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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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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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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由秦勇著,主要內容: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經濟發展甚至社會的穩定。我國對“土地財政”的法律規制存在諸多問題,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贅言。“ 土地財政” 法律規制改革應設定明確的目標,秉持清晰的憲政理念,設計詳盡的改革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從法律層面有效遏制當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行為,才能使人民真正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適合適合土地法等相關研究者閱讀。

作者簡介

秦勇,男,1972年出生,山東萊州人。湖南財經學院(現湖南大學)法學學士(1996),海南大學民商法學碩士(2005);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2011)。現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主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至今,在《法學論壇》、《河北法學》、《經濟法論壇》、《經濟經緯》等csscl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參與撰寫專著1部(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參編教材5部;主持及承擔省部級項目多項,獲得廳局級以上科研獎勵多項。

名人/編輯推薦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主要特點:1.視角較為獨特。就筆者掌握的資料,現有的文獻對“土地財政”問題的研究基本上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切入的,《"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從法學的角度對“土地財政”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關的建議,視角是較為獨特的。2.對“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目標、憲政理念的探討較有新意。首先必須申明的是,《"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提出的目標、憲政理念并非獨創。很多法學文獻對諸如“經濟安全、分配正義、人權保障”等都有論述,《"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在寫作過程中對上述文獻的相關部分也多有引用。但《"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研究》在論證此等目標、憲政理念時,時時刻刻未忘與“土地財政”問題的具體勾連,從而使得“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目標、理念并不抽象,相反卻顯得言之有物,具有針對性。3.現有的文獻對土地出讓法律制度、土地稅收法律制度、土地收費法律制度的功能的梳理、歸納及分析非常少見,即使有也并不集中。對土地出讓法律制度變遷史的研究以及對土地收費法律制度的梳理在現有文獻中也較少涉及。筆者對上述主題都做了使之更加系統性和條理性的疏理工作。

目次


內容摘要
導論
一、選題的背景
二、選題的意義
三、研究現狀
四、研究方法
五、本書所涉的幾個重要概念的說明
六、本書的思路及脈絡
七、本書的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第一節 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變遷與土地出讓金的基本理論
一、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變遷史研究
二、土地出讓金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的歷史與現狀
一、土地稅設定的理論依據
二、我國土地稅法的發展簡史
三、我國現行土地稅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節 土地收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收費與土地收費概述
二、土地收費法律制度的梳理與歸納
第二章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正當性
第一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功能
一、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功能
二、土地稅法的功能
三、土地收費制度的功能
第二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引發的效應
一、“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
二、“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引發的效應
第三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功能定位偏差的原因分析
一、分稅制使得地方政府陷入財政資金短缺的困境
二、以GDP和財政收入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制的壓力
三、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為地方政府快速籌集財政資金提供了可能
第三章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目標
第一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目標之一:經濟安全
一、經濟安全的界定
二、“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將達致的經濟安全狀態
第二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目標之二:分配正義
一、分配正義的界定
二、“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將達致的分配正義
第四章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憲政理念
第一節 人權保障:“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出發點及目的
一、憲法與人權保障原則
二、“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必須以人權保障為最高指引
第二節 稅收國家:“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理想
一、稅收國家的基本理論
二、稅收國家框架下的“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方向
第三節 財政分權:“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核心理念
一、財政分權的一般理論
二、踐行財政分權理念,賦予地方財政自主權
第五章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第一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基本制度的改革
一、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改革
二、土地稅費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節 “土地財政”法律規制相關配套制度的改革
一、完善財政收支法律制度,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權限
二、改革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三、改革現行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實際上,對“土地財政”一詞確實沒有辦法甚至也沒有必要做一個精確的嚴謹的界定,因為“土地財政”本身并非一個專業的名詞。但是,由于“土地財政”一詞是本書的主要研究對象,因此筆者還是嘗試對其做一下界定:“土地財政”是指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主要利用土地出讓法律制度和土地稅費法律制度來獲取財政收入以充實本地政府財源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1)“土地財政”的主體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與中央政府相對應的一級政府,在我國是指省級以及省級以下的政府。(2)“土地財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土地。地方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途徑有很多。當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主要是通過征稅來獲取收入。稅種的多樣性使得地方政府能夠選擇其中的一些稅種作為其財政收入的支柱。在世界范圍內,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會選擇不同稅種來作為本地政府的主體稅種。“土地財政”是指地方政府以與土地相關的收入,其中既包括土地稅、費也包括具有地租性質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其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3)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行為主要的支撐制度是土地出讓法律制度和土地稅、費法律制度。通過土地出讓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可以獲得巨大的土地出讓金;而經由土地稅、費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可以課征土地稅及費。
本 書中,“土地財政”的法律規制主要是指對財政收入權的規制,而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對財政支出權的規制;更進一步講,這種規制是指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權的規制,而較少涉及對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權的規制。但是由于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較為緊密也較為復雜,加之我國又是單一制國家,因此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權的一些規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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