海水資源利用的法律制度
五、小結

第三章 國際法上有關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制度與實踐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二、聯合國專門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在海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政策和實踐
三、小結

第四章 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一、美洲——以美國為例
二、歐洲
三、亞洲
四、非洲
五、小結

第五章 海水淡化市場準入問題研究
一、市場準人的一般理論與我國海水淡化市場的準人現狀
二、我國海水淡化市場準入制度的規范分析
三、小結

第六章 推進我國海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海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宏觀指導思想
二、海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立法建議方案
三、海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立法行動方案
四、小結

附件1 其他立法方案及部分學者立法方案之評析
附件2 美國咸水淡化法

書摘/試閱

2.海域使用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國海域使用領域的基本法律,該法的核心內容是確立海域使用權及其登記管理規則。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所謂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該法。海水的直接利用、淡化利用以及海水化學資源綜合利用需要大規模汲取海水,可能涉及對海域的長期排他性利用,因而海水的利用活動要受到《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管轄,必須依照規定取得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用海實踐及物權法理論,海域使用權可以定義為:申請用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定程序并經登記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內從事排他性的開發利用活動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海域使用權派生于國家的海域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全部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負責海域使用權制度的實施。海域使用權是海域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與所有權人相分離而形成的權利,即海域使用權派生于國家的海域所有權,是國家獎特定海域一定期限內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出讓給使用者形成的權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等書面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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