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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導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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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新聞侵權導論》主要內容包括:新聞侵權概述、新聞侵權歷史與現狀、新聞侵權法律法規、新聞侵害名譽權、新聞侵害隱私權、新聞侵害肖像權等。

目次

第一章 新聞侵權概述
第一節 新聞侵權
第二節 新聞侵權主體
第三節 新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二章 新聞侵權歷史與現狀
第一節 新聞侵權歷史回眸
第二節 新聞侵權現狀審視
第三節 新聞侵權溯因

第三章 新聞侵權法律法規
第一節 西方新聞侵權法律法規
第二節 我國新聞侵權法律法規
第三節 中美新聞侵權法律法規比較

第四章 新聞侵害名譽權
第一節 名譽權概述
第二節 新聞侵害名譽權形式
第三節 新聞侵害名譽權抗辯事由

第五章 新聞侵害隱私權
第一節 隱私權概述
第二節 新聞侵害隱私權形式
第三節 新聞侵害隱私權抗辯事由

第六章 新聞侵害肖像權
第一節 肖像權概述
第二節 新聞侵害肖像權形式
第三節 新聞侵害肖像權抗辯事由

后記

書摘/試閱

媒體與非本單位作者是作品的使用與被使用的關系。媒體采用非本單位作者提供的稿件,必須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從法律關系上說,非本單位作者沒有義務接受媒體指派采寫特定的新聞稿,其所采寫的新聞作品也沒有優先提供給特定媒體使用的義務。既然非本單位作者較本單位作者享受更多的寫作自由權和發表選擇權,他們自然比本單位作者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因此,非本單位作者所采寫的新聞作品發生新聞侵權時,發表稿件的媒體不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而是分擔部分侵權責任。這時,需要審查媒體是否履行了合理的稿件審查義務。一般來說,如果媒體在程序上盡到審查核實的義務,認真審核了新聞事實發生地相關機構的審稿意見,審核了作品是否包含諸如明顯違背常理的事實、侮辱性言辭等內容,則因新聞事實失實所發生的侵權責任由作者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媒體即使認真履行了審核義務,也難以置身于新聞侵權訴訟之外。由于媒體在作品發表前有審閱、核實作品的義務,一旦出現新聞侵權,則主觀上必有過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媒體和非本單位作者事先簽訂由作者審核作品的協議,也不必然免除媒體所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這是因為,媒體和非本單位作者內部約定由誰負責審查作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媒體而言,審查義務乃法定義務,即法律賦予出版者的義務,當事人不得規避。?1990年5月,上海群眾藝術館出版的《上海故事》第63期刊登了《被槍斃的憲兵隊長》一文,作品是以真實歷史人物為對象創作的。原告認為,作品損害了父親的名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上海群眾藝術館作為《上海故事》的出版者,因刊登被告姜龍飛的作品《被槍斃的憲兵隊長》而使該文得以傳播。對于侵害原告父親賈煥臣名譽權后果的發生,上海群眾藝術館與作者是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所以,認定被告上海群眾藝術館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也是看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被告對其所發表的作品是否負有審查的義務。從一般原則而言,凡是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文學作品,出版者負有審查事實是否真實的責任。被告姜龍飛的作品是以真實歷史事件為背景,又使用了真實歷史人物的姓名,出版者應該審查其真實性。被告上海群眾藝術館以作者創作的文學作品為由,認為自己沒有審查真實性的必要,這在其主觀上是有過失的。因此,被告上海群眾藝術館作為共同侵權人,對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損害后果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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