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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權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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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權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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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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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死刑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在我國短期內廢除死刑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情況下,以程序來制約死刑的濫用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死刑辯護權論(2013)》作者(潘少華)系統梳理了死刑辯護權的基本理論,分析了我國死刑程序中辯護權的實然狀態及其深層次的原因(包括文化、理念、制度層面),從理論、主體和程序三大主線來構建在應然狀態下的死刑辯護權,提出建立死刑無效辯護制度,死刑程序性辯護以及死刑的量刑辯護等觀點。

作者簡介

潘少華,1972年生,廣東廣州人,法學博士,高級律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和人權保護。1995年6月參加工作,從事律師職業至今,曾獲廣東省司法廳優秀黨員稱號。目前擔任第九屆廣東省律師代表和第九屆廣州市律師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刑事證據規則研究”,出版著作《刑事證據制度發展與適用》(合著),發表論文2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死刑辯護權論》在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在系統地梳理了死刑辯護權的基本理論基礎上,分析了我國死刑程序中辯護權的實然狀態及其深層次的原因(包括文化、理念、制度層面),從理念、主體和程序三大主線來建構在應然狀態下的死刑辯護權,提出建立死刑無效辯護制度、死刑程序性辯護以及死刑的量刑辯護等觀點,具有一定開拓性。

目次

第一章 死刑辯護權概論 一、死刑概述 二、辯護權的歷史嬗變 三、辯護權的理論內涵 (一)辯護權的概念、屬性和特性 (二)辯護權的理論基礎 四、死刑辯
第一章 死刑辯護權概論 一、死刑概述 二、辯護權的歷史嬗變 三、辯護權的理論內涵 (一)辯護權的概念、屬性和特性 (二)辯護權的理論基礎 四、死刑辯護權的特性 (一)死刑辯護權的普遍性 (二)死刑辯護權的強制性 (三)死刑辯護權的有效性 五、完善我國死刑辯護權的意義 (一)價值層面意義: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 (二)制度層面意義:有利于落實“少殺、慎殺”刑事政策,構建控辯平衡的刑事訴訟制度 (三)政治層面意義:有利于維護我國民主法治、保障人權的良好國際形象
第二章 我國死刑辯護權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我國死刑辯護權的現狀概述 (一)死刑審前程序辯護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死刑一審程序中辯護權的障礙 (三)死刑二審程序中辯護權的問題 (四)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權的問題 (五)死刑執行程序中辯護權的問題 (六)死刑審判監督程序中辯護權的問題 二、死刑辯護權運行障礙的成因分析 (一)傳統文化層面的消極影響 (二)“嚴打”和“命案必破”刑事政策的反思 (三)訴訟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反思 (四)訴訟結構——線形結構不利于死刑辯護權行使 (五)訴訟資源配置不合理 (六)政法委員會對死刑案件協調機制的反思 (七)辯護律師的集體陷落
第三章 完善死刑辯護權的理念 一、以權利為中心的理念擴張死刑辯護權 (一)權利制約權力的一般原理 (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擴張制約司法權力 (三)辯護權的擴張是對國家司法權的制約 (四)死刑辯護權的擴張是對國家死刑司法權的限制 二、以程序正義的理念完善死刑辯護權 (一)程序制約權力的一般原理 (二)死刑正當程序制約司法權力 (三)死刑正當程序維護死刑辯護權的運行 三、以審判權為核心的理念保障死刑辯護權 (一)權力相互制約的一般原理 (二)司法權的分立和制衡 (三)以審判權為核心的理念是保障死刑辯護權有效運行的基石
第四章 我國死刑辯護權主體制度之完善 一、完善死刑辯護的準人制度 (一)死刑辯護資格的設立” (二)死刑辯護資格的考核 (三)死刑辯護律師的培訓 二、死刑辯護評價體系的構建 三、完善死刑辯護的律師收費機制 四、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強化與完善 (一)加大對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資源投入 (二)強化對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質量的管理
第五章 我國死刑程序中辯護權的具體構建 一、死刑審前程序的辯護權 (一)死刑偵查階段的辯護權 (二)審查起訴階段死刑辯護權 二、死刑審判程序的辯護權 (一)死刑一審階段辯護權 (二)死刑二審階段辯護權 三、死刑復核程序的辯護權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歷史回顧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探討 (三)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辯護權確立依據的思考 (四)死刑復核程序中完善辯護權的路徑探索 四、死刑執行程序的律師幫助權 (一)律師最后會見權 (二)救濟程序律師幫助權 五、死刑審判監督程序的辯護權 (一)死刑審判監督程序應該留給未決被告人及其家屬以申訴辯護的空間 (二)死刑審判監督程序的辯護適用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原則
第六章 死刑程序辯護權擴張的新視野 一、死刑無效辯護制度的建立 (一)美國死刑無效辯護制度的啟示 (二)建立我國死刑無效辯護制度的意義 (三)構建我國死刑無效辯護制度的路徑 二、死刑程序性辯護制度的建立 (一)程序性辯護的訴訟價值 (二)程序性辯護的優越性——進攻之于防御 (三)程序性辯護的意義——刑訊逼供的遏止之器 (四)我國死刑程序性辯護的漸進之路 三、死刑量刑辯護制度的建立 (一)美國死刑量刑程序的啟示 (二)獨立量刑程序的重要意義 (三)構建我國死刑量刑辯護制度的路徑
結語:沉重的求索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2)缺乏律師閱卷權的規定。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由于沒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不接待律師查閱、復制案卷。有些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官以其他借口來拒絕律師的閱卷權,認為案卷中有下級法院合議庭評議筆錄和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而這是不得查閱、復制的。如果死刑復核程序中,死刑被告人委托了新的律師,但不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復印材料,死刑復核的辯護律師只能求助于一、二審的經辦律師,如果其不予以配合,死刑復核的辯護律師則無法根據案卷材料進行辯護工作。
(3)缺乏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在死刑復核中,如果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獲得證據,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會接受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權。但是,當律師嘗試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最高人民法院則以尚無法律明確規定為由加以拒絕。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認可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權利,但卻未明確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是否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權利。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態度基本上是不完全拒絕,不會阻攔律師行使權利,但如果要尋求司法權的配合,包括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等律師執業行為,則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加以拒絕。
4.程序的缺失難以體現律師的辯護效果
死刑復核的行政性,使其程序定位于法院內部程序,未將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法定化、實質化,導致律師在實踐中遇到諸多程序上的困惑,律師的辯護效果難以保證。
(1)死刑復核程序的內部運作排斥了律師的知情權。這種對律師知情權的排斥,一方面是基于法律并未規定,另一方面也是復核程序的行政屬性所決定的。復核法官既不會通知辯護律師程序的啟動,也不會向律師透露程序的內容,包括是否啟動、合議庭組成成員、是否意見終結,等等。陳衛東教授感言,死刑復核程序尚處在一種不甚透明、公開的操作程序中,它究竟是怎么復核出來的,不必說社會大眾,就是家屬、當事人,包括律師都無從知道,似乎由哪個法庭承辦案件、承辦法官的聯系方式,都構成審判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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