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國十大憲法事例評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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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社會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社會管理仍然沿襲原有的理念、思維和方法,由此中國社會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我認為,最主要的問題是:
第一,規則的權威性與統一秩序的缺失。原有規則如國家權力至上、領導人個人的權威、組織的權威等,在新的社會現實即利益多元化的社會面前遇到了挑戰,而新規則的權威并沒有確立。現行憲法已經頒行30年,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并未確立。這與中國實行了兩千多年的人治傳統有著很大關系,不能不說與改革開放的經驗也有著關系。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告訴我們,遵守規則、尊重秩序,改革開放是不可能成功的。改革開放就是在破壞原有規則、打破原有秩序的前提下取得偉大成就的,而不是在遵守規則、尊重秩序下取得的。在此背景下,要求社會成員遵守規則、尊重秩序,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在中國當前人治與法治并行存在的條件,既不可能按照人治保持統一秩序,也不可能按照憲法和法律保持統一秩序。
第二,公權力濫用。人類的社會經驗特別是國家經驗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絕對的國家權力絕對腐敗;一切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均有濫用的可能。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兩條定律仍然有效。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避免由盛而衰的周期律時說,只要人人起來監督政府,政府就不可能懈怠。毛澤東回答這一問題的基本前提是,政府是可能懈怠的。而避免政府懈怠的制度和方法是人人起來監督政府。當前中國的腐敗現象已經到了社會成員難以忍受的程度,實際上,在計劃經濟時代,也是存在國家權力濫用現象的,各種運動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即是國家權力濫用的表現,不過其是以集體腐敗為主、以個人腐敗為輔,而在市場經濟時代,是以官員個人腐敗為主、以集體腐敗為輔。
中國始終高舉反腐敗的大旗,建立了反腐敗的制度,成立了強有力的反腐敗專門機關。但是,中國的腐敗現象仍然極為嚴重,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受賄貪污、大造勞民傷財工程等,屢見不鮮。中國反腐敗制度的特點是注重事后打擊和道德教化,而忽視制度預防和法律機制的作用。
第三,社會主流價值觀缺失。計劃經濟時代,公民、社會、國家三者之間是合一的,在價值觀上,公民個人、社會、國家三者的價值觀是完全相同的,國家的價值觀即是社會、個人的價值觀。其社會主流價值觀主要是:(1)愛毛主席:毛澤東的話為至理名言。(2)愛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為偉大、光榮、正確。(3)愛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事業可以獻身。(4—)愛國家:國家至上、集體次之、個人為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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