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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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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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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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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叢書: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從勞動關係的確立,勞動合同的簽訂、效力和履行,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勞動報酬與福利待遇,職業培訓與競業限制,勞務派遣與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等方面對勞動法律法規作了全面、細緻、深入的探討和分析,論題廣泛,內容翔實,為囿於勞動法相關知識缺乏而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利的人們提供了專業指導。

名人/編輯推薦

《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一個縮影。《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匯集了精心挑選出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通過實踐中常見的糾紛,以案說法,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答復。

書摘/試閱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鄭某系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職工,某化工公司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應屬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15,374.9元(1537.49元×5×2),扣除鄭某已經領取的經濟補償金7687.45元,某化工公司還應支付賠償金7687.45元。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撤銷第三項;某化工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鄭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7687.45元;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解答】
本案是一起違法解除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進行健康檢查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現分析如下: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2001年我國制定《職業病防治法》專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立法保護。根據該法第32條之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生產經營發生變化、廠址搬遷等因素,致使需裁減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鄭某系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職工,某化工公司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某化工公司認可鄭某系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狡查,所以某化工公司對鄭某解除勞動屬于違法解除。《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涉及職業病防治方面勞動合同的解除,該法是特別法,優于耢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勞動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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