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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平均工作時間為166.64小時。在計算每月的具體工作天數和時間時,應按當月的制度工作天數計算,制度工作天數×8,即為當月的標準工作時間。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主要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員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有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一旦涉及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就應按規定支付相應報酬。且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企業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為480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協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個月剛好完成了480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企業這樣做應視為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雖然第三個月整月休息,企業仍然需要按正常出勤情況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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