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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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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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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釋義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法律法規釋義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釋義》的頒佈和實施,是我國旅遊法制建設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三十多年來改革開放尤其是近十多年來科學發展在旅遊事業方面的重要結晶,是實現我國旅遊業發展“兩大戰略目標”的制度基石,也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它的頒佈和實施是我國旅遊業發展歷程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用汪洋副總理的話說:“《旅遊法》運用行政法、經濟法和民事法的基本原則和手段,對旅遊業發展的重要領域進行規範,對於有效打擊違法行為、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簡介

楊富斌,1958年4月生,河北邯鄲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博士,現為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法政學院院長、教授、法學學科帶頭人,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主任,美國中美後現代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哈爾濱工業大學人文學院兼職教授、河北工業大學人文學院研究生導師、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歷史唯物主義學會人的發展研究會會長。代表作:《旅遊法研究:問題與進路》(專著)、《旅遊法論叢》(主編)等。

目次

導論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範圍】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與職責】第四條【旅遊發展原貝】第五條【旅遊消費導引】第六條【旅遊經營原則】第七條【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第八條【旅遊行業組織】第二章 旅遊者第九條【旅遊者自主選擇權、信息知情權】第十條【受尊重權】第十一條【特殊群體優惠】第十二條【旅遊救助、保護及求償權】第十三條【旅遊者文明旅遊義務】第十四條【旅遊者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第十五條【旅遊者的告知及配合義務】第十六條【出境、入境旅遊者義務】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第十七條【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八條【規劃內容要求】第十九條【規劃銜接】第二十條【其他相關規劃的支持】第二十一條【旅遊資源利用原則和監督措施】第二十二條【規劃評估】第二十三條【旅遊政策支持、區域合作、跨域融合】第二十四條【資金支持】第二十五條【國家旅遊形象推廣】第二十六條【旅遊公共信息服務】第二十七條【職業培訓】第四章 旅遊經營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第二十九條【旅行社經營業務及相應許可分類】第三十條【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質量保證金】第三十二條【旅行社信息發佈要求】第三十三條【旅行社活動安排的禁止內容】第三十四條【訂購產品服務要求】第三十五條【公平交易】第三十六條【領隊或導遊全程陪同】第三十七條【導遊執業許可】第三十八條【導遊權利保護】第三十九條【領隊執業許可】第四十條【禁止導遊和領隊私攬業務】第四十一條【導遊和領隊業務活動要求】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條件】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管理】第四十四條【景區門票價格及公示】第四十五條【景區流量控制】第四十六條【民俗、鄉村旅遊經營】第四十七條【高風險旅遊經營許可】第四十八條【網絡旅遊經營】第四十九條【交通、住宿等服務的履行要求】第五十條【旅遊經營者安全、質量保證義務】第五十一條【禁止給予或收受賄賂】第五十二條【旅遊者個人信息保護】第五十三條【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條【景區、住宿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的連帶責任】第五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報告義務】第五十六條【旅遊經營強制責任保險】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第五十七條【訂立合同】第五十八條【包價旅遊合同】第五十九條【旅遊行程單】第六十條【地接社的合同要求】第六十一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示義務】第六十二條【旅遊經營者告知義務】第六十三條【不能成團的告知與合同解除】第六十四條【旅遊者替換與合同解除】第六十五條【旅遊者任意解除權】第六十六條【旅行社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第六十七條【不可抗力情形處理】第六十八條【合同解除後的協助返程義務】第六十九條【包價旅遊合同履行】第七十條【包價旅遊合同中旅行社違約責任】第七十一條【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違約責任】第七十二條【旅遊者責任】第七十三條【變更旅遊行程】第七十四條【旅遊代訂及設計、諮詢】第七十五條【團隊旅遊住宿合同】第六章 旅遊安全第七十六條【政府的旅遊安全保障職責】第七十七條【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第七十八條【旅遊應急機制】第七十九條【旅遊安全與消防管理】第八十條【旅遊經營者的說明與警示義務】第八十一條【旅遊經營者的事故救助處置】第八十二條【旅遊救助】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第八十三條【監管機制】第八十四條【監管部門職責要求】第八十五條【監督檢查事項及權限】第八十六條【檢查要求】第八十七條【被檢查者配合義務】第八十八條【違法行為及投訴、舉報的處理】第八十九條【旅遊違法行為查處機制】第九十條【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第九十一條【投訴受理機制】第九十二條【爭議解決途徑】第九十三條【爭議調解】第九十四條【多數人爭議解決】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九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責任】第九十六條【旅行社責任之一】第九十七條【旅行社責任之二】第九十八條【旅行社責任之三】第九十九條【旅行社責任之四】第一百條【旅行社責任之五】第一百零一條【旅行社責任之六】第一百零二條【導遊和領隊責任】第一百零三條【導遊和領隊從業禁止】第一百零四條【給予或收受賄賂責任】第一百零五條【景區責任】第一百零六條【景區擅自提高門票責任】第一百零七條【安全與消防責任】第一百零八條【信用檔案】第一百零九條【監管者責任】第一百一十條【刑事責任】第十章 附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術語定義】第一百一十二條【施行時間】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3年4月25日)旅遊行政處罰辦法(2013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10月26日)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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